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5〕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5〕10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杰阳弘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锦华)F座5层
被投诉人1: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92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遂宁市东升路38号5号花瓣四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柯司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16楼1613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杰阳弘毅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31日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签收了成都杰阳弘毅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026*****90261)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1月9日本机关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恶意修改采购品目,检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本质就是货物采购。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且磋商文件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其他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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