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保障随路水电气通信等各类管道同步建设并满足管线敷设要求,有效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管线无序建设和管线事故频发,集约节约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依据《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交通信号、视频监控,下同)等各类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全面开展综合设计。依附于道路新(改、扩)建的各类管线,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综合管廊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结合周边地块用地性质和既有管线现状,合理提出建设规模需求,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需求、结合专项设计,委托道路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方案设计,经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联合审查后实施。各管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路由位置铺设管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县(市)、区、开发区规范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市重点局、市城投公司、各区(开发区)等道路建设单位,综合管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二、推进合并建设,科学利用地下空间。集约节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因路施策、合并建设,统筹实施综合管廊、微型管廊、缆线管沟、组合排管式缆线廊、管道直埋等各类型地下管线建设模式。一是对于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含微型管廊、缆线管沟、组合排管式缆线廊等);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微型管廊、缆线管沟、组合排管式缆线廊等,统一建设、有偿使用。二是未采用综合管廊模式建设的各类通信管线,应“同槽且同井”合并建设。原则上由各通信运营商按片区、道路、段落等划分建设区域,建设区域内的检修井和管道由一家通信运营商投资建设并运营,各家共享使用。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类信息缆线宜优先从上述合并建设的通道内铺设。三是综合管廊及城市主干管网应预留一定的过路支线廊和支管到道路另外一侧,并在道路红线外适当位置预留管线接驳口,避免后期反复开挖路面。(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实施单位:市重点局、市城投公司、各区(开发区)等道路建设单位,综合管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三、规范建设行为,有效减少管线事故。一是严格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审批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管杆线建设许可证,并同步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二是积极开展管线信息查询利用。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或挖掘道路前,应向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获取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并核实其现状性,作为工程前期研究设计或道路开挖前的参考依据。三是严格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各管线施工时序,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及新建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依规定补偿,做好技术交底和现场监护,严防野蛮施工、盲目开挖作业损坏燃气、热力、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地下管线,确保安全运营。(牵头单位: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综合管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四、加强督查通报。市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将加强地下管线的监督检查及考核通报,除依法处罚处理外,可依法将违法单位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巢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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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地下管线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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