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送达公告
工伤认定举证送达公告
四川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卫平于2024年9月29日以“2024年9月28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项目部2号楼钢筋场不慎被塔吊吊钢筋时砸伤左脚及左小腿”为由,向本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2月26日补正材料,本单位已依法于2025年1月7日受理。2025年1月7日,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惠仲社伤证通字﹝2024﹞第205号)及申请人唐卫平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于2025年1月15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联系不上收件人取件。现本单位依法公告送达,需要你单位举证以下材料:
一、提交你单位对唐卫平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副本用人单位意见栏并加盖公章或单独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二、提交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书证、物证或其他音像等证据资料),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单位需向本单位提交上述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举证,本单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唐卫平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东1号人才服务大厦一楼1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
特此公告。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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