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太平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乡村建设管理中心


2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2年施行)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乡村建设管理中心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崇左市司法局”;如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一致,则均填写同一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全称;如系委托执法事项,责任主体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实施主体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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