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社会车辆租赁招标公告

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社会车辆租赁招标公告





为满足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日常工作及业务开展的公务用车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3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2025年社会车辆租赁项目

(二)租赁需求: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租赁各类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需配备司机)等,用于生态监测、实地核查、调研考察等工作。

(三)租赁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一、申报要求

(一)比选单位资质及要求: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必须具有汽车租赁业务。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租赁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齐全)。

4.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身体健康,驾龄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岁。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二)租赁工作要求

1.本次租赁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租赁各类车型,主要为越野车,用于各项中心业务工作。供应商应能够及时响应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的用车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和驾驶员。对于突发情况或紧急用车需求,供应商应能够迅速做出响应,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租赁车辆工作期间产生的车辆正常维护、保养、维修、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燃料、维修和驾驶人员报酬、食宿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3.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费用清单,费用应合理、透明。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费用结算,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

4.拟采购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常年在西藏服务,为更好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服务,拟采购的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中标后应位于拉萨市区,对于突发情况或紧急用车需求应保证在30分钟之内派车。

6.本次租赁工作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费用结算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费用清单,费用应合理、透明。中心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费用结算,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

三、提交材料要求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2、近三年的车辆租赁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现有驾驶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员驾驶证复印件;

5、现有租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年度有效车辆保险保单复印件;

6、服务承诺书,承诺遵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的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车辆租赁服务。

以上所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须加盖公章后密封于2025年3月10日17:00分前送至西藏自治区柳吾新区新村南街(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四、评审及确定供应商

(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将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服务方案、价格等方面。

(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并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将与入围供应商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供应商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车辆租赁的数量、车型、租赁期限等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所有。

联系人及电话:强巴克珠0891-*******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2025年2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租赁 公务用车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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