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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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秩序,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3月23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根据试行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建议意见进行了修订,拟定了《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3月10日。
联系人:祁天佑,电话:0818-*******,邮箱:*********@qq.com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0日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秩序,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达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据本办法对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注册在达州市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运营和维护“达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对所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活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达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办公场所等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企业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主动采集。
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在录入前应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实、依据和提出异议的渠道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项目业主采集企业在招投标现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信息,填写附件3移交至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录入。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相关部门及机构查实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和公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基本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录入并完成审核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诚信申报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基本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计算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在考核总分中扣除,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交异议材料。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理由依据或证据材料;
必要的法律依据。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原则,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更改后的信用信息对信用评价结果及其应用不具有溯及力。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原则上选择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上的企业,不得选择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创优评先、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中列入执业限制名单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列入执业限制名单,对执业限制名单内的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暂停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的排名;
(二)不得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对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继续采集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查询该企业信用信息时显示为执业限制名单。限制情形消除或限制期限届满后,将企业移出执业限制名单,并恢复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信息变更申报的,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达市住建发〔2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
附件1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需上传的资料 |
1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公示后可得基本分80分。 | 80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职人员的证书、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
2 | 人员配备 | 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人员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网站查询截图 |
3 |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 企业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得5分,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含)~500平方米得2分,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得2分;有固定档案室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企业 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扫描件;档案室带经纬度照片等相关材料 |
附件2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信用扣分标准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
1 | 招标代理 机构列入执业限制名单不良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3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4 |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5 | 单位或个人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6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拒不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7 | 转让、转包、挂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列入执业限制名单 | ||||
8 | 招标代理 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每次扣10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9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每次扣10分 | ||||
10 |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代理业务资格的。 | 每次扣10分 | ||||
11 | 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每次扣10分 | ||||
12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成果文件 。 | 每次扣10分 | ||||
13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发表倾向性语言,故意误导评标专家、操纵或行贿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干扰评标过程,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 每次扣10分 | ||||
14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每次扣5分 | ||||
15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 每次扣5分 | ||||
16 | 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配置专职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 每次扣5分 | ||||
17 | 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每次扣5分 | ||||
18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工作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 每次扣5分 | ||||
19 | 动态核查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 每次扣5分 | ||||
20 | 招标代理 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以营利谋取经济利益。 | 每次扣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21 | 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 每次扣5分 | ||||
22 | 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或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 宜。 | 每次扣3分 | ||||
23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每次扣3分 | ||||
24 | 未按招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的。 | 每次扣3分 | ||||
25 | 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 每次扣3分 | ||||
26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每次扣3分 | ||||
27 | 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后无故撤销的。 | 每次扣3分 | ||||
28 | 未按规定公布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内容 | 每次扣3分 | ||||
29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每次扣3分 | ||||
30 | 按规定应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而未开展的。 | 每次扣3分 | ||||
31 |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或者使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招标代理。 | 每次扣3分 | ||||
32 | 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在踏勘现场或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 每次扣3分 | ||||
33 | 招标代理 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变更不及时的。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34 | 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每次扣2分 | ||||
35 | 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或未按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 | 每次扣2分 | ||||
36 |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封面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信息的。 | 每次扣1分 | ||||
37 | 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每次扣1分 | ||||
38 | 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每次扣1分 | ||||
39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 |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 | 每次扣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40 | 未按时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移送纸质标书或擅自带入违禁资料进入评标室,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 每次扣5分 | ||||
41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项目流标或重新招标。 | 每次扣5分 | ||||
42 | 违规打听评标过程或漏露评标结束后未公开的信息。 | 每次扣5分 | ||||
43 | 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 每次扣5分 | ||||
44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带或未正确携带开标密匙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迟到等,造成不能按时开标。 | 每次扣3分 | ||||
45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延迟或拒不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 每次扣3分 | ||||
46 | 不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件、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不保留证据,不及时报告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 每次扣3分 | ||||
47 | 招标控制价等数据设置错误,需系统退回处理,影响正常开评标。 | 每次扣3分 | ||||
48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 | 因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3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49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评标报告,出现报告少页、缺页或签字不完备等情况的。 | 每次扣2分 | ||||
50 | 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 | 每次扣3分 | ||||
51 | 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原因引起投诉、举报的,经核查属实的。 | 每次扣3分 | ||||
52 | 开标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重要内容记录不清;开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 | 每次扣2分 | ||||
53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 | 每次扣3分 | ||||
54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开标程序或电子开标系统操作不熟练。 | 每次扣2分 | ||||
55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到位,造成开、评标秩序混乱。 | 每次扣2分 | ||||
56 | 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57 | 专家抽取资料准备不充分,未准确填写回避条件等专家抽取资料,影响专家抽取和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 每次扣2分 | ||||
58 | 项目受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上传资料,反复被退回修改3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59 | 场地预约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随意预约、变更开、评标场地,反复被退回修改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60 | 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语法错误,反复被退回修改3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61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 | 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系统操作、信息录入时,未注意规范性、及时性、正确性,带来负面影响的。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62 | 不服从交易中心管理,擅自进入监督中心、封闭评审区等。 | 每次扣2分 | ||||
63 | 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导致资料缺失或遗失的。 | 每次扣2分 | ||||
64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 | 每次扣2分 | ||||
65 | 定标后1个工作日内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资格预审结果记录、开标情况记录、评标情况记录、中标公示申请等情况(有特殊原因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除外)。 | 每次扣2分 | ||||
66 | 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每次扣1分 | ||||
67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每次扣1分 | ||||
68 |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 | 每次扣1分 | ||||
69 | 未安排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每次扣1分 | ||||
70 |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展随机抽取事项。 | 每次扣1分 | ||||
71 | 未按开标现场实际情况如实记录。 | 每次扣1分 | ||||
72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评标期间,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每次扣1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73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及时答复。 | 每次扣1分 | ||||
74 | 不按规定发放专家评审费用引起纠纷的。 | 每次扣1分 | ||||
75 | 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 | 每次扣1分 |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代理项目名称 | ||
不良行为 | 评价依据 | 扣减分值 |
采集单位意见 |
标签: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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