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 浙江博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JW1857J
地址(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后甫新村253号101室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2025年1月22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 12-7 号)法律文书,现因你单位拒收,我局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 12-7 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核查,当事人拖欠欧阳荣辉等3人工资6610元。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1号),当事人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前足额支付欧阳荣辉等3人工资6610元,但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4号),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浙江博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号)及邮寄送达材料各一份,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1号)及邮寄送达材料各一份,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2号)及邮寄送达材料各一份,5.《调查询问笔录》二份,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12-4号),7.《博今工程装修合同》一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及《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府前路信访局一楼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严建文、余美容,联系电话:0763-*******。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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