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当事人:郑州超峰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地 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企业公园15栋1102室
在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电钢琴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ZCG-G*******)采购活动中,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取消在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电钢琴实训室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编号:YZCG-G*******)中的中标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八即*****元的罚款;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禹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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