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5号
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17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位于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2400平方米(折合3.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按收回后的地块面积8265.28平方米(折合12.4亩)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地块示意图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
附件1.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块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号).pdf">附件2.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号).pdf
附件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7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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