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管理要求,畅通城市管理问题举报渠道,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结合遂宁市主城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至2月20日,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方式实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q.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597号遂宁市城管执法局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附件: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管理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进一步畅通城市管理问题举报渠道,激发市民群众主动参与城市管理热情,及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民群众通过“遂宁住建”微信公众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明确的其他方式举报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条 积极鼓励市民群众对轻微问题采取自行处置。市民群众举报城市管理问题,举报行为应为自愿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问题应客观真实、注重质量。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市民群众可通过“遂宁住建”微信公众号及时查询奖励情况。
第五条 成立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工作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数字城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数字城管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市数字城管中心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有奖举报工作由市数字城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第六条 遂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及被举报类型管理维护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有奖举报区域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等城市建成区的公共区域(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化、公共河道及周边等)。具体范围:东至市河东新区灵泉寺、养生谷,西至遂宁高新区遂渝高速、遂宁经开区广德寺至西山公园段及遂宁北高速出口,南至遂宁经开区机场中路、遂宁高新区栖凤中路,北至遂宁经开区火车站铁路线及宏桥街、市河东新区东湖路。该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居民小区、待建工地、闲置土地等内部管理区域相关问题暂不纳入。
第八条 市民群众针对上述区域内的市容环境、街面秩序、公共设施等城市管理问题及城管执法队员队容风纪问题最先进行举报的,经核查属实并予以立案的方可获得奖励(详见附件)。举报案件未予立案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要符合举报类型标准且真实准确,必须是现场拍摄并注明问题发生地详细地址,包括所在道路路名、具体参照物等。举报问题时至少上传两张(反映问题的近景和确认位置的远景)能清晰显示所反映问题的照片或至少10秒钟视频资料。必须对所反映的问题作简要的描述,提供的图片、视频等举证资料应能充分证明该问题的确定性,描述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吻合,能够清晰辨认。
第十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群众参与城市管理问题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发放按照“月统计、月兑现”方式实施。以自然月为周期,以手机号码为唯一统计口径,市数字城管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遂宁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上月群众举报数据进行统计,按程序审批后,原则上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奖励金额均为税前)。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兑现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问题的处置流程
1.市民群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通过“遂宁住建”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方式上报至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2.市数字城管中心对市民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审核,确认立案后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
3.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进行修复、清理、取缔、规范、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4.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由信息采集监督员现场核查,达到结案标准作结案处理;
5.案件办结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平台已经立案且尚未结案的问题;
2.举报问题类型选择错误、描述不清楚、图片或视频信息不完整、地理位置不准确,无法确定问题的;
3.问题轻微,经审核不予立案的;
4.问题不属实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的;
5.虚假信息、人为制造举报问题、翻拍影像的,或其他恶意投诉等行为的;
6.举报的问题非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时间范围、区域范围和类型的;
7.对同一区域(路段)同一类型问题拆分多条报送的;
8.针对同一问题采取多用户共享照片上报,或使用多个账号对同一问题多次上报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9.相关责任单位正在处置的问题;
10.其他经认定无效的举报问题;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支付举报奖金时,应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举报人微信号、手机号码、姓名、银行卡不是同一人的,不能领取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一致,导致无法发放的或举报人未领取到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并由举报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经办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甚至破坏市容环境等骗取奖励的,经查实,将撤销举报人奖励资格,并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对其上报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并在媒体曝光举报人相关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及负责举报类型问题管理维护单位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将撤销举报人奖励资格,并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严格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追责问责,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年度城市管理有奖举报预算资金用完后,当年城市管理举报奖励自行终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告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城市管理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
遂宁市城区城市管理问题有奖举报奖励标准
问题类型 | 序号 | 小类 | 立案标准 | 奖励标准(元/件) | 举报时间 范围 | 备注 |
市容环境 市容环境 | 1 | 私搭乱建 | 未经审批,占用公共空间、影响邻里关系、增加楼层、严重影响立面的,正在实施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在10m2及以上 | 5 | 8:00—20:00 | 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供人在内工作、生活、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
2 | 违章接坡 | 未经审批,占用城市主次道路正在实施违章接坡行为 | 3 | 8:00—20:00 | ||
3 | 沿街晾挂 | 在主要道路及公园的路面、树木、护栏、路牌、电线、电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小件10件及以上,或大件5件及以上,或3m2及以上 | 3 | 9:00—20:00 | ||
4 | 暴露垃圾 | 公共场所未倒入垃圾容器的生活垃圾5袋及以上,或0.5m2以上 | 3 | 9:00—20:00 | ||
5 | 道路不洁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道路保洁问题,导致路面严重脏污,油污1m2以上,或其他2m2以上 | 3 | 9:00—20:00 | ||
6 | 道路破损 | 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塌陷0.5m2以上,坑洼3处以上等影响通行的现象 | 3 | 8:00—20:00 | 大面积道路破损,需要整体进行维修或重修的不予立案 | |
7 | 积存垃圾渣土 |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非生活垃圾、渣土,长时间堆放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泥土等2m2及以上 | 3 | 9:00—20:00 | ||
8 | 绿地脏乱 | 绿地里存在垃圾(1m2及以上)、绿地树木枯死现象 | 3 | 9:00—20:00 | 植被枯死问题一般在1—4月上报,其他月份不报 | |
9 | 绿化弃料 | 未及时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较多枝叶、泥土的现象,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物(草绳、花盆等) | 3 | 8:00—20:00 | 市政园林部门统一修剪、集中清理的不报 | |
10 | 焚烧垃圾、树叶 | 正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造成环境污染 | 3 | 8:00—20:00 | ||
11 | 病虫害 | 园林绿化被害虫、或外来物种侵害严重影响绿化正常生长 | 3 | 8:00—20:00 | 树木三株以上,或绿化带成片被侵害,对绿化影响很小的病虫害问题不上报 | |
12 | 非法伐树 | 正在乱砍乱伐市城区公共园林树木 | 5 | 8:00—20:00 | ||
13 | 河堤破损 | 河堤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塌陷1m2及以上 | 3 | 8:00—20:00 | ||
14 | 水域不洁 | 水面明显漂浮垃圾5m2及以上,坡岸杂草丛生5 m2及以上、堆放垃圾0.5m2及以上等 | 3 | 8:00—20:00 | ||
15 | 乱倒乱排污水、废水 | 在公共场所乱倒乱排污水、废水的现象,正在向雨水箅子、各类井盖、沟渠倾倒餐厨垃圾行为 | 5 | 8:00—20:00 | 影像资料中能够明显看出违法单位或人员正在实施该违法行为 | |
16 | 废弃家具设备 | 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无人使用的家具设备2m2及以上 | 3 | 9:00—20:00 | ||
17 | 废弃车辆 | 长期停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明显无人使用的车辆 | 5 | 9:00—20:00 | ||
18 | 露天烧烤 | 未经许可在露天公共场所烧烤食物的行为,且造成油烟污染或地面脏污 | 3 | 9:00—21:00 | 便民服务点等允许情况除外 | |
19 | 绿化缺失 | 绿化带内植被枯死、缺失、黄土裸露1m2及以上,景观树木死株、倒伏 | 3 | 8:00—20:00 | 绿化缺失问题一般在适宜植被种植季节上报 | |
20 | 藤蔓类覆盖 | 非景观性藤蔓类植被覆盖或附着在建筑物、设施、绿化表面,影响建筑物、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绿化正常生长 | 3 | 8:00—20:00 | 景观性藤蔓不上报 | |
21 | 污水冒溢 | 排污管道、排污窨井盖堵塞或破裂致使污水外溢10m2及以上、或粪水外溢2m2及以上,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5 | 8:00—20:00 | ||
22 | 动物尸体清理 | 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上,动物尸体未及时清理影响明显的 | 3 | 9:00—18:00 | ||
23 | 包装垃圾 | 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因包装相关设施设备后不要的木质、竹质、纸质、塑料及其他材料等固体废弃物较严重的 | 3 | 9:00—18:00 | ||
24 | 节庆装饰物破损 | 节庆对联、灯笼、拱门、彩灯等装饰物损坏、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 | 3 | 9:00—18:00 | ||
宣传广告 | 25 | 非法小广告 | 公共场所内、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手写的各类广告及乱涂乱画现象(20m范围内小广告数量至少3处) | 3 | 8:00—20:00 | 小广告无明显遮挡,影像资料中应体现问题数量和高度。卷闸门上、玻璃橱窗内张贴涂写的小广告、公共信息栏内正常张贴的小广告不上报 |
26 | 违规户外广告 | 未经审批,正在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1m2及以上 | 3 | 9:00—20:00 | ||
27 | 广告语言文字不规范 | 广告文字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相关规章,明显存在错别字 | 3 | 9:00—20:00 | ||
28 | 违规牌匾标识 | 正在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展示牌等形式显示商家名称、字号和标志的设施1m2及以上 | 3 | 9:00—20:00 | ||
29 | 违规标语宣传品 | 城市道路路面、墙体、立杆、行道树等张贴、喷涂或悬挂有涉黑涉恶、邪教、赌博、色情等标语 | 3 | 9:00—20:00 | 0.2m2及以下的以“非法小广告”上报 | |
30 | 商招店招破损 | 店面招牌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破损、脱落、吊挂,存在安全隐患的 | 3 | 9:00—20:00 | ||
31 | 公益性宣传品 | 较严重的脱落、褪字、破损、脏污、缠绕等现象,影响城市市容环境 | 3 | 8:00—20:00 | ||
施工管理 | 32 | 施工占道 | 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m2及以上,或存在安全隐患 | 3 | 9:00—20:00 | 紧急抢险除外 |
33 | 无证掘路 | 未经审批,正在擅自挖掘道路或公共区域 | 5 | 8:00—20:00 | 紧急抢险、开挖长度150米内的水电气通信施工不上报 | |
34 | 工地扬尘 | 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堆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较严重扬尘现象(扬尘飘扬上空10m及以上或飘出工地围挡10m以外) | 3 | 8:00—20:00 | ||
35 | 施工工地围挡问题 |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倒伏长度10m及以上,或围挡严重破损5m2及以上,或无围挡 | 5 | 9:00—20:00 | 因自然灾害天气导致的,24小时内不予上报 | |
36 | 施工完成后未场光地净 | 施工工地竣工后未及时清除设施设备、建筑垃圾等,影响行人通行、路面脏乱差 | 3 | 8:00—20:00 | 图片应充分体现出施工已完工,用于保护场地的不上报 | |
37 | 施工工地车轮夹带 | 施工车辆车轮夹带泥土上路行驶时造成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10m及以上或是面积10m2及以上 | 5 | 8:00—20:00 | ||
38 | 设施残留物 | 因拆除原有设施遗留的残桩,如立杆、垃圾箱、交接箱、广告牌等设施的残桩,影响市容的 | 3 | 8:00—20:00 | ||
39 | 施工公示牌问题 | 未设置工程概况公示牌、施工未结束公示牌已过期、施工结束公示牌已废弃,以及施工公示牌破损、倾斜、倒伏、脏污,情况较严重的 | 3 | 8:00—20:00 | ||
街面秩序 | 40 | 无照经营游商 | 无营业执照、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流动性经营行为,同一点位同时存在游商达5个及以上,且严重影响通行 | 3 | 8:00—20:00 | 影像资料中应体现游商数量。因政策调整允许的除外 |
41 | 店外经营 | 超出商铺门窗外2m及以上摆放经营物品较多,且摆放凌乱卫生差或占用盲道,且严重影响通行 | 3 | 8:00—20:00 | 因政策调整允许的除外 | |
42 | 机动车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主次道路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违停车辆达3辆及以上,或严重影响通行 | 3 | 9:00—18:00 | 影像资料中应体现未按标准停放车辆的数量及现场机动车停放线施划情况 | |
43 | 非机动车 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10m内线外停放非机动车数量至少5辆 | 3 | 9:00—18:00 | 影像资料中应体现未按标准停放车辆的数量及现场非机动车停放线施划情况 | |
44 | 共享车辆乱停放 | 互联网租赁车辆(含单车、电单车)在规定区域外乱停放、或在规定区域内凌乱停放、或出现倒伏等现象达5辆及以上 | 3 | 9:00—18:00 | 影像资料中应体现未按标准停放车辆的数量及现场非机动车停放线施划情况 | |
45 | 共享车辆破损不洁 | 互联网租赁车辆(含单车、电单车)损坏、脏污、废弃,明显影响群众使用或影响市容的 | 3 | 9:00—18:00 | ||
46 | 流浪乞讨 | 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乞讨,以及存在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现象 | 3 | 9:00—18:00 | ||
突发事件 | 47 | 供水管道破裂 | 供水管道破裂导致的跑、冒、漏,路面出现较严重的溢水现象 | 5 | 8:00—20:00 | 影像资料中应体现出破裂点位及路面溢水情况 |
48 | 路面塌陷 | 路面(边坡)出现明显塌陷、下沉等现象1m2及以上 | 5 | 8:00—20:00 | ||
公用设施 | 1 | 各类井盖 | 井盖破损长度30cm及以上、缺失、严重沉降10cm及以上等,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5 | 8:00—20: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井盖类型,及具体问题情况 |
2 | 路灯 | 路灯倒伏(1盏及以上)、缺亮(50m内3盏及以上) | 5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路灯缺亮数量,1根灯杆视为1盏;因特殊情况未开启的除外 | |
3 | 沟槽盖板 | 沟槽板缺失1处以上、破损30cm以上,下沉10cm及以上等,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3 | 8:00—20: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具体问题情况 | |
4 | 通信交接箱 | 通信运营商所设置的交接箱(间),及其他通信交接箱(间)倒伏、明显倾斜、严重破损等 | 3 | 8:00—20: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交接箱类型(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及具体问题情况 | |
5 | 旗杆 | 倒伏、倾斜(30度及以上)、废弃、严重破损等(有安全隐患),旗杆上旗帜特别陈旧、破损,旗帜离杆顶明显有较远距离 | 5 | 8:00—20:00 | 影像资料或文字描述能够清晰反映出权属单位 | |
6 | 各类立杆 | 倒伏、倾斜(30度及以上)、废弃、严重破损等(有安全隐患) | 5 | 8:00—20: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立杆类型,因设置需要正常倾斜的除外 | |
7 | 各类岗亭 | 岗亭及附属设施破损、废弃等有较大安全隐患,堆放杂物、外观不整洁严重影响市容,位置设置不合理影响通行 | 3 | 8:00—20:00 | 影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出岗亭标识及问题情形 | |
交通设施 | 8 | 公交站亭 | 公交站亭破损(含玻璃破损、广告破损)1m2及以上 | 3 | 8:00—20:00 | |
9 | 过街天桥 | 天桥及附属设施破损0.5m2以上,或存在大面积脏污不洁的情形 | 3 | 8:00—20:00 | ||
10 | 交通标志牌 | 交通标志牌破损、倒伏、错别字、字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 | 3 | 8:00—20:00 | ||
11 | 路名牌 | 路名牌破损、倒伏、错别字或字迹模糊不清 | 3 | 8:00—20:00 | ||
12 | 地名牌 | 地名牌破损、倒伏、错别字、字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 | 3 | 8:00—20:00 | ||
13 | 交通信号灯 | 安装在道路两旁指挥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信号装备,通常也称红绿灯,出现破损、倾斜、故障、缺亮等 | 3 | 8:00—20:00 | 因特殊情况未开启或停电等情况除外 | |
14 | 交通信号设施 | 除交通信号灯外的其他交通信号设施,包括信号灯电源箱、信号灯机箱、交通控制箱等,出现破损、严重倾斜等 | 3 | 8:00—20:00 | ||
15 | 交通护栏 | 交通护栏破损、脱落、严重脏污10m及以上 | 3 | 8:00—20:00 | ||
16 | 柔性隔离体 | 较严重的缺损、倾斜、倒伏、脱落、移位、反光条损坏、废弃,外观大面积脏污 | 3 | 8:00—20:00 | ||
17 | 防撞桶 | 较严重的破损、倾斜、倒伏、移位、变形、废弃 | 3 | 8:00—20:00 | ||
18 | 水域标识牌 | 较严重的损坏、倾斜、倒伏、变形、废弃、明显锈蚀、画面缺失或陈旧模糊不清、内容错误或不完整及严重脏污 | 3 | 8:00—20:00 | ||
19 | 道路指示牌 | 较严重的损坏、倾斜、倒伏、变形、明显锈蚀、画面缺失或陈旧模糊不清、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转向、指向错误,或废弃、位置设置不合理,或大面积脏污 | 5 | 8:00—20:00 | ||
20 | 旅游标志牌 | 较严重的损坏、倾斜、倒伏、变形、明显锈蚀、画面缺失或陈旧模糊不清、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转向、指向错误,或废弃、位置设置不合理,或大面积脏污 | 3 | 8:00—20:00 | ||
21 | 减速带 | 较严重的损坏、移位、翘起、钢筋裸露,影响通行安全 | 3 | 8:00—20:00 | ||
市容环境设施 | 22 | 公共厕所 | 公共厕所室内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或有明显积粪,或公厕有0.5m2及以上积存生活垃圾 | 5 | 8:00—20:00 | |
23 | 公厕指示牌 | 破损、倒伏、字迹模糊不清或文字存在错误 | 3 | 8:00—20:00 | ||
24 | 垃圾箱 | 垃圾箱或果皮箱倒伏、严重破损、倾斜等,影响正常使用,或大面积脏污 | 3 | 8:00—20:00 | ||
25 | 户外广告 | 严重破损、脱落、明显存在错别字,其他有安全隐患问题 | 3 | 8:00—20:00 | ||
26 | 宣传栏 | 宣传栏破损或广告画面破损1m2及以上 | 3 | 8:00—20:00 | ||
27 | 便民信息发布栏 | 较严重的损坏,明显锈蚀,废弃,严重脏污 | 3 | 8:00—20:00 | ||
园林 绿化设施 | 28 | 古树名木 | 悬挂有古树名木标识或能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出现较大断枝、较大枯枝或倒伏 | 3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的反映出树木标识及问题现状 |
29 | 街头坐椅 | 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 5 | 8:00—20:00 | ||
30 | 行道树 | 栽植在道路两侧及分车带的树木倒伏、死株 | 5 | 8:00—20:00 | 死株一般在1-4月上报,其他时候不报 | |
31 | 护树设施 | 护树设施严重损坏、脱落、倾斜、废弃,或大面积脏污 | 3 | 8:00—20:00 | 支架缺失不影响支护效果的不上报,护树围栏(布)破损有碍观瞻、支撑设施破损脱落可以上报 | |
32 | 绿地护栏 | 破损严重、倒伏,严重脏污5m及以上 | 3 | 8:00—20:00 | ||
队容风纪 | 1 | 着装不规范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制式服装与便装混穿,或者上班开展执法工作时未着制式服装 | 2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正面面部)。尚未配置服装新员工除外 |
2 | 公共场所抽烟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协管员执勤时、数字城管人员上班时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抽烟 | 2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正面面部) | |
3 | 酒后上岗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饮酒后上岗 | 2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
4 | 用语不文明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工作执勤时使用不文明用语,或与服务对象谩骂 | 3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
5 | 私自收取管理对象财物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私自收取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 3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
6 | 粗暴执法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殴打市民群众粗暴执法 | 3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
7 | 弄虚作假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自行或协同他人制造问题上报 | 3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
8 | 工作不在状态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员、数字城管人员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工作时间不履行职责 | 20 | 8:00-21:00 | 影像资料能清晰反映出问题及具体人员(编号、正面面部) |
备注:未在本表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请通过*****政府服务热线或各辖区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表中立案标准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
标签: 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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