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的《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1条,从燃气设施安全、经营安全、使用安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构建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对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明确瓶装燃气配送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瓶装燃气经营者指派送气服务人员在约定时限内直接配送入户,用户不得自提气瓶。

明确燃气用户禁止性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三)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修理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摔砸、倒置、横卧气瓶;

(三)曝晒或者使用明火、电热带、蒸汽、热水等方式给气瓶加热;(四)擅自倾倒气瓶残液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罐;(五)更改、破坏气瓶的信息化识别及检验标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无小事,全面贯彻落实《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位市民的义务。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并遵守条例内容,了解燃气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燃气使用环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燃气安全 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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