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桂福林诉被申请人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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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席):
本委受理桂福林诉你单位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人仲委受字[2024]第130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桂福林与被申请人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于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0月8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桂福林支付二倍工资9471元;
三、被申请人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桂福林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
四、被申请人湖北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桂福林支付拖欠的工资*****元。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
联系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58号208室(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8室)
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标签: 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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