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绵游财投诉处字〔2025〕第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绵游财投诉处字〔2025〕第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5〕第2号
一、投诉主体相关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龙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创业服务中心)167号A4区102室 邮编: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成娟 联系电话: 195*****611
授权代表: 任成娟 联系电话:195*****611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创业服务中心)167号A4区102室 邮编: ******
被投诉人1: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科创园园艺街20号3号楼C301
邮编: ******
联系人:廖丽华 联系电话:0816-*******
被投诉人2: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 绵阳市游仙区仙鹤街48号 邮编: ******
联系人:危兴茂 联系电话:133*****651
投诉环节:?采购文件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数控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 包号: 采购包1
采购人名称: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
代理机构名称: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7日
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5日就该采购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1月15日收到。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明确、前后歧义。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中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1采购内容: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涉及”;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不涉及”;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涉及”。且并无对“无线局域网产品”的需求一项。
但《磋商文件》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将“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设置为加分评审项,且要求:“供应商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0.5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0.5分;每有一项为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得0.5分。本项共1分。说明:1、可重复计分;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3、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不予给分。 4、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需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此项明显属于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不明确,前后歧义,前后矛盾,同时存在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因质疑答复前已发出采购结果公告,现请求废除开标结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投诉人下发了《补正通知书》,1月17日向相关采购当事人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相关采购当事人进行补正及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到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补正及答复。
我局通过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答复材料及相关文档资料,法律审查意见书就相关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回复: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决定
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