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无棣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货物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金额 |
无棣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采购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营业执照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供货能力; 3、所投车辆须为列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内的产品,符合办理牌照的各种条件; 4、代理商参与报价的需取得车辆改装前的原车辆(以下简称基型车)生产厂商的有效授权;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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