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力教土地2和牛力教办公楼

牛力教土地2和牛力教办公楼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 1 次发布)

项目编号:海中联社交﹝2024﹞*****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海中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交易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规则、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稳商招商合作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受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海中联社”)的委托,对牛力教土地2;牛力教办公楼(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稳商招商合作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牛力教土地2和牛力教办公楼(即原博雅实验学校范围)。

(二)交易资产类型:其他农用地、办公楼。

(三)属于农用地,面积:6.7292亩,位置:位于花博大道119号,须签订《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

(四)交易资产座落位置:位于花博大道119号。

(五)交易资产面积:交易资产面积:7072.4521平方米,其中土地面积为3.8126亩,建筑物面积为4530.7165平方米。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4530.7165平方米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 2 。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花卉产业。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二)交易方式:稳商招商合作。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符合《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情形,须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

(四)交易底价、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元/季(租金******元/年/亩,包含6%增值税)。(特别说明:土地面积为3.8126亩,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9166亩,按两项合计面积为6.7292亩计算租金。)

2.租金按 季 收取,每季的5日前当交付当季的租金;租金递增方式:从第七年起递增10%,即租金递增至¥******元/季(租金******元/年/亩,包含6%增值税)。

3.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大写:叁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整)。

(五)租赁/合作期限:从起租期至2037年6月30日止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符合《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情形,须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 。

(七)合同的签订: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海中联社现场签订《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交易合同。

(八)资产交付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

(九)资产交付方式:以现状交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此点方案、公告、合同要一致)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负责。

(三)严格按照耕地使用和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用的农用地要保证农地农用,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承租方拒绝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五)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六)本交易符合《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稳商招商合作交易程序: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稳商招商合作的特别项目,以及落实上级政策实施的项目,交易方案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相关项目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经区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直接与特定意向人通过协商谈判方式交易。交易方案须经经济联社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或股东(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租赁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承租方租用的土地和建筑物,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因规划需要,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出租方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方并提供相关依据,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出租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土地及建筑物上一切地上附着物及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租用期间有关土地和建筑物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建筑物及附属物设施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装修装饰补偿费(含承租方合同期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设施补偿和添附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费等补偿属归承租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土地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日。征收、征用部门如无补偿:双方互不补偿。

(八)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如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内,如出现牌照、消防、卫生等有关手续不合格、超越经营范围或不依法经营、被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消防、国土规划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营业、有污染或有损村容村貌、社民投诉意见较大、经劝告无改变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及建筑物,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 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和建筑物,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如遇道路管理规划、建设使用等情况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减租。

(十三)若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转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转租或与其分租客户签订分租合同。承租方与其转、分租客户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保留一份备查。承租方与其转、分租客户产生的安全生产、消防、市场监管、环保、防疫、劳资纠纷、日常管理、纠纷、损失、赔偿、债权债务等全部事项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十四)如承租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和建筑物,产生违法需整改的由承租方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承租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承租方违约处理。

(十五)出租方已充分披露该建筑物为历史建筑,未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效力的存在瑕疵,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六) 垃圾费、水电费、管理费按海中联社或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的标准交纳。

(十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签订《荔湾区海中经济联社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十八)最终解释权归海中联社所有。

四、联系方式

权属人: 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生产社

联系人: 郭先生 联系电话: 020-********

交易机构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2号楼

联系人: 石先生 联系电话: 020-********

监督机构: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 020-********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0日


合同编号: 交易项目编号:

荔湾区海中经济联社租赁合同

(初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生产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海中二社牛力教土地2和牛力教办公楼物业(即原博雅实验学校范围)的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概况

甲方将位于 花博大道119 的 海中二社牛力教土地2 的土地使用权和 牛力教办公楼 的自有建筑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地块和现有建筑物共用地面积为 6.7292 亩,其中土地面积3.8126亩、建筑物(牛力教办公楼)占地面积为2.9166亩(即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944.4057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为4530.7165平方米),(见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经营花卉产业 农用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租赁年限为 12 年 5 个月15天,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37 年 6 月 30 日止。

(二)免租期为 1个月 。即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为免租期。

(三)计租期为 12年4个月15天 ,自 2025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37 年 6 月 30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 5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叁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土地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乙方退还双倍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年租金标准

每季租金金额

2025年2月15日至2032年2月14日(7年)

******元/年/亩(含6%增值税)

小写:******

大写:叁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整

2032年2月15日至2037年6月30日(5年4个月15天)

******元/年/亩(含6%增值税)

小写:******

大写:叁拾伍万叁仟零捌拾壹元整

每季 5 日前支付当季租金(或在合同签订/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2 ‰计算,并与所欠租金一同缴交。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10 个工作日,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同时,合同期内依附于承租土地及建筑物的装修、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等物资财产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四)乙方应按时缴交水电费用。如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合同履约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和建筑物全部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将该土地和建筑物交付给乙方时,按现状交付。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该土地和建筑物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现状租赁。

(二)合同届满,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增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清理该土地及建筑物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不得损毁租赁土地和在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并于 2037 年 6 月 30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土地及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交付给甲方。

(三)合同届满,乙方于 2037 年 6 月 30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将租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乙方在合同期内依附于承租物业的装修、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前,将该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不得拆除及损坏。

(五)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该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设施、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租赁用途。

(二)租赁期间,建筑物(主体结构所引起的问题除外)的维护维修、保养、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附属设施、设备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附属设施、设备以双方交接时确认的清单为准。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建筑物及所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建筑物及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建筑物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业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土地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的土地及建筑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 3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续租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土地和建筑物,城中村改造,甲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因规划需要,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依据,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土地及建筑物上一切地上附着物及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租用期间有关土地和建筑物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建筑物及附属物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装修装饰补偿费(含乙方合同期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设施补偿和添附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费等补偿属归乙方所有。

其他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土地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日。征收、征用部门如无补偿:双方互不补偿。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出租的土地及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并对出租土地及建筑物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缴交月租金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乙方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合同期满,乙方在土地和建筑物内增设的建、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及建筑物,享有租赁土地及建筑物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在租赁的土地及建筑物上增设的构筑物及附着物、增加的固定式设施,需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乙方违规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土地和建筑物;

3.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取得甲方及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妥善保护和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维修费用;负责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如有损坏,负责更换和维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出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自行负责在租赁土地和建筑物的一切生产、经营、建设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7.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税费等费用,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8.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9.不得用租赁的土地和建筑物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0.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和建筑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甲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13.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当甲方对乙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乙方未履行检查职责或未发现隐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5.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器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器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承租土地和建筑物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4.损坏承租土地和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规划审批,超出本合同约定,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7.利用承租土地和建筑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9.拖欠租金 10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上;

10.有违反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中约定乙方义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超过10 个工作日(含本数);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和建筑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含本数);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约定乙方违约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负责。

(三)如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乙方须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四)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另作他用,如乙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租赁期内,如出现牌照、消防、卫生等有关手续不合格、超越经营范围或不依法经营、被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消防、国土规划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营业、有污染或有损村容村貌、社民投诉意见较大、经劝告无改变等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及建筑物,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六)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和建筑物,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租赁期内,如遇道路管理规划、建设使用等情况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甲乙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减租。

(九)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转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能转租或与其分租客户签订分租合同。乙方与其转、分租客户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保留一份备查。乙方与其转、分租客户产生的安全生产、消防、市场监管、环保、防疫、劳资纠纷、日常管理、纠纷、损失、赔偿、债权债务等全部事项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如乙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和建筑物,产生违法需整改的由乙方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乙方违约处理。

(十一)垃圾费、水电费、管理费按海中联社或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的标准交纳。

(十二)甲方已充分披露该建筑物为历史建筑,未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效力的存在瑕疵,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 五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联社交易站存档一份,街道交易站备案一份,区农经中心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图:海中二社牛力教土地2和牛力教办公楼测量图纸;

合同签署人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

签名:

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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