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落实管控要求,探索实践村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国家、四川省、内江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结合隆昌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主要内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23日。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一是邮寄信件,信件寄往隆昌市古湖街道办事处康复西路一段2号,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邮编******,信件内容须注明意见(不同意请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及联系方式。二是发送指定邮**********@qq.com,内容须注明意见(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英:联系方式:0832-*******。
附件: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等文件,探索实践我市村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结合隆昌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体要求
一、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是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等的依据。
二、本通则适用于开发边界外村规划未覆盖的地区,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通则核发规划许可,具体适用情形详见附件1。
三、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及相关村庄规划中未明确具体管控要求,但符合本通则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的可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六)其他法律法规
二、政策文件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四)《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六)《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8号)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2号)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
(九)《隆昌市农业农村局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隆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4〕57号)
三、相关规划
(一)《隆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隆昌市古湖内荣产城融合先行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隆昌市胡家国家现代农业园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隆昌市三江内自绿色转型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五)《隆昌市界市城市功能拓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六)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节 ?底线管控
严格落实《隆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约束性指标和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的管控要求,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古宇湖湿地公园和古宇湖一级饮用水源地8.12平方公里(涉及古湖街道、响石镇、圣灯镇)、柏林寺一级饮用水源地0.15平方公里(涉及石碾镇)、尖山子森林自然保护地4.35平方公里(涉及石燕桥镇)。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进行管控。
三、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一)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管控要求,任何工程建设不允许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状况、风貌及环境,各类建设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二)传统村落应编制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按《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NO:SC******)执行。
四、自然灾害风险防控
(一)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范围的管控要求,按照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灾害类型,科学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加强重点防治工程建设。
(二)各类建设行为应严格避让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和有毒物质、辐射污染等影响范围。
五、其他重要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重要控制线。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活动严格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涉及古宇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按照《古宇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农发〔2023〕19号)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遵守以上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节 ?建设管控
一、管制分区
(一)管制分区总体要求
根据隆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管制分区,隆昌市将乡村地区管制分区划分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
(二)分区划定与管控要求
乡村发展区作为各类村庄功能建设和农村产业用地布局的主要区域,区内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和各类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的建设需求。
二、村庄建设边界
(一)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按照“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规划准入”管控要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规模前提下,隆昌市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以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数据为准,并严格落实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
(二)严格落实村庄建设边界的管控要求,各类新增乡村建设行为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新编制的村规划可结合村庄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在不突破总规模前提下,对村庄建设边界进行调整优化。
(三)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住宅、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在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用于保障暂未明确选址位置且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对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外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实行严格的规划许可和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四)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长。
(五)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或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要求的建设用地。
三、用地管控
(一)总体管控要求
村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应布局在乡村发展区内,确需布局在乡村发展区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分区准入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2.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相结合,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3.新建建筑退让铁路、道路、河流及各类市政管线等按《内江市村庄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内市自然资规发〔2019〕4号)进行管控。在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退用地红线不做强行要求。
4.建筑高度控制:建筑整体高度不应超过12米,局部建筑不应超过18米;超过12米的局部建筑,其垂直投影面积不应超过整个建筑垂直投影面积20%;如涉及工业厂房有特殊工艺及风貌要求确需突破高度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5.新建建筑间距原则上参照《内江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6.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7.直接服务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宜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二)村民建房管控
1.除总体管控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村民建房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新建村民住宅应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对传统自然村落、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3)中心村、聚居点村民建房应符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相关规划中关于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2.建设标准
(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具体建设标准按照《隆昌市农业农村局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隆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4〕57号)执行。
(2)农村新建住房建筑、在原有宅基地新建和改建建筑,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层,确需修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三)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管控
1.选址原则
(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前提下,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方便村民使用的地段,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原则,鼓励利用闲置国有土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2)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人口变化趋势和服务便利需求等功能的前提下选址建设,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2.建设管控
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规范标准,结合镇村实际情况和方案的合理性确定,建筑高度按总体管控要求控制,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强行要求。
(四)乡村产业用地管控
1.产业准入
严格参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8号)正负面清单执行。
2.建设管控
(1)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应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号)要求,建筑高度按整体管控要求控制,对建筑系数、绿地率不做强行要求,地块建筑需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
(2)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1.0,建筑高度按整体管控要求控制,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做强行要求,地块建筑需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
(五)乡村风貌
引导鼓励使用内江市美丽乡村住房建设推荐图集,运用川南民居地方传统特色装饰,外墙立面建议采用米黄色、浅灰色、深灰色、浅咖啡色为主的涂料,屋顶平坡结合,坡屋顶为主,主要为单坡、双坡、四坡和折腰式屋顶并且以双坡屋顶为主。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对建筑风貌进行控制。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
第五节 ?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一、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无详细规划覆盖的区域,按照“约束指标+规划准入”的方式,核发规划许可。其中村民住宅类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非村民住宅类项目(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可按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具体适用情形开展规划许可办理(详见附件1)。
二、以“通则”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项目用地控制图则(以下简称控制图则),在村务公开栏或属地政府门户网站连续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地块控制图则(详见附件2),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村民住宅用地应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引导其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六节 ?控制图则的审核程序
在“通则”覆盖区域,为明确农产品加工产业、农村公益设施等特定项目建设(详见附件1)的规划条件,需要编制地块控制图则,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内容要求
控制图则在符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应明确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距等控制内容,以及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并对项目选址、地块控制指标等予以分析论证,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
采用不低于1:500实测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二、程序要求
地块控制图则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矢量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单独建设规划数据库。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基础上由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项目用地范围(集体土地用地范围需经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存量国有土地需经产权所有权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由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具有地形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不低于1:500的实测地形图。
(三)由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具有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根据地块拟建设内容,结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并对项目选址、地块控制指标等予以分析论证,报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
(四)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经过初审的控制图则采取公示或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委员会、地块周边群众、产权所有人)。连续公示时间不低于10日。
(五)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
(六)修改完善后的控制图则由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复。
(七)由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批复后的矢量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附件:1.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
2.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附件1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
规划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新增 建设 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改变现状用地?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改建(不扩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 ||||||||
农村宅基地 (0703地类) |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或51人以下聚居 | √ | √ | √ | √ | ||||
51人及以上聚居 | × |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4地类) |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地类) | 中小学用地 | 小学 | + | + | + | √ | |||
幼儿园用地 | 幼儿园 | + | + | + | √ |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卫生院 | + | + | + | √ |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养老院 | + | + | + | √ |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 | + | + | √ |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 + | |||||
工业用地 ?(1001地类) |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1101地类) |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 × | + | √ | ||||
交通运输用地 (12地类)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村道 | 红线宽度8米以上 | + | +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景区停车场 | + | +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小型泵站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场地 | √ | √ | √ | √ | ||||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 一 | 一 | 一 | |||||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等设施 | 一 | 一 | 一 | 一 | |||||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 一 | 一 | 一 | 一 | |||||
充电桩、交管设施 | 一 | 一 | 一 | 一 |
注:1.“√”表示以“通则”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表示“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表示以“通则”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通则”,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3.表中“存量建设用地”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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