肥东县司法局行政给付分目表
肥东县司法局行政给付分目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8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核 | 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 |||||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 |||||
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7、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9、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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