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儿童医院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615-254*****90060
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8
第四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31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40
第七部分 合同条款.....................................63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天津市儿童医院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3月7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15-254*****90060
项目名称:天津市儿童医院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900万元
最高限价:9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预算(万元) | 采购内容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900 | 分子平台检测服务 | 详见项目需求 |
合同履行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年止,按实际委托情况,据实结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本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2024年6月至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加盖公章。
(3)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缴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若法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文件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7) 投标人或其实验室(研究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诊疗科目需包含医学检验科。(若投标人与其实验室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应提供其实验室属于投标人的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2月12日到2025年2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5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方式: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网上领取采购文件方式如下:(1)请将文件费以电汇方式汇至我公司(电汇信息开户名: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银行帐号:441*****010071*****68668)。(2)供应商汇款后将如下报名信息发送至代理机构公司邮箱(titc02@126.com):电汇底单、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报名日期以文件费到账日期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开具文件费发票和发送电子版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售价:2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3月7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儿童医院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238号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老师,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蕊 周桐 张诚 刘虹含
电话:022-********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注:本表是对本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部分内容的强调、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投标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1 | 名称:天津市儿童医院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238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2-******** |
2 | 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联系电话:022-******** 电子邮箱:titc02@126.com 联 系 人:王蕊 周桐 张诚 刘虹含 |
3 | 项目概况: 对天津市儿童医院分子平台检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招标范围: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 |
4 | 投标人资格: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
5 |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投标人的报价应为直至完成本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 员费(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运输费、检测费用、结果咨询服务费、企业利 润、税金及其他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的 最终优惠价格。 3.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列出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 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 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 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4.验收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5.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为无效投标。 |
6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以支票方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文件中须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电汇、支票转账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缴纳保证金处理。 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 开 户 名: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 银行帐号:441*****010071*****68668 |
7 | 投标有效期:投标时间截止后90天(日历日) |
8 |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3份、电子版(U盘)1 份。 备注:电子文本要求为投标文件正本word文档及正本盖章的PDF扫描文档,并在封面注明投标人名称。 |
9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3月7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
10 | 开标时间:2025年3月7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
11 | 中标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付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七折收取。 |
12 | 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具体内容以项目需求书为准) 1.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 2.检验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验收标准。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述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及货物采购。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次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及服务。
2.5评标委员会系指依《政府采购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 解释权
3.1 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需满足《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人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登记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登记。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价格评审时对报价给予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评审时对报价给予4%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分别加盖公章的,其他需加盖公章的部分加盖主体方公章即可。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投标人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1)中小微企业相关规定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8 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须与投标报名登记表中所填写单位名称一致,如出现不一致视为无投标资格,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报名后名称发生变更的除外。
5. 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5.1 合格的货物
5.1.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1.2 除《项目需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1.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1.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2 合格的服务
5.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合同条款
6.2采购人所补充的一切更正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如有遗漏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投标被拒绝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4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天津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相关信息。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6.5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6.6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7. 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仅接受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7.3质疑函应包括的内容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做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7.5 质疑受理部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话:022-*********。
7.6 招标采购单位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8请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若有补充文件,请投标人将“补充文件回执”下载后盖上公章,回传至本代理公司。联系方式:022-*********。至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补充文件回执”的视为已熟知补充文件内容,接受补充文件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9如需安排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投标人有选择出席或不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权利,有在会上提出各项涉及招标文件内容问题的权利;未在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召开之时到达现场视为知悉答疑会举行并自愿缺席;无论是否参加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及提何问题,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可能产生的风险。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投标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8.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请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8.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9.招标文件语言及计量
9.1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9.2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表示。
10.招标文件的解释
10.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编制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对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必备的条件和事项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1.2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3投标人不得将本次招标项下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2.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除在招标文件的“项目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3.1.1投标书
13.1.2开标一览表
13.1.3分项报价表
13.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3.1.5投标商务文件
13.1.6投标技术文件
13.1.7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
13.1.8其他要求
13.2投标人还须随书面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
13.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供格式的按格式编写。
14.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应按“偏差表”填写说明。
14.3 投标文件文字部分必须采用A4纸型,版式装订,必须编制总目录及各章目录,需编辑页号,中间不得丢页、少页,并装订成册。
15.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5.1 “投标书”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填写。
15.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3投标人技术响应文件的编制及编目:
15.3.1投标人的技术响应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项目需求书”的要求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投标人技术响应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方案,人员等。
(2)项目需求书及评分办法中涉及的内容。
16.投标报价与投标响应中的报价方案
16.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必须是固定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6.2投标人要按满足本次招标范围所需的全部内容填写各分项报价及投标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6.3对于非标准设备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6.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并列明折算方式。
16.5所有投标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除非投标资料表或项目需求书求中另有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主选方案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其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16.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投标货币
17.1投标书、投标价格表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填报。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投标资料表)
18.2 投标保证金形式(详见投标资料表)
18.3未按18.1和第18.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8.5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包括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8.6.1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采购人宣布终止或暂停的;
18.6.2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8.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7.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18.7.2 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8.7.3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的;
18.7.4 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书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投标文件的签署及份数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3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20.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20.3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及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标书。
20.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且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20.5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对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0.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1.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21.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21.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税费。
22.保密
22.1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详细资料和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2.2开标完成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采购人认为必要的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23.投标人知悉
23.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技术需求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封装:
24.1.1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4.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密封。包封形式不限。
24.1.3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24.1.4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密封在投标文件包封之中,且在介质表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
24.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处理不当或提前启封,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5.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5.3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迟到或损坏概不负责。
25.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6.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 采购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修改或撤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且该修改材料或撤销通知须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2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24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7.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 标
28.开标
28.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28.2开标现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8.3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8.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 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服务或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
28.5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6采购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8.7采购人将有效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9.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29.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
29.2 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六、评 标
30.评标委员会
30.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拒绝。
31.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之处进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3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32.3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未接到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要求,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件有关问题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33.价格的修正
33.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3.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3.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的继续。
34.评标原则
34.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4.2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4.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4.4. 供应商回避要求:
34.4.1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全部取消投标资格;
34.4.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
34.4.3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均按无效投标人认定。
34.5 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关于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要求。
34.6关于核心产品
标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如项目需求书中未明确核心产品,则视为全部产品均为核心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供应商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4.7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货物项目给予20%的扣除、服务项目给予20%的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须明确合同份额)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5.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评标委员会每位评委根据评标办法对各有效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并汇总。各投标人的得分为所有评委汇总打分的平均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4)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意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5)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36.评标程序
标签: 分子平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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