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岗 位 | 人数要求 | 持证上岗要求 | 其他 |
总监理工程师 | 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不少于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省监理工程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监理员 | 不少于2名 | 监理员(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或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备注:1.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员各一名。2.如证书不能显示专业,请提供毕业证书,专业以毕业证书为准。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委托人:(盖章) | 监理人:(盖章) |
| |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226400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
的代理人: | 的代理人: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2 | 30m2 | 开工前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开工前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开工前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开工前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开工前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开工前 | |
6. 其他文件 | / | /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曹埠镇示范园设施农业水平提升项目监理
采
购
文
件
项目名称: 曹埠镇示范园设施农业水平提升项目监理
采购人名称: 南通荣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单位名称: 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曹埠镇示范园设施农业水平提升项目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如东县限额交易网-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2月2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HJY
202*****002项目名称:曹埠镇示范园设施农业水平提升项目监理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工程结算审计价*1.50%
最高限价:工程结算审计价*1.00%
采购需求:对曹埠镇示范园区内的新建标准化智能大棚共9个,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配备温室自动化控制系统、物联网数字化设备系统(含灌溉)、苗床地布系统、供电设施等配套工程的实施监理。项目建设合同价约940万元。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监理班子成员应为本企业人员,若成交后发现监理班子成员有非本企业师资质人员的,采购人有权采取包括终止监理合同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三)企业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成交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总人数应符合下表:
注:
①供应商可根据要求和工程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要求;实施过程中当监理人员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时,业主有权要求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
②本项目人员的配备执行《苏建建管〔2017〕第35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7日
地点:如东县限额交易网(http://rudong.net/web/index)-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
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登录如东县限额交易网(http://rudong.net/web/index)-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2月2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如东县限额交易网(http://rudong.net/web/index)-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招投标,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如东县限额交易网-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参加开标会议并供应商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完成解密,如不能按时完成解密的,将退回其响应文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根据需要使用聊天室与采购人进行现场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具体操作流程登录如东县限额交易网(网址详见附件)详见《操作手册(供应商)》。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采购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文件制作人或项目开标评标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热线电话:
********。
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通荣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
电 话:高于震
133*****5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街道
联系方式:陆晓嘉
138*****163项目要求
一、工程项目说明
1. 工程项目名称:曹埠镇示范园设施农业水平提升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如东县曹埠镇。
3. 项目造价:约940万元。
4.其他:供应商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成交后和签订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供应商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要求。
5.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2)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审核,竣工结算初审;(4)工程质量保修期;(5)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等。
三、质量标准及监理服务期
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服务期: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四、监理费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付款基数的90%,监理服务费余款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付清。(备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付款基数=施工中标价×监理成交费率)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本采购文件中所称 “采购人”为南通荣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供应商”为本项目供应商,“评标小组”为本项目评标组织,“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2.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3.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它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它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6.开标程序:
(1)公布供应商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供应商解密其响应文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响应文件;
(4)开标结束。
7.解密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完成。)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
9.异议提出的时间:公示期内。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采购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2.满足本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三、程序及成交原则
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及投标保证金。
2.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响应文件递交情况;
(2)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供应商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
3.询价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供应商和响应文件是否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
4.询价小组宣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应商对投标项目作出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5. 供应商的经济标必须响应本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
1)询价小组根据本询价文件的要求确定有效报价:投标报价低于(含等于)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2)询价小组将根据本询价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定,从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出现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由采购人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若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询价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如第二成交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第三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6.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7.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供应商投标无效:
(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3)响应文件资料不全或内容偏离本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小组认为未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供应商有欺诈行为或隐瞒自身违规问题的,提供虚假、伪造、变造、过期资料的;
(6)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超过了本项目的最高限价的;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的;
(8)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本采购文件要求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项目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9)投标资料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0)响应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本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为无效投标情形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项目废标:
⑴经评标小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⑵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⑶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⑷因重大变故,任务取消的。
五、报价要求
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采购过程中签署的文件、资料(含澄清、承诺、报价等)均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响应文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文件、资料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45个日历日。
3.本项目为一个完整标的,评标小组不接受不完整的投标报价。
4.供应商应在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条件下,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 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采购工程项目监理所需的一切费用、档案资料整理费用及税金。同时,投标报价也应包含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险的全部费用以及对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验收及结算初审的全部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成交费率不得调整。
6.报价应书写端正、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涂改无效。评标小组不接受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报价。评标小组有权将未按规定填写的报价单视为无效报价。
7.评标小组可以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
8.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9.如评标小组认为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评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总报价次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六、投标要求
1.响应文件:供应商必须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2.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开标之后放弃或撤销其报价;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成交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
(3)经查实,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4.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2月27日9时00分。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2月27日9时00分。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标书递交信息系统:“http://www.rudong.net/”(开评标全过程中,各供应商参与远程交互的投标经办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投标经办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6. 其他编制要求: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本项目成交单位须在本项目成交公告期内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红色实物公章)送至代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七、验收及付款方式
1.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签发验收单。如供需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本项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以有权鉴定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
2.付款:成交供应商凭经合同、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及正式发票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八、其它说明
1.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需缴纳贰仟元(2000.00)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采购人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成交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无论本次采购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3. 供应商如对本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包括详细方案、技术参数、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等)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与采购人联系。采购人对项目的需求有解释权。在采购过程中如出现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出质疑、疑问,由采购人负责并书面答复。
4.采购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文件的数量、密封及标记
1.响应文件分为资审文件和经济标文件两个部分。
2.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将加盖电子签章或加盖供应商红色实物公章的“资审文件”的组成文件上传至“资审文件”内;将按采购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或加盖供应商红色实物公章的“经济标文件”的组成文件上传至“经济标文件”内。
3.响应文件内容
响应文件(A资审文件和B经济标文件)必须按照以下格式制作(采购文件后附的表格各供应商必须使用,不得更改,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资审文件部分须按照顺序进行编制。以下带*内容必须全部提供并加盖电子签章或加盖供应商红色实物公章。
A、资审文件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格式见附件一)、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格式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人(即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扫描件;
*5.授权委托人的社保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11月份至2025年1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扫描件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扫描件);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11月份至2025年1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
*7.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注册证书(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11月份至2025年1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
*8.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三)
9.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B、经济标部分:
*1. 投标报价单(格式见附件四)上传至投标函内。
注:
系统内须按上述规定上传PDF扫描件(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扫描件的,须提供扫描件)。如遇系统问题请联系电话:
********。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件扫描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等扫描件)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供应商或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项目成交单位须在本项目成交公告公示期内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红色实物公章)送至代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投标承诺书;
附件四:投标报价单;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附件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本授权书声明:
我(姓名) ,系(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 为我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参加 的投标,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本次招投标的一切事宜。
授权委托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承诺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权。
授权委托人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人(即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附件三:
投标承诺书
:
1.根据你方 的采购文件、遵照有关规定,经勘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按上述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揽该工程的监理服务工作。
2.我方派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作为本工程的监理负责人。
3.如我方成交,我方保证监理服务期为:自工程实际开工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日止(含质量缺陷责任期)。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答疑(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响应并认可上述文件的所有条款。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你方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我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工程保修条款。
6.成交后,在签订合同前,我方将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我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我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我方将放弃成交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0.我方在实施本工程项目时做到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如涉及到安全或质量问题由我方负责。
供应商: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投标报价单
(采购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采购文件,我单位将遵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工程监理采购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采购文件后,愿以工程结算审计价* %为投标报价计取监理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承担本次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贵单位的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4、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审核,竣工结算初审;、工程质量保修期;、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等。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本次工程采用固定费率合同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同施工合同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按规定计算。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5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响应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书。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程付款签证)、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关系协调以及工程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验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总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3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5 天,监理员每天必须在现场。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
2.4 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程付款签证)、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关系协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至少应提前三天告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开工前七天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规划;每月28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提交监理月报;在监理例会或专题会议后的第三天向委托人提交会议纪要。提交的份数均为一份。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次工程采用固定费率合同。
5.3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付款基数的90%,监理服务费余款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付清。(备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付款基数=施工中标价×监理成交费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格式(申请单格式在正式签署合同后提供),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书面支付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批复,并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和附加服务的费用,以及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专用条款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奖励,与此同时,监理人应接受发包人对监理单位履约检查的违约扣款。若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有疑义,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14天内将电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均须提供符合合同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维保期内,监理无条件到场。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如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南通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必须对承包人的试验取样、封样和送样过程进行见证,若监理人未按规定进行见证或作出虚假见证,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且监理人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
9.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江苏省建设厅统一的监理示范表式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监理任务完成时,监理人应复制两套完整规范的监理资料给委托人。
9.3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开工前三天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该工程的完整、齐全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纪要等。
9.4 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人员、房屋、设备,由监理人自备,无补偿。
9.5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9.6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监理人每月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若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监理费的1-5%。
9.7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经委托人同意的延期批准中的竣工日期前,组织合格的竣工预验收,并督促承包人整改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扣减监理费的0.5%。
9.8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
9.9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承包人在竣工预验收前整理完整的工程资料。若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除由监理人责成承包人达到要求外,视情况扣减监理费0.5-1% 。
9.10监理人不按批准的监理规划执行的,视情况扣减监理费0.5-1%。
9.11监理人员未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每发现1 项(次),扣减1000元,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影响工程进度、增加造价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再扣减监理费的1%~2%,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监理费。
9.12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制定进行考核登记(该考核台帐作为监理人监理的依据之一),若发现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实,按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1%。
9.13监理人须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结果提交委托人。
9.1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有权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监理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9.15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数额为 2000元。
A、监理人违约时,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1)由监理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交付验收,除工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占履约保证金3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 未能完成采购文件质量标准要求的,除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占履约保证金3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除安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占履约保证金2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B、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完成管养移交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9.16监理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如果本工程工地在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扣减合同监理费的2%,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被新闻媒体单位曝光的,扣减合同监理费的2%。
9.17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擅自更换,响应文件中所列的人员、设备保证按时到场。如更换,必须得到委托人同意;如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更换或兼职,委托人除责令监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外,可按每人次每天扣减监理费2000元;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所列的设备保证按时到场。
9.18若委托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承诺无条件按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并不增加监理费用。
9.19监理人投标时提供的所有证书以及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所持的证件证书(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委托人可取消监理人的监理资格,已完监理费用不予结算。
9.20监理人确保在开工前,在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内配备本工程适用的所有的规范、验收标准等资料。
9.21及时按照程序上报质量、安全事故,如被发包人证实监理人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10%。
9.22发包人定期或临时通知,要求监理机构负责收集、编制或审查的报表、资料,监理机构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00元,若监理机构编制、审查的报表、资料,经证实不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
9.23现场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现象,监理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发出明确的正式书面通知的,每发现一项次,扣减监理费的3%。
9.24所有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本工程中所有扣减费用可以累加。
9.25监理人违反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记录为灰点或不良记录,三次灰点记录作为一次不良记录。每有一次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城建工程监理投标一年以上,直至永久限制。
9.26监理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9.27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对自身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身人员的生命财产险的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9.28若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把关,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9.29本工程如私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则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若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有关需要监理协调的工作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