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遴选恩平市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关于重新遴选恩平市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支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集中育秧等粮油生产发展支出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3〕95号)补助资金15万元,《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农业农村方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4〕52号)补助资金2.5万元,共17.5万元用于支持建设水稻育秧中心。由于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经营重点不再为水稻集中育秧,主动退出该项目建设,原项目财政补助资金17.5万元并未使用,为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现重新在全市公开遴选:
一、项目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建设水稻集中育秧中心,提升秧苗质量,稳定我市水稻播种面积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建成水稻集中育秧中心不少于1个,服务面积(折算成大田面积)不少于2000亩,不出现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不发生大规模死苗事件,补助对象对项目实施满意率不低于90%。
二、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主要包括: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连栋薄膜温室;二是育苗大田。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塑料大棚育苗或露地秧田育苗。
三、建设地点
恩平市范围内。
四、实施时间
2025年12月底前
五、项目申报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补助标准
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全市补贴资金不高于17.5万元。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集中育秧等粮油生产发展支出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3〕95号)补助15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2: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农业农村方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4〕52号)补助资金2.5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进行累加市级补助,补助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实施方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容证明,土地租赁合同,近两年审计报告,企业曾开展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申报时间
2025年2月12至2月25日,逾期不接受申报。
八、遴选程序
1.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照公告需求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使用档案袋封装)。资料邮寄或送达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恩城根塘街4号,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750-*******)。
2.评审程序。由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增加实地考察环节,根据专家评审和公示情况,决定本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讨论初步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九、项目管理
(一)申报单位被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后,需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资金安排,规范开展项目建设。
(二)建设总投入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十、其他事项
此次项目由恩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请与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联系。
附件: | |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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