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93号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93号
临沂华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贾恩友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9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临沂华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贾恩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元;
二、被申请人临沂华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贾恩友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贾恩友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标签: 工伤待遇 争议案件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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