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

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

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 告

曲公资交告【2016】675号 签发:申忠林


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受采购人委托,对2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进行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现在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磋商编号:QJ-CS201604

磋商项目名称: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3、 磋商文件领取时间:2016年12月30日08:30—2017年1月6日 17:30 (节假日照休)

4、 磋商文件领取地点: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延长线官房大酒店西侧寥廓山隧道出口三楼)

5、 费用:免收文件费,只提供电子版谈判文件,请自带U盘拷贝,不办邮寄(含传真,电子邮件等)。

6、 采购人:曲靖市财政局。

7、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 0874——*******

8、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7年1月12日08:45—09:00(北京时间)

9、 供应商磋商地点:见磋商文件。

11、保证金:见磋商文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3、所有公告内容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内容为准;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报名领取磋商文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以供查验,若提供证件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公司相关资质满足采购要求的书面声明,内容包括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声明格式参见附件;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项目需求:

D1标段(2017-2019年度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加快发展我市扶贫脱贫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83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有个问题的批复》和曲靖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投标采购承保机构和份额划分的建议》。指定主承保机构为中国人寿曲靖分公司,份额占比为55%,不参与竞争性磋商。曲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政府《实施方案》《批复》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择优选取4家保险公司机构为本项目的配合承保机构提供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份额划分为:第一配合承保机构占比为15%,第二配合承保机构份额占比为15%,第三配合承保机构份额占比为10%,第四配合承保机构占比为5%。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配合承保机构的产生,依据百分制评分高低,依次排名。

二.项目概况

为全面开展我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83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制定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方案。

三.项目概述

1.服务内容:为本项目提供承接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2.具体承保区域

曲靖市辖区(二区:麒麟区、沾益区,一市:宣威市,六县:会泽县、马龙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

3.保险期限

曲靖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期3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4.项目总金额:约2.38亿元。

5.项目预算控制金额:非贫困户每年每人4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年每人20元,五保户免费参保。投标报价若超过或低于项目控制金额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四、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一)保险人

为通过本次竞争性磋商择优确定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提供相应的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为具有曲靖市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常住农户。

2.保险标的为出生28天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三)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

1.各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均可作为投保人,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投保手续由投标人统一办理。农户不作为投保人。

2.保险受益人为家庭配偶及子女。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

2.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

3.疾病造成的死亡

(五)责任免除。

1.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2.吸食毒品、酒后驾车行为。

3.投保前生病长期住院,卧床行为。

4.保险期间自杀行为。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免责的其它行为。

6.疾病造成的残废。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每人每年30000元。

2.意外伤害事故伤残每人每年30000元。

3.疾病死亡每人每年5000元。

保险费:

1.非贫困户每人每年40元。

2.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人每年20元。

3.建档立卡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免交保费。

(七)承保流程

1.建立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保体系。

2.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保险人的地址、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账户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金额、农户自交保费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3.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4.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八)保险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给付:

1.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时,赔偿保险金额的100%,即30000元。

2.发生疾病死亡时,赔偿保险金额的100%,即5000元。

3.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时,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即赔偿给付=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给付比例。

(九)查勘定损

1.报案定损: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农户先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主承保机构中国人寿95519报案电话)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原则上应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查勘,由主承保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死亡原因、伤残程度、告知处理意见、作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赔小组共同处理。

(十)赔偿处理

1.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3天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经办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 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保险机构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获得赔款,经办保险机构应快速赔付。经办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十一)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保证2017年保险年度内全市承保率达到30%以上。2018年保险年度内全市承保率达到50%以上。2019年保险年度内全市承保率达到80%以上。并力争实现承保覆盖率达100%。2017、2018、2019承保覆盖率未能达到约定目标,曲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有权在下一年重新公开招标确定新的承保机构;承保期内年均覆盖率未达到目标或以上的,不得参与下一次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标。

2.成交供应商应和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服务工作。

4.成交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勘、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5.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6.成交供应商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7.成交供应商可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乡镇协保机构协助办理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乡镇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8.成交供应商须承诺,主动与各市、县、区政府金融办公室做好各市、区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工作。

9.如发生群体性事故,成交供应商接到报案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快速做好定损和赔付,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获得赔款。

10.成交供应商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投标人报告本地区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期及累计经营情况,包括保单出具、保费结算、赔款等。遇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向市政府、县政府、区政府和投保人报告灾害赔付情况。

D2标段(2017-2019年度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采购项目需求

1.1项目背景

为加快发展我市普惠金融,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策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府发【2016】82号)的要求,曲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批复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择优选取4家财产保险机构为本项目提供政策性农村住房承保业务,其中:1家主承保公司,3家配合承保公司;共保体中主承保公司和配合承保公司所持份额分别为55%,

20%,15%,10%。

1.2项目概况

总结过去六年在曲靖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经验,为全面开展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82号)要求,全面推动曲靖市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3项目概述

1.服务内容:为本项目提供承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2.具体承保区域

曲靖市辖区(二区:麒麟曲、沾益区;一市:宣威市;六县:会泽、富源、罗平、师宗、陆良、马龙等县)。

3.保险期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为期 3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4.项目总金额:约9812.08万元。

5.项目预算控制金额:一般农户每年每户不得高于4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年每户3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免交保险费。投标报价若超过或低于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具体按曲政办发[2016]82号文执行。

1.4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一)保险人

为通过本次竞争性磋商择优确定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提供相应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

(二)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为具有曲靖市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常住农户。

2.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仅指完好的房屋主体)。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3.如农户需将多处房屋投保的,可自行向经办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投保商业性的普通家财险,保费全部由农户承担,财政不予补贴。

(三)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

1.各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均可作为投保人,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投保手续由投标人统一办理。农户也可作为投保人。

2.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1.房屋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地震、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暴雪、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5级以上地震、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被保险人房屋的倒塌或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款。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损坏行为;

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免责的其它行为。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基本保险金额:每户每年40000元。

2.年基本费率: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4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户每年3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免交保险费。

(七)财政补贴标准、办法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按曲靖政办发[2016]82号的规定:

曲靖市每年每户基本保费不高于40元,基本保费由市、区、县财政和农户、承办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中农户自负20元,市、区、县财政补贴1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3元、区县财政补贴7元),承办保险公司优惠10元,宣威市财政承担100%)。

保险费减免:在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其中,参保户自行承担10元,承保机构优惠10元,财政补贴10元(市本级财政承担30%,各县区财政承担70%;宣威市财政承担100%);在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免交保险费,保险费由承保机构全部承担。

(八)承保流程

1.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保体系。

2.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农户自交保费、银行帐号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农户自交保费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3.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4.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九)保险赔付标准。

投保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以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倒塌或损毁分为:仅屋顶或门窗受损、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

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基本赔偿额度标准

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赔偿额度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1.仅屋顶受损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

每平方米30元

屋顶为土瓦结构

每平方米80元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

每平方米110元

2.仅门窗受损

仅玻璃破碎

每平方米50元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

每平方米240元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

每平方米120元

(二)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1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按每平米80元计算

2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每间自然间1000元

3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三)Ⅱ级倒塌或损毁

1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按每平米80元计算

2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3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4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5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每间自然间2000元

6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四)Ⅲ级倒塌或损毁

1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按每平米80元计算

2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3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4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5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每间自然间4000元

6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7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8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每户10000元

9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每户20000元

(五)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每户20000元

(十)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受灾后,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乡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原则上应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 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十一)赔偿处理

1.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3天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如发生大面积灾害,经办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 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保险机构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经办保险机构应快速定损和赔付。经办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十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各县区政府是各县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具体的财政补贴、支付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十三)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保证全市农村住房保险承保覆盖率,2017年农户参保率达到30%、2018年农户参保率达到50%和2019年农户参保率达到80%或以上,并力争实现承保覆盖率达100%。2017年、2018年、2019年有承保覆盖率未能到达约定目标(即承保覆盖率80%或以上),曲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有权在下一年重新公开招标确定新的承保机构;承保期内年均覆盖率未达到80%或以上的,不得参与下一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标。

2.成交供应商应和各级政府金融办公室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服务工作。

4.成交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勘、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5.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6.成交供应商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7.成交供应商可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乡镇协保机构协助办理涉农保险业务,与乡镇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8.成交供应商须承诺,主动与各市、县、区政府金融办公室做好各市、县、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工作。

9.如发生大面积灾害,成交供应商接到报案后立即向市报告,并及时快速做好定损和赔付,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

10.成交供应商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投标人报告本区政策性农房保险当期及累计经营情况,包括保单出具、保费结算、赔款等。遇重大灾害时,应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投保人报告灾害赔付情况。

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 农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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