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招标公告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招标公告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审批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二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六十条第二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2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审批 |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的批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 |
3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十八条居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的;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五)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六)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 |
4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审批 | 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 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五)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六)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 |
5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6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执法的;3.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它私利的;4.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的;5.未实行罚缴分离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6.发现违法行为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未制止和不纠正或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7.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被撤销或败诉的。 |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7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 , 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8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9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涉及村道的进行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10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13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4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
17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 |
18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21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对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具产地证明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22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就业登记及援助对象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3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征兵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1.收受贿赂的; | 1.《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的。 | |
24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25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核发船舶检丈证书 |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26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对自用船舶检查并对合格者予以盖章确认 |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 1.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27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自用船舶登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29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七)项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 |
30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以参考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机构内从事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三)利用工作便利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六)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七)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利用工作便利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 | |
31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2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3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给付 | 对老年人的供养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给付 |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35 | 高安镇人民政府 | 行政给付 |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1.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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