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告信息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撰写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大洼分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2-19

项目概况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2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
项目名称: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资金来源及金额
合计 年初计划 上级专项 财力追加 非税收入 其他资金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及停车场拖车项目 1 1,600,000.00 1,600,000.00
项目名称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停车场拖车项目
用途说明 交通事故施救及扣押车辆停放管理
技术要求及参数(包括附件、零配件及专用工具) 服务范围:盘锦市大洼区城内 要求条件: 1、停车场总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区分摩托车、小型车辆、大型车辆、危险品车辆停放区 2、停车场全天候无死角,监控设备和照明设备具有防火防盗功能 3、完善的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管理岗、看护岗、统计岗、巡逻岗。 4、具有在册车辆30吨以上拖挂车1台,15吨以下拖挂车2台,50吨以上吊车一台,能同时做到大洼区不同地点的事故现场拖车服务,接到施救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事故施救及违法处理拖车现场。 5、甲方有执勤执法统一行动期间,要求乙方拖车跟随行动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 6、乙方具有多年车辆违章拖车处理经验,及事故救援、停放保存事故车辆的经验 合同金额为一年服务费,付款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付款,单价遵照盘锦市物价局文件(盘价发[2015]70号)《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盘锦市物价局文件(盘价发[2016]4号)《关于规范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规定的价格执行。每年支付上限为中标单位最终报价金额。后附盘锦市物价局文件
完成日期 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综规[2020]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在采购单位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两年,续签合同须一年一签。
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特殊要求 具有3万平以上的停车场及在册的拖车3台,吊车一台。
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附件

盘锦市物价局文件

盘价发【2016】4号

关于规范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经研究,现就我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摩托车(包括正三轮、侧三轮、电动摩托车)每日10.00元

2、轿车 每日20.00元

3、中型客车 每日 30.00元

4、大型客 每日 40.00元

5、5至10吨货车 每日 30.00元

6、11至20吨货车 每日40.00元

7、21至30吨货车 每日50.00元

8、31至40吨货车 每日60.00元

9、41吨以上货车 每日80.00元

停车场实行24小时看护,停车期间如车、件丢失或损坏,按责任负责赔偿。

二、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将收费标准在显要位置公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管理。

三、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盘价发【2008】9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年1月27日

盘锦市物价局文件

盘价发[2015]70号

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道路车辆救援包括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城市道路车辆救援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

二、道路车辆救援单位和个人实施道路救援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2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7座及以下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2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2吨以上、5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8座以上19座及以下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3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5元。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20座以上39座及以下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6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20元。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30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9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30元。

5、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30吨以上、40吨及以下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12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公里计收,下同)加收40元。

6、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50吨及以下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15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50元。

7、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0吨以上时,救援收费基价为10公里以内2000元,拖(载)重行驶每超出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60元。

特种(殊)车辆和非机动车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不得强行收费。

夜间(当日18时至次日6时)或冰雪、大雾、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实施救援服务时,可在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再上浮30%。

三、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及其他原因不需救援拖车的,除按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救援车辆在拖车过程中,行驶路、桥费用,由车主另行支付。

四、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一台救援车辆同时拖(载)两辆以上(含两辆)机动车(两轮摩托车除外)时,应以拖(载)总额定载重吨位(或总载客人数)为基准,确定车型类別,其收费标准对应第二条车型划分类别确定,费用由车主均摊或协商议定。

五、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按规定配置救援设备和车辆,遇有特殊情况,现有设备和车辆无法完成救援任务,需动用社会相关单位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救援时,收费标准可参照我市市场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托运等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六、本通知规定的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盘锦地区合法的为道路实施救援服务的企业。

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将收费标准在显要位置公示,并向车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盘锦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综规[2020]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在采购单位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两年,续签合同须一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3万平以上的停车场及在册的拖车3台,吊车一台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20日09时00分至2025年02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2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
地 址: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
联系方式:徐政伟04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大洼分中心
地 址: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042*****010
邮箱地址:无
开户行:无
账户名称:无
账号: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女士
电 话:042*****01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停车场 物管 拖车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大洼分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