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八斗邵世勇书店邵世勇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肥东县八斗邵世勇书店邵世勇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当事人:肥东县八斗邵某勇书店(邵某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GJY325

经营者:邵某勇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大邵村小邵东组

上级交办:2025年1月10日8时4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本机关李华军(120*****010)、刘子康(120*****022)两名执法人员在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唐杨路文化广电大厦6楼的肥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05室,使用办公电脑对你的孔夫子旧书网店铺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经勘验该店铺证照齐全,网店内出售图书、外文书籍等。执法人员点击“全部商品-孔网分类-外文古旧书”进行检查,发现店铺内在售以下进口出版物:《绊回廊》(作者:大沢在昌)、《怒り》(吉田修一,上下两册)、《鉄鼠の檻》(京極夏彦)、《文庫版 狂骨の夢》(京極夏彦)。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东)文综远勘字〔2025〕******号《网站远程勘验笔录》,在勘验过程中使用“360浏览器截图工具”进行截图取证工作。网站远程勘验于2025年1月10日9时10分结束。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东)文综调通字〔2025〕3号。

2025年1月17日,你携带《营业执照》以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来到肥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承认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网站远程勘验时,你在营业中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因上述进口出版物码洋为日文,且无进货凭证及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无法核算;上述进口出版物的购书款为人民币204元,视为你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东)文综远勘字〔2025〕******号《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绊回廊》、《怒り》(上下两册)、《鉄鼠の檻》、《文庫版 狂骨の夢》共5本图书实物;取证截图资料14张,证明执法人员远程勘验时你正在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肥东县八斗邵某勇书店(邵某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1份,证明你承认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事实。

你于2025年1月10日营业中,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上述进口出版物码洋为日文,且无进货凭证及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无法核算,故认定你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上述进口出版物的购书款为人民币204元,视为你的违法所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6:“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适用该自由裁量情形。

2025年2月6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编号为(东)文综罚告字〔2025〕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截至2025年2月13日,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就该案件召开群众公议会,公议团对拟处罚意见无异议。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肆元整(¥204.00);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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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出版物 经营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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