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招标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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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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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第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体系,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1.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3.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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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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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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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防汛抗旱监督工作管理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1.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2.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
3.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4.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5.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6.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
7.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8.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9.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10.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防汛抗旱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三)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五)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六)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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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家宴备案管理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1.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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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违反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4.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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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 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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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河道日常管护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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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的管理,公路沿线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的设置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由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设置,由地名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公路沿线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置,经费由乡(镇)承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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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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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第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第十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接受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改。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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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组织打捞,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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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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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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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第四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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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发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林权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承包方。第五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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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需使用耕地的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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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土地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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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书、村委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1.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七)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镇(乡)人民政府有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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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病残儿鉴定初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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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初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有效形式;(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对张榜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初步确认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复核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
2.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
3.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5.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二)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三)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四)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五)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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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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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处理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理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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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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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十条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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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8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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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于申请决定的,不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
2.乡镇政府不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
3.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的;
4.乡镇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
5.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6、基本农田档案没有专人保管的;7、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的;8、造成污染,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2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因未及时组织抗旱致使灾情严重的;
3.因预防不力,致使旱灾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45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关重大问题的;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7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参与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4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0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传染病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染病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传染病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2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5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未采取措施对水源进行研究保护的;
2.不履行保护责任,监管缺失;
3.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7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汛期内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避洪,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汛情;
3.灾后不及时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8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1.汛期内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避洪,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汛情;
3.灾后不及时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5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着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1.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的;
2.在临震期未按规定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
3.组织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不力的;
4.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场地,事后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或据为己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0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等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公证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公证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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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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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奉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5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
3.在评定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工作中侵犯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诊断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令;
2.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3.泄露国防动员秘密;
4.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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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绝建立民兵组织;
2.擅自取消民兵组织;
3.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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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6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该接收进行监管帮教的拒绝接收;
2、不依法履行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监督、考察、帮教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70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
2、扣留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申报帮的帮扶资金等腐败行为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7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规埋葬建坟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72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规搭灵棚、办丧事的责令改正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7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第十八条: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目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辖区内城镇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 号)第四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第十七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5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代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二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7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危险房屋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77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第二十四条: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六)其他相关材料。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8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出具证明,指导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代修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条: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第三十一条: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0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编制乡道规划、乡道养护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第三章第(一)条:(一)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市级补助资金,检查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筹集管理养护资金,督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管理养护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管理和使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督促检查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落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乡道、村道委托给其他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养护。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采取措施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2.《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女性少年儿童辍学。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或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或复学。

1.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2.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2.《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2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四)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编制。

1.不履行法定职责;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八条。

184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

1.不履行法定职责;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5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6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戒毒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2.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4.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5.党员违反党纪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7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一)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三)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

1.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8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核查认定中心进行家庭经济信息核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受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核查。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89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予以责令改正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90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91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村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接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无此项权力(具体执法范围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行使)

192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未接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无此项权力(具体执法范围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行使)

193

高安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九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未接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无此项权力(具体执法范围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行使)

194

高安镇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接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无此项权力(具体执法范围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行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纠纷调解 侵权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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