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蒲港新区“科信贷”产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郑蒲港新区“科信贷”产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信贷”金融产品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马金〔2024〕14号),切实用好贷款贴息政策措施,支持新区科创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符合《关于马鞍山市“科信贷”金融产品实施方案(暂行)》中相关贷款贴息条件,并在郑蒲港新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二、贴息标准
对获得“科信贷”且贷款本息已正常结清的企业,若贷款结清时,企业市级亩均效益评价级别为A级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大于10%,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若贷款结清时,企业市级亩均效益评价级别为A级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占比不高于10%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40%进行贴息。若贷款结清时,企业市级亩均效益评价级别为B级及以下,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25%进行贴息。
对获得“科信贷”且贷款本息已正常结清的企业,若其不在亩均效益评价范围内,若企业贷款结清时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大于10%,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若贷款结清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占比5%-10%(含)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40%进行贴息。若贷款结清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占比不高于5%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25%进行贴息。
单户企业当年累计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额度应贴息额,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组建专班
成立郑蒲港新区“科信贷”产品贷款贴息工作专班,分管新区财政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为成员单位。
四、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采取银行代替企业进行集中申报的方式,即:企业先行申请获得“科信贷”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贷款正常结清后,由贷款银行依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进行集中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1、各“科信贷”放款银行机构与须在每年6月末前和12月前,提交近半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资料至新区财政金融局,逾期不再受理贴息申报。
2、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召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银行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3、新区财政金融局对会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申报银行,申报银行再将贴息资金转至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并将转账凭证反馈至工作专班。
五、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贷款本息结清证明、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2、《郑蒲港新区“科信贷”产品贷款贴息申报明细表》(附件一)。
六、职责分工
1、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制定贴息细则,牵头组建工作专班,收集申报材料,召集工作专班会议,安排贴息资金预算并负责拨付至各贷款银行。
2、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贷款企业是否为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负责核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级别。
3、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4、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的占比。
七、工作要求
1、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并加强相关涉企信息和资料管理。
2、各银行机构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积极配合开展“科信贷”贴息政策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发放条件、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违反约定贷款用途、获得贴息后在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置,不予贴息。
八、附则
1、该政策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细则即日起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科信贷”贷款贴息适用于该实施细则。
3、本实施细则在《马鞍山市“科信贷”金融产品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称“《实施方案》”)有效期内施行,如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冲突,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郑蒲港新区“科信贷”产品贷款贴息
工作专班
组长: 杨庆新 党工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 倪宇柱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局长
范 标 经济发展局局长
刘 春 科技创新局局长
尹仁海 和县税务局姥桥分局局长
袁 成 工作专班联络人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日常对接、调度等工作。
标签: 贷款贴息 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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