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国资〔2025〕67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编报长春市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单位性质: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31.社会团体及其他 | |
财政预算代码: | | | | | |
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 | | | 单位类型: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21.行政类事业单位 2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29.暂未分类事业单位9.其他单位 | |
隶属关系: | | 部门标识代码: |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 | |
执行会计制度: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 | | 预算级次:1. 中央级 2.省级 3.计划单列市 4.市级 5.县(区)级 6.乡级 | |
机构行业类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 | | 是否有驻外机构:01.是 02.否 | |
是否编报部门决算: | | 新报因素: | | 是否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01.是 02.否 | |
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 | 报表小类: 0.单户表 7.叠加汇总表 | | | |
| | | | | : | 按 | “ | 1.6 | | ( | | 含 | | ) | 升以下 | | ” | 、 | “ | 1.6-1.8 | | | | ( | 含 | ) | 升 | | ” | | 、 |
“ | 2.0 | (含) | | -2.5 | | | 升 | ” | 、 | | “ | | 2.5 | | | (含)升以上 | | | | | ” | 、 | “ | 新能源 | | | | ” | | 、 | |
“ | 柴油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编报长春市 2024 年度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长财国资〔2025〕67 号
市直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 2024 年度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吉财资〔2024〕1012 号)要求,现
就 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
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的市以下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
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
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国有资
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
告、资产盘活报告四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
- 1 -
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财
政局(国资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或预算管理级
次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
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
理情况的分析和总结,重点突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保
障单位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的
作用,并对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资产盘活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盘活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重点反应工作举措、经验做
法和取得成效等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
思路和意见建议。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
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委)资产年报
报送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5 日。
- 2 -
(二)报送内容
1.纸质材料。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国资
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年报,附件包括资产
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
2.电子材料。电子材料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
报送。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资料下载。在吉林省财政
厅门户网站(http://czt.jl.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
载资产报表编制说明等编审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市政府向市
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推手。市级各部门,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组织
协调力度,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
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开展,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
位“应报尽报”,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
区财政局(国资委)要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要
求,做好年终盘点,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资产卡片,全面准确
- 3 -
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加快推进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对于已交
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
值入账,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值),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要结合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实施,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
资、文物文化资产全面纳入核算和管理范围,加强与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填报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调剂共享,持续盘活。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
区要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推进闲置资产盘
活利用,切实提升资产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预算一体化系统
中的公物仓平台,进一步做好闲置低效资产盘活工作,推进闲
置低效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
(四)严格审核,提高质量。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
区财政局(国资委)要加大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建立资产
年报与部门决算、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12 月份
资产月报数据对比审核机制,确保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
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
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应当
与国有企业名录保持一致。市财政局将深入加强年报审核工作,
对资产年报质量及报送情况等进行通报。
- 4 -
(五)深入分析,突出成效。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
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注重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
深入总结近五年来,特别是 2024 年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
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
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讲透存在
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六)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开发
区财政局(国资委)要将保密要求贯穿资产年报工作全过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
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
报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预算管理一体
化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
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
质的密级。
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委)在编审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与长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9865661/89865662
89865663/89865809 (业务咨询)
82537763
(软件操作)
附件:1.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 5 -
2.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3.2023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4.2024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情况报告
提纲
5.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说明
长春市财政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
- 6 -
附件1
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单户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负 责 人:
资产管理负责人:
填 表 人:
座 机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单 位 地 址:
报 送 日 期:
-
-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单位公章)
(签章)
(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财政预算代码:
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隶属关系:
部门标识代码:
单位性质: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
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2.财政
补助事业单位 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31.社会团体及其他
单位类型: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21.行政类事业单位 22.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 2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29.暂未分类事业单位
9.其他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事业
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
执行会计制度: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预算级次:1. 中央级 2.省级 3.计划单列市 4.市级 5.县(区)级 6.乡级
机构行业类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是否有驻外机构:01.是 02.否
是否编报部门决算:
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新报因素:
报表小类: 0.单户表 7.叠加汇总表
是否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01.是 02.否
1
附件 2
一、数据填报口径
本地区、本部门应纳入 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以下简称资产报表)填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共 XX 个,实际
上报单位 XX 个。说明未上报单位原因。
二、数据审核情况
(一)审核情况。
1.核实性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全表审核后核实性问题提示
共 XX 条,涉及 XX 个单位,说明主要原因。
2.基础数据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数据与上年对比,增
减超过 20%且≥±100 万元的,说明主要原因。
3.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对比审核。对外投资情况表中被
投资单位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是否一致,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4.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报送资产
报表的单位中,有 XX 个单位未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纳入本
地区、本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
理事业单位)有 XX 个未报送资产报表,说明主要原因。
- 1 -
5.与部门决算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表中房屋、
车辆、单价 10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重点资产,与部门决算
相关数据对比,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6.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增长变化情况。本地
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水利、市政、其他公共基
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与上年变
化情况分析,变化差异较大的说明原因。
(二)对报表指标、审核公式和分析表的设置建议。
1.对资产报表指标设置的建议。
2.如有不适用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修改意见。
3.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设置
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损失、权属不清晰等重要资产
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二)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
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数据与行业统计数据的对比情况,如不一
致应说明差异原因。
- 2 -
附件 3
一、 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
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数、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等。中央部门还应写明部门主要职责。
二、 资产总量情况
(一)资产的总体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资产
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情况,同时可结合预算收支、债务、
历年情况等对资产分布、构成、变动的原因作出分析。其中,构
成情况包含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
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育、科技、
卫生、文化、交通等重点行业进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分析本地区、
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特别是与部门、
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
置、收益等情况。
(三)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新增资产配
- 1 -
置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效益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等。
同时可利用资产在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占比情况,房屋资产
闲置率等数据指标,直观反映资产的绩效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结合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738 号),全面、系统、深入总结 2024 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重点围绕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化建
设、资产盘活、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年报编报、科技成果转化、
数据资产管理、专项改革、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职等方面,总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
作亮点和取得成效。
重点围绕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资
产入账核算等方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
成效。
四、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
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推
进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其中,教育、科技、卫生、
文化等行业,重点反映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 2 -
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等方面发挥的重要
作用;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保障性住
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重点反映在发挥公共服务
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新阶
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战略保障、宏观
调控、应对急需等方面,以及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的基
础性支撑作用。
五、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
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
(二)人大、审计、巡视等提出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结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
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研究提出
务实管用的措施和推动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
- 3 -
附件 4
一、 工作进展情况
结合《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 号)、《吉林省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工作实施方案》(吉财资〔2022〕980 号),全面总结本地区、
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举措、
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等。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过程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主要措施。
三、 工作思路和意见建议
结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谋
划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
思路,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 5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编报范围包括: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经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
国有资产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执行
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
人资格的企业,2024 年已完成脱钩的培训疗养机构、行业商会
协会,不列入此次填报范围。
解放军、武警部队不纳入本套报表填报范围。
涉密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汇总表有关数据。
各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各级总工会凡由国家拨付
或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本表填报范围;各级人防部
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已划
转地方管理,应纳入地方报表填报范围。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
- 1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汇总表汇总至事业
单位项下反映。
二、报表构成
本套《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
汇总表两部分,其中:
(一)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包括封面、18 张主
表、3 张附表,分别为: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财资 02 机构人员
情况表、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 04 土地情况
表、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财资 06 车辆情况表、财资 07 在建工
程情况表、财资 08 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财资 09 资产出
租出借情况表、财资 10 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 11 对外投资情况
表、财资 12-1 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2
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3 公共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4 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基础设
施情况表、财资 13 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 14 文物文化资产
情况表、财资 15 保障性住房情况表、财资附 01 资产盘活情况表、
财资附 02 执法执勤用车情况备案表(中央部门)、财资附 03 执
法执勤用车情况备案表(地方财政部门)。
(二)汇总表由单户表汇总生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编报,包括封面、
11 张主表、3 张附表,分别为:财资综 01 资产负债汇总表、财
资综 02 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3-1 资产情况汇总表(一)、
- 2 -
财资综 03-2 资产情况汇总表(二)、财资综 03-3 资产情况汇总
表(三)、财资综 03-4 资产情况汇总表(四)、财资综 03-5 资产
情况汇总表(五)、财资综 04 资产配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5
资产使用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6 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7 资产收益情况汇总表、财资综附 01 资产盘活情况表、财资综
附 02 执法执勤用车情况备案表(中央部门)、财资综附 03 执法
执勤用车情况备案表(地方财政部门)。
三、编报要求
(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级次,逐级汇总上报。实
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编报级次问题,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
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资产报告编制范围;
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不得重复编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各项资产全面盘点的基础上,
真实、准确地填报和编制本套报表,并按要求编写填报说明和分
析报告。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全面准确反映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相关数据与部门决算、政
府部门财务报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同口径数据保持衔
接一致。
(四)本套报表的单户表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
- 3 -
小数),汇总打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部分:2024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一、单户表编制说明
(一)单户封面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在上报纸质文件时加盖
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
位名称后加注“(本级)”。
2.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座机号码、手机
号码、单位地址,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其中资产
管理负责人是指承担资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单位地址应按
照省、市(地)、县(区)逐级填写详细地址;手机号码填写填
表人 11 位手机号码。
3.报送日期:填列单位实际报送报表的日期。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 18 位代码
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相关登
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5.财政预算代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
码填列,二级预算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其一级预算单位
编码,后三位由一级预算单位从 001-799 依次自行编制,三级
及以下预算单位以此类推。地方单位的财政预算代码应与部门预
算代码一致。
6.单位性质: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根据
- 4 -
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
党派、政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
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填列。主管部门、各级
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7.单位所在地区:反映单位实际所在地,依据国家标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
8.单位类型:依据单位实际类型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行政
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
类事业单位、暂未分类事业单位)、其他单位选择填列。
9.隶属关系(国家标准:隶属关系-部门标识代码):本代
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
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
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编制。
(2)地方单位: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区划代码》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
两 位 数 字 后 加 4 个 零 表 示 , 如 湖 北 省 省 属 单 位 一 律 填 列
“420000”;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 2 个零
表示,如湖北省黄冈市市属单位一律填列“421100”;县级(含
乡镇)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 6 位数表示,如湖北省黄
- 5 -
冈市红安县县级及乡镇级单位一律填列“421122”。
“部门标识代码”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
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填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资产数
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一律选择“999”(财政汇总)填列。
10.执行会计制度:反映单位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的
会计制度,分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
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1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单位性质选
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时,执行财务规则按 10.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选择填写。
12.机构行业类型: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填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性
质,结合“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选择相应的行业分类进
行选择填列。
13.预算级次:反映单位资金来源级次,包括中央级、省级、
计划单列市、市级、县(区)级、乡级。直辖市(北京、上海、
重庆、天津)的预算级次按照省级政府填报。
14.是否有驻外机构:依据单位驻外机构实际情况选择是、
否填列。驻外机构包括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
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等。
- 6 -
15.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依据单位编报部门决算的实际情况
选择是、否填列。
16.新报因素:如上年填报国有资产报表,系统自动赋值为
“连续上报”,其他情况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填列。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0”表示连续编报,由连续编报资产报表且报表小类未改
变的单位使用。如单位只是组织机构代码发生改变,仍选择连续
上报。
“1”表示新增单位,由新设立的单位(包括因机构改革合
并、分立等设立的单位)、因会计制度变更新纳入填报范围的单
位和同财政部门新建立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使用。
“2”表示上年应报未报,由上一年度应编未编资产报表的
单位使用。
“6”表示调整隶属关系,由当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改变隶
属关系的单位使用。
17.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依据单位编报政府部门财
务报告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18.报表小类:按单位具体填报的报表小类选择填列。其中:
“0”表示单户表,由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表时使用。
“7”表示叠加汇总表,由各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报
汇总表时使用。
19.是否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 7 -
按单位是否涉及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
资、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单位名称应不少于三个汉字;
单位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资产管理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填表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手机号码不应为空,首位应为“1”且为 11 位数字;
座机号码不应为空,且号码均为数字,区号首位应为“0”,
不能多于 5 位,电话号码不能多于 10 位,分机号不能多于 6 位;
单位地址应大于 10 字符的长度;
报送日期不应为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为 18 位,且编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IDCL 规则要求;
单位类型不应为空;
报表小类不应为空;
当单位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
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时,
单位类型应选择“行政单位”;
当单位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2.财政
补助事业单位 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单位类型应选择“21.
- 8 -
行政类事业单位 2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29.暂未分类事业单位”;
当单位性质选择“31.社会团体及其他”时,单位类型应选
择“9.其他单位”;
财政预算代码不应为空,代码位数应为 3 位、6 位、9 位等
(3 的倍数);
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不应为空;
隶属关系不应为空;
部门标识代码不应为空;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应为空;
单位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时,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必填,否则必须为空;
新报因素不应为空;
单位性质不应为空;
机构行业类型不应为空;
预算级次不应为空;
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不应为空;
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不应为空;
财政预算代码不应为空;
当单位性质选择“11 共产党机关、12 政府机关、13 人大
机关、14 政协机关、15 群众团体、16 民主党派、17 政法机关”
时,机构行业类型只能选择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9 -
和 T 国际组织;
单位会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单位性质只
能选择社会团体和其他;
单位会计制度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单位性质
不能选择 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
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21.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事业单位;
是否有驻外机构不应为空。
表间公式: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时,执法执勤用车编
制等情况备案表(地方财政部门)不应有数据;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省级、计划单列市、市级、县
(区)级、乡级”时,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等情况备案表(中央部
门)不应有数据;
除单户封面机构行业类型为“卫生”(Q84 开头),或
部门标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情况外,卫生健康行业
资产情况表不应有数据。
核实性公式:
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如填写否,提示核实
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表间核实性公式:
- 10 -
当“是否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资产”选择“是”时,财资 12 表、13 表、15 表不应同时整表为
空,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是否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资产”选择“否”时,财资 12 表、13 表、15 表应同时整表为空,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二)资产负债表(财资 01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
面情况。表中数据以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模块相关数据为基础进
行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短期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2.长期股权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
(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3.长期债券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
(不含 1 年)的债权性质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4.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
自资产模块固定资产卡片。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固定资产卡片。
6.无形资产原值: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
- 11 -
自资产模块无形资产卡片。
7.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摊销额,
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无形资产卡片。
8.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单位资产
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
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
应处理完毕。若年末本科目尚有未处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应
还原至原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反映在建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10.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价值。
11.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
的累计折旧(摊销)额。
12.政府储备物资:反映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13.文物文化资产: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
文物文化资产成本。
14.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
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15.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反映单位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16.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
的合计数(含林木资产)。
17.受托代理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按
- 12 -
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科目应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期初、期末余额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
资产”明细科目期初、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18.除固定、无形资产相关科目外,其他科目期初、期末数
应依据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手工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资产合计(1 行)等于流动资产(2 行)、非流动资产(16
行)、受托代理资产(39 行)各项之和;
流动资产(2 行)等于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
额度等 13 项(3~15 行)之和;
非流动资产(16 行)等于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净值等 14 项(17、18、21、22、23、26、27、30、31、
32、35、36、37、38 行)的净值之和;
固定资产净值(21 行)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
无形资产净值(26 行)等于无形资产原值减无形资产累计
折;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30 行)等于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减公共
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保障性住房净值(35 行)等于保障性住房原值减保障性住
房累计折旧;
- 13 -
负债合计(40 行)等于流动负债(41 行)、非流动负债(56
行)、受托代理负债(61 行)各项之和;
流动负债(41 行)等于短期借款、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
税费等 14 项(42~55 行)之和;
非流动负债(56 行)等于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
债、其他非流动负债(57~60 行)各项之和;
净资产(75 行)等于累计盈余(非限定性净资产)、专用
基金(限定性净资产)、权益法调整(76~78 行)各项之和;
净资产(75 行)等于资产合计(1 行)减负债合计(40 行);
受托代理资产(39 行)应等于受托代理负债(61 行);
权益法调整(78 行)大于零,则长期股权投资(17 行)应
大于零;
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
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工程物资、研发支出、公共
基础设施原值、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净值、政
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原值、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保障性住
房净值、长期待摊销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应缴财政款、应付
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权益法调整应为空;
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当单位
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
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行政单位
- 14 -
财务规则”时,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长期借款、专用基金(限定性净资产)、权益法调整
应为空;
除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付职
工薪酬、累计盈余(非限定性净资产)、权益法调整外,其他指
标应大于等于 0;
当封面单位性质选择“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23.经费
自理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或当封面单位执行会计制度选择
“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为空。
当封面新报因素选择“1 新增单位”时,资产负债表期初
不应有数据。
表间公式:
短期投资期末数(4 行 2 栏)应等于财资 11 对外投资情况
表单位会计科目(1 栏)为短期投资的各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
(13 栏)之和;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17 行 2 栏)等于财资 11 对外投资
情况表(1 栏)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各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之和;
长期债券投资期末数(18 行 2 栏)等于财资 11 对外投资
情况表(1 栏)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各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 15 -
栏)之和;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19~21 行)
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
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2 行);
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23 行)应等于财资 07 在建工程
情况表期初期末数(1 行 8、9 栏);
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24~26 行)
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的无形资产原值、累计
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20 行);
公共基础设施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28~30
行)分别等于财资 12-1 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
财资 12-2 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3 公共
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4 公共基础设施-其
他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的合计行(1 行)之和的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期初期末数。
政府储备物资期初期末数(31 行)应等于财资 13 政府储
备物资情况表合计行期初期末价值(1 行 2、7 栏);
文物文化资产期初期末数(32 行)应等于财资 14 文物文
化资产情况表合计行期初期末价值(1 行 4、8 栏);
保障性住房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33~35
行)等于财资 15 保障性住房情况表的保障性住房原值、累计折
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1 行);
- 16 -
核实性公式:
当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付职
工薪酬、累计盈余(非限定性净资产)、权益法调整小于零时,
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单户表封面预算级次为“计划
单列市、市级、县(区)级、乡级”时,财政应返还额度应为 0,
否则提示核实性公式,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三)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 02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公务用车编制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一)人员情况
1.编制人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2.年末实有人数: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实有人数,包括在
职在编人员、编外聘用 1 年以上的其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遗属
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编制内在职人员:填列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由单
位人事部门管理的实有在职人员,工勤编制人员在此反映。
(1)财政拨款开支人员:填列单位用财政拨款(一般公
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基本工资
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
术人员、机关和事业工人。
- 17 -
以下人员不列入财政拨款开支人员统计范围:(1)编制
部门批准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但实际未由财政拨款开支基
本工资的在职人员。(2)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拨款
开支基本工资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遗属及临时工作人员。
(3)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等财政进行适当补助的人员。
(2)经费自理人员:填列单位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开
支基本工资的人员。
4.其他人员:填列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聘用期 1 年以
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包括工勤编制人员和临时工、短期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1)财政拨款开支人员:填列单位用财政拨款(一般公
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经费
的其他人员。
(2)经费自理人员:填列单位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开
支人员经费的其他人员。
5.离退休人员:包括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人数和养老保
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人数。填列符合国家离退休政策,已经
离退休的人员。包括单位列支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已经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
金中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内退人员(不符合国
家退休政策,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
- 18 -
6.遗属人员:填列按规定由单位开支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和牺
牲病故人员遗属。
(二)机构情况
1.独立编制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
业机构数。
2.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财
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应按独立核算机
构填报机构数据。
3.单位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
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或
单位性质选择“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
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时,按照行
政单位填列。
4.单位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2.财政
补助事业单位 ”;或单位性质选择“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且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20.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及其他”时,按照事业单位填列。
5.单位性质选择“31.社会团体及其他”时,按照其他单位
填列。
(三)公务用车情况
1.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
- 19 -
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
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
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
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
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主要包括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
车、主要负责人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业务用车、其他用
车等。
2.公务用车编制数:填列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车辆编制情况。
3.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上述要求填
报,其中业务用车按照“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编制内在职人员(2 行)等于财政拨款开支人员(3 行)与
经费自理人员(8 行)对应栏次之和;
财政拨款开支人员(3 行)等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
- 20 -
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和事业工人各项
(4~7 行)对应栏次之和;
其他人员(9 行)等于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0 行)与经费
自理人员(11 行)对应栏次之和;
离退休人员(12 行)等于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各项(13、
14 行)对应栏次之和;
单位机构数(17 行)等于行政、事业、其他各项(18~20
行)之和;
公务用车编制数量(22 行)等于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
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
辆各项(23~27 行)之和;
各行各栏≥0。
核实性公式:
当独立编制机构数(18~20 行 3 栏)小于独立核算机构数
(18~20 行 4 栏)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当独立核算机构数合计行(17 行 4 栏)不等于 1 时,提示
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性质=“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或封面单位
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
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时,行政单位
- 21 -
机构数(18 行 3、4 栏)应大于 0,事业及其他单位机构数(19、
20 行 3、4 栏)应等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
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性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经费自理事业单
位 ”,或封面单位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20.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及其他”时,事业单位机构数(19 行 3、4 栏)应大于 0, 行
政单位机构数(18 行 3、4 栏)应等于 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性质=“社会团体及其他”时,事业单位机构
数(20 行 3、4 栏)应大于 0, 行政单位机构数(18、19 行 3、4
栏)应等于 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四)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 03 表)
本表以资产模块中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卡片数据为基础,按照
资产分类分项提取生成固定和无形资产本年度账面期初数和账
面期末数。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
定资产应当登记入账,并纳入本表填报范围。
主要指标说明:
1.房屋和构筑物。本指标反映本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境外
土地所有权、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情况,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
- 22 -
2.土地:反映境外购置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资产。
3.房屋。本指标反映本单位房屋情况,包括办公用房、业务
用房、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和账面价值,不包含构筑物和房屋附
属设施。
4.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
资〔2014〕2674 号)相关规定,本表中办公用房用途分类是指
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
筑面积填列。
5.办公室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
投资〔2014〕2674 号)相关规定,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
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
6.业务用房:填列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
场所。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文化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等行
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7.其他用房:填列除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以外的所有房屋。
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8.车辆:填列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等)。
9.医疗设备:取自资产信息卡中资产用途为“医疗”,资产
分类为“设备”,且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10.科研设备:取自资产信息卡中资产用途为“科研”,资产
分类为“设备”,且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 23 -
11.共享共用:取自资产信息卡中是否共享共用为“是”,资
产用途为“科研”,资产分类为“设备”,且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的资产。
12.文物和陈列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
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文
物和陈列品(A03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文物和陈列品不计
提折旧。本指标反映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
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
产在“文物文化资产”中反映。
13.图书和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
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图
书和档案(A04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图书和档案不计提折
旧。
14.家具和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
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家
具和用具(A05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
15.特种动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
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特
种动植物(A06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16.无形资产:填列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
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数据等。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计提摊销。
- 24 -
17.数据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
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
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相关指标从数据资产信息卡提取,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数据(A08060200)”下面
的所有资产。
18.期初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初数
量和金额。
19.期末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末数
量和金额。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
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产状态提取相应数据。
(1)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本单位使用状态的
资产。
(2)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
相关租借协议的资产。
(3)闲置:是指本年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4)其中: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含)以上:非房屋类资产
是指资产状态为“闲置”的资产,最新一次资产业务变动资产状
态为“闲置”的时间,距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过 365 天的资
产。
房屋类是指资产信息卡当前闲置面积不为 0,且资产业务变
动连续期间内闲置面积持续大于当前闲置面积的最早业务变动
- 25 -
时间,距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过 365 天的资产。
(5)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
出借等以外的资产,如损毁、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
报废资产,公车改革中取消待处置的车辆等。其中: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
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
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
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
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
处置行为。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各行的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合计行(1 行)等于固定资产(2 行)与无形资产(20
行)之和 ;
固定资产(2 行)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于房屋和
构筑物(3 行)、设备(10 行)、文物和陈列品(16 行)、图书和
档案(17 行)、家具和用具(18 行)、特种动植物(19 行)对应
各项之和;
房屋和构筑物(3 行)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分别应
大于等于土地(4 行)与房屋(5 行)之和的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
- 26 -
房屋(5 行)面积应等于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
房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6 行)面积应大于等于其中:本单位实际使
用办公室用房面积;
设备(10 行)的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应分别
大于等于车辆与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之和的设备
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12 行)的数量、
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应分别大于等于科研设备与医疗设备之和
的设备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科研设备(14 行)的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应
分别大于等于共享共用设备(15 行)数量、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
无形资产(20 行)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分别应大于
等于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数据资产各
项之和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各行的期末账面数合计栏-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
值应分别等于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栏之和的数量、原
值、累计折旧、净值;
各行各栏应大于等于零;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设备期末账面数合
计栏的原值/数量应大于等于 100 万;
- 27 -
闲置原值(18 栏)应大于等于闲置时间超过 1 年以上
的原值(22 栏)。
表间公式:
合计行(1 行)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分
别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折
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之和;
固定资产(2 行)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数
分别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
期初期末数;
单户表封面预算级次为省级、计划单列市、市级、县(区)
级、乡级时,不应存在固定资产土地,故固定资产土地(4 行)
应为零;
固定资产土地(4 行)期末账面数量、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5~8 栏)应等于财资 04 土地情况表中资产分类为固定资
产分类下土地的浮动行对应栏(11、16~18 栏)之和;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期末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
值应分别等于财资 04 土地情况表中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土地使
用权的浮动行对应栏(11、16~18 栏)之和;
房屋的期末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应分别等于财
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的对应栏(12、33~35
栏)之和;
办公用房的期末数量应等于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
- 28 -
位房屋小计”行办公用房的面积小计栏(17 栏);
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的期末数量应等于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面积小计栏(22 栏);
业务用房的期末数量应等于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
位房屋小计”行业务用房的面积小计栏(23 栏);
其他用房的期末数量应等于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
位房屋小计”行其他用房的面积小计栏(28 栏);
车辆期末的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分别等于财资
06 车辆情况表车辆明细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之和;
无形资产(20 行)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期初期末
数分别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的期初期末数;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
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
和;
固定资产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固定资产项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
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房屋的
- 29 -
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
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
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
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设备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
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设备
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
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车辆
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设备出租出借数
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
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
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 30 -
日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图书和档案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图书和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家具和用具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家具和用具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特种动植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特种动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
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
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
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 31 -
房屋和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
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房屋
和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固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
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固
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
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房屋的出租出
借价值之和;
设备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
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设备资产的出
租出借价值之和;
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
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车辆资产的出
租出借价值之和;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设备出租出借价
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
租出借价值之和;
- 32 -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
情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文物
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图书和档案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图书和
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家具和用具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家具和
用具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特种动植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特种动
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
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
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中:
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非专利
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
- 33 -
况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计算机
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核实性公式: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单户表封面预算级次为
中央级时,若土地数量(4 行 5 栏)大于 0,请提供计入固定资
产土地的情况说明;
期初账面数=上年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
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固定资产
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
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土地使用权类
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
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
(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
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固定资产项下土地
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
借价值应等于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
- 34 -
租出借价值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
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本期存在其他用房(9 行 5 栏不等于 0)时,需结合实
际情况填写情况说明。
(五)土地情况表(财资 04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土地(包含境内外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含经营租入)情况,其中账面数是
以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本表大部分
数据原则上由资产模块自动提取,个别指标数据由单位进行手工
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取得日期、
坐落位置由资产模块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
取。坐落位置应填写完整地址,如“XX 省 XX 市 XX 县(区)XX
街道 XX 号”。
2.权属情况:
(1)权属证明: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明”数据,
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无。
(2)权属证号: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选择“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的可以写相关
文件名称。
- 35 -
(3)权属面积:权属面积是指由相关部门已确认土地所有
权、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使用权面积”
数据。
(4)权属性质: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性质”数据,
包括“国有”、“集体”。
3.期末账面数:
(1)使用状况: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
“闲置”、“出租出借”、“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
产使用状况提取相应数据。
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
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相关租
借协议的资产。
闲置:是指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出借
等以外的使用情形,如损毁或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
报废资产等。
(2)原值、累计摊销、净值: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
指标字段提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合计行=各浮动行之和;
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资产名称(3 栏)、取得方式
- 36 -
(4 栏)、权属证明(7 栏)不能为空;
当权属证明(7 栏)为“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
文书及其他”时,权属面积(9 栏)、权属性质(10 栏)必填;
当权属证明(7 栏)为“土地使用证”时,权属证号(8
栏)、权属面积(9 栏)、权属性质(10 栏)必填;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无”时,备注(19 栏)不能为
空;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无”时,权属面积(9 栏)应
等于 0;
浮动行使用状况小计(11 栏)>0;
浮动行使用状况小计(11 栏)=在用(12 栏)+出租出
借(13 栏)+闲置(14 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15 栏);
浮动行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15 栏)>0,备注(19
栏)不能为空;
当资产分类(1 栏)选择固定资产中土地时,备注(19
栏)不能为空;
浮动行权属面积(9 栏)、期末账面数所属各指标(11~18
栏)必须≥0。
表间审核公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使用状况
小计(11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固定
资产下土地(4 行)期末账面数的数量(5 栏);
- 37 -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期末账面
价值的原值(16 栏)、累计折旧/摊销(17 栏)、净值(18 栏)
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固定资产下土
地(4 行)期末账面数的原值(6 栏)、累计折旧/摊销(7 栏)、
净值(8 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在用(12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固定资产下土地
4 行的在用数量(9 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出租出借
(13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固定资产下
土地 4 行的出租出借数量(13 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闲置(14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固定资产下土地
4 行的闲置数量(17 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合计行待处置
(15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固定资产下
土地 4 行的待处置数量(25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使
用状况小计(11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
中无形资产下土地使用权(20 行)期末账面数的数量(5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期
末账面价值的原值(16 栏)、累计折旧/摊销(17 栏)、净值(18
- 38 -
栏)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无形资产
下土地使用权(20 行)期末账面数的原值(6 栏)、累计折旧/
摊销(7 栏)、净值(8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在
用(12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无形资产
下土地使用权(20 行)的在用数量(9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出
租出借(13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无形
资产下土地使用权(20 行)的出租出借数量(13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闲
置(14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无形资产
下土地使用权(20 行)的闲置数量(17 栏);
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分类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合计行待
处置(15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无形资
产下土地使用权(20 行)的待处置数量(25 栏)。
核实性公式:
当土地权属证明选择“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时,权属面积、期末账面数小计不一致的
(9 栏≠11 栏),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当资产分类(1 栏)选择固定资产中土地时,累计折旧
/摊销(17 栏)应等于零,否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
- 39 -
说明;
浮动行使用状况小计(11 栏)小于等于 1 时,提示核
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六)房屋情况表(财资 05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
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期末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
(待报废、毁损等)的面积和账面价值情况。本表中的房屋分为
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
屋三类,行政事业单位至少存在三类情况之一。其中:本单位房
屋以资产模块数据为基础自动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情况和已
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情况为手工填列。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分为三类: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
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其他。①
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由机关事务管理
机构统一登记,实际分配给单位使用且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②
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是指本单
位占有、使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③其他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租用的房屋等。
本表中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是指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
相关部门,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等。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名称、坐落位置: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
- 40 -
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
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手工填列。坐落位置应填写完整地
址,如“XX 省 XX 市 XX 县(区)XX 街道 XX 号”。
2.资产编号、取得方式、取得日期: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
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
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资产卡片中取得方式包括:新
购、调拨、接受捐赠、自建、置换、盘盈、其他。
3.权属证明: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明”数据,包
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无。
4.权属人:该指标包含“本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由单位手
工选择填列;若选择“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
位”和“其他”,则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实际权属人名称。本单
位房屋权属人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房屋所有权人”
数据。
本表中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是指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
相关部门,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等。
5.权属性质: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性质”数据,包
括“国有”、“集体”。
6.权属证号: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卡
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7.权属面积: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模
- 41 -
块中资产卡片的“建筑面积”数据。
8.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
资〔2014〕2674 号)相关规定,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公室用房是指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
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
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
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
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
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
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面积
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9.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相关规定,
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反映行
政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办公室用房面积。
10.业务用房:填列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
殊技术业务场所。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文化用房、医疗卫
生用房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11.在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房
屋,包括使用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已投入使用的在
建工程未转固的房屋。系统内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历史原因由系统
- 42 -
外单位占有使用本单位房屋的也应填列在本单位“在用”中。
12.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除
在用、出租出借、闲置以外的房屋情况,该指标信息主要提取房
屋资产卡片中的“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面积”。
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
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根据
实际使用情况手工填列。
13.危房面积:该指标信息主要提取房屋资产卡片中的“危
房面积”。
14.期末账面数(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本单位房屋由资
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
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的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资产名
称(3 栏)不能为空;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浮动行资产分类
(1 栏)、资产名称(3 栏)不能为空;
本单位房屋的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资产名称(3 栏)、
取得方式(4 栏)、权属证明(7 栏)不能为空;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无”时,权属面积(10 栏)应
为 0、权属证号(9 栏)应为空;
- 43 -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无”时,备注(37 栏)必填;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房屋权属批准文件、相关法律
文书及其他”时,权属人(8 栏)、权属面积(10 栏)、权属性质
(11 栏)必填;
当权属证明(7 栏)为“有房屋所有权证”时,权属人
(8 栏)、权属证号(9 栏)、权属面积(10 栏)、权属性质(11
栏)必填;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期末账面数各
指标(12~32 栏)大于等于 0;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的浮动行建筑面积合计(12 栏)
应大于 0;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的浮动行建筑
面积合计(12 栏)应大于 0;
本单位房屋小计的浮动行建筑面积合计(12 栏)应大
于 0;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
行期末账面数各指标(12~32 栏)大于等于 0;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的各指标(10,12~35
栏)大于等于 0;
当权属人(8 栏)为“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
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时,备注(37 栏)必填权属人名称;
合计栏的小计(12 栏)应等于在用、出租出借、闲置、
- 44 -
待处置各栏之和(13~16 栏);
合计栏的小计(12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小计、业务用
房小计、其他用房小计各栏之和(17、23、28 栏);
合计栏的在用(13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在用、业务用
房在用、其他用房在用各栏之和(18、24、29 栏);
合计栏的出租出借(14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出租出借+
业务用房出租出借+其他用房出租出借(19、25、30 栏);
合计栏的闲置(15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闲置、业务用
房闲置、其他用房闲置各栏之和(20、26、31 栏);
合计栏待处置(16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待处置、业务
用房待处置、其他用房待处置各栏之和(21、27、32 栏);
办公用房小计(17 栏)应等于办公用房的在用、出租
出借、闲置、待处置各栏之和(18~21 栏);
办公用房小计(17 栏)应大于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
用房(22 栏);
业务用房小计(23 栏)应等于业务用房的在用、出租
出借、闲置、待处置(24~27 栏);
其他用房小计(28 栏)应等于其他用房的在用、出租
出借、闲置、待处置各栏之和(29~32 栏);
“合计”行的指标(12~32 栏)应等于“使用其他单位
房屋小计”行对应指标(12~32 栏)、“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
转固房屋小计”行对应指标(12~32 栏)、“本单位房屋小计”行
- 45 -
对应指标之和(12~32 栏);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的指标(12~32 栏)等于
对应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的指标行
(12~32 栏)等于对应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的指标(10 栏、12~36 栏)等于
对应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
“本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权属人默认选择“本单位”,
可选择其他选项,若选择其他选项时,备注(37 栏)必填;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的权属人只能选择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
单位”、“其他”;
“办公用房在用面积”大于 0,则“办公室用房面积”
大于 0;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净值(35 栏)应等
于原值(33 栏)减累计折旧/摊销(34 栏)。
表间审核公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建筑面积合计数(12 栏)、在用
(13 栏)、出租出借(14 栏)、闲置(15 栏)、待处置(16 栏)
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房屋的期末账
面合计数、在用数量、出租出借数量、闲置数量、待处置数量之
和(5 行 5、9、13、17、25 栏);
- 46 -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建筑面积办公用房小计数(17
栏)、在用(18 栏)、出租出借(19 栏)、闲置(20 栏)、待处置
(21 栏)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办公
用房的期末账面合计数、在用数量、出租出借数量、闲置数量、
待处置数量之和(6 行 5、9、13、17、25 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使
用面积)(22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
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用房的期末账面数合计数(7 行 5 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小计数(23
栏)、在用(24 栏)、出租出借(25 栏)、闲置(26 栏)、待处置
(27 栏)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业务
用房的期末账面合计数、在用数量、出租出借数量、闲置数量、
待处置数量之和(8 行 5、9、13、17、25 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建筑面积其他用房小计数(23
栏)、在用(24 栏)、出租出借(25 栏)、闲置(26 栏)、待处置
(27 栏)应分别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其他
用房的期末账面合计数、在用数量、出租出借数量、闲置数量、
待处置数量之和(9 行 5、9、13、17、25 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价值栏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33~35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房屋
的期末账面数原值、累计折旧、净值(5 行 6~8 栏);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的期末账面
- 47 -
数建筑面积小计(12 栏)应小于等于财资 07 表已投入使用未转
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1 栏);
当财资 02 表机构人员情况表中在职及其他人员年末实
有人数(2 行+9 行 2 栏)不为 0 时,房屋情况表的期末账面数
建筑面积(12 栏)合计不得为 0。
核实性公式: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房屋权属证明选择“房屋
所有权证、有房屋权属批准文件”时,权属面积、账面面积两者
不一致,即 10 栏≠12 栏,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
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单位未填写办公用房情况,
即“合计行”17 栏=0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
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对人均占有本单位实际使用
的办公室用房面积过高或过低的异常情况,即:当本单位实际使
用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22 栏)除以财资 02 机构人员情况
表在职及其他年末实有人数(2 行+9 行 2 栏)大于 30 平方米或
小于 3 平方米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人均占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
参考值 100 平方米,即:当办公用房面积小计(17 栏)除以财
资 02 机构人员情况表在职及其他年末实有人数(2 行+9 行 2 栏)
- 48 -
大于 100 平方米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已投
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本单位房屋浮动行期末账面数建
筑面积小计(12 栏)小于 1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
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若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12 栏)大
于 0,则财资 07 在建工程情况表浮动行 4 栏工程建设情况为“已
投入使用”的已投入使用未转固房屋类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合计数
(11 栏)应大于等于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12
栏),否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七)车辆情况表(财资 06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
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等)的明细情况,
其中账面数取自资产模块相关车辆数据。
主要指标说明:
1.编制情况:根据车改情况填列“在编”、“不在编”、“未核
定车编”。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选择“在编”,尚未完成公车改
革单位选择“未核定车编”。
2.排气量:按“1.6(含)升以下”、“1.6-1.8(含)升”、
“2.0(含)-2.5 升”、“2.5(含)升以上”、“新能源”、
“柴油车”选择填列。
- 49 -
3.车辆行驶证: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取得情况填列“有”
或“无”,该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车辆行驶证”
数据。
4.持证人: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自动提取
“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若选择“非本单位”则需在“备注”
栏中填写实际持证人名称。
5.注册日期: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该指标取自资
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注册登记日期”数据。
6.车牌类型:根据车牌颜色填写,分为蓝牌、绿牌、黄牌、
白牌、黑牌、无。
7.车牌号: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码。该指标取自资产
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车牌号”数据。
8.使用状况:选择填列“在用”、“出租出借”、“闲置”或“待
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单位应按照年末实际使用状况选择填
列。针对公车改革情况为取消待处置的车辆,使用状况选择“待
处置(待报废、毁损等)”。
9.闲置开始时间:非房屋类:当前资产状态为闲置的资产,
其最近一次业务变动的时间。房屋类:当前闲置面积不为 0,且
业务变动中闲置面积持续大于当前闲置面积的最早时间。
10.车辆用途:单位应按照年末实际车辆用途选择填列。车
改方案未批复的,按实际车辆用途对照最新车辆用途分类填写,
无对应分类的填写到“其他用车”,如中管干部用车、事业单位
- 50 -
业务用车等。
11.执法执勤用车是否喷涂标识:执法执勤用车是否按规定
喷涂标识,如未喷涂,需说明原因。
12.其他指标数据由资产模块从车辆卡片对应字段中自动提
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资产分类、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编制情况、规格型号、
排气量、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车辆行驶证 、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使用状况、车辆用途(1~9、14~17、19 栏)不能为空;
当编制情况(4 栏)选择“不在编”时,备注(21 栏)必
填;
当车辆行驶证(9 栏)为“有”时,持证人、注册日期、
车牌类型、车牌号(10-13 栏)必填;
当车辆行驶证(9 栏)为“有”时,注册日期(11 栏)应
小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当车辆行驶证(9 栏)为“无”时,持证人、注册日期、
车牌类型、车牌号(10-13 栏)为空 ,且备注(21 栏)必填;
当持证人(10 栏)为“非本单位”时,备注(21 栏)必填;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16 栏=14-15 栏);
合计行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 行 14~16 栏)分别等
于各浮动行对应指标(14~16 栏)之和;
- 51 -
当车辆用途(19 栏)选择“其他用车”时,备注(21 栏)
必填;
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4~16 栏)均应大于等于 0;
同车牌类型的车牌号不可重复,校验唯一性;
当车辆用途(19 栏)选择“执法执勤用车”时,执法
执勤用车是否喷涂标识(20 栏)必填,反之必须为空;
当使用状况(17 栏)为闲置时,闲置开始时间(18 栏)必
填。
表间公式:
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 行 14~16 栏)应等于财资 03 固
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1 行
6~8 栏);
车辆使用情况为“在用”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
浮动行(14~16 栏)之和分别对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
存量情况表在用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1 行 10~12 栏);
车辆使用情况为“出租出借”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
值的浮动行(14~16 栏)之和分别对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
资产存量情况表出租出借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1 行
14~16 栏);
车辆使用情况为“闲置”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的
浮动行(14~16 栏)之和分别对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
存量情况表闲置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1 行 18~20 栏);
- 52 -
车辆使用情况为“待处置”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
的浮动行(14~16 栏)之和分别对应等于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
产存量情况表待处置车辆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11 行 26~28
栏);
编制情况(4 栏)为“在编”时,机构人员情况表中对应
车辆用途的车辆编制情况需大于 0(车辆用途无对应分类的对应
至“其他用车”)。
核实性公式:
使用状况(17 栏)为“闲置”车辆数量合计/所有车辆数
量合计大于 2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车辆用途(19 栏)为“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车
辆数量合计大于 5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单个车辆原值(浮动行 14 栏)小于 10000,提示核实性错
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车牌号(13 栏)应大于等于 7 个字符小于等于 9 个字符,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车辆用途(19 栏)选择“执法执勤用车”且执法执勤用
车是否喷涂标识(20 栏)选择“否”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车辆编制情况(4 栏)为在编,且车辆用途(19 栏)同
- 53 -
类之和大于财资 02 机构人员情况表中对应编制数时,提示核实
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八)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 07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在建工程情况,包括基本建设项
目以及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信
息系统建设等。本表从上年该表提取(删除上年已转固的),并
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实际情况逐项手工修改。当年投建当年转
固的无需填报。
已转固包括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公共基础设
施等。
主要指标说明:
1.项目名称:填列在建工程项目名称。
2.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批准的开工报告
注明的开工日期;无施工许可证或无相关批复的,填写实际开工
日期。
3.工程建设情况:按在建、停建、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
已转固、其他选择填列。如该在建工程已部分转固、处置、移交、
账务调整等,可选择其他。如选填“建成未使用”则需在备注栏
填写未使用原因;若选填“已投入使用”,则需同时填写“投入
使用日期”和“未转固原因”。
4.计划投资总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总概算数额填列,如有
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填列。
- 54 -
5.累计完成投资: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历年累计已到位的投资
金额填列。
6.当年投资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当年已到位的投资金额填
列。
7.期初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本期期初财务账面数,取
自上年在建工程情况表期末账面数。
8.期末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期末财务账面数,暂未实
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参照有关会计制度的并账要求填报。
9.已投入使用未转固房屋类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反映已投入
使用未转固在建工程中房屋类项目建筑面积。
10.未转固年限(月):反映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从投入使
用时间到 2024 年末的月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11.未转固原因:按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未办理资产交付
手续、未取得相关证件(主要是指因无法确权问题及办理手续等
原因造成的未取得证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账务处理问题、
无权属资产的改扩建、其他填列,若选填“其他”,则需同时填
写“备注”。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情况(1、4 栏)不能为空;
开工日期(3 栏)大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备注(14 栏)
需填写原因;
- 55 -
工程建设情况(4 栏)为在建时,期末账面数(9 栏)大于
0;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在建”、“停建”、“建成未使
用”的,投入使用日期(10 栏)必须为空;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在建、停建、建成未使用、
已投入使用”时,计划投资总额、累计完成投资、当年投资额、
期初账面数、期末账面数(5~9 栏)不能为空。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
日期(10 栏)必填且应小于等于报表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未转固原
因(13 栏)不能为空;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建成未使用”时,需在备
注(14 栏)填写具体原因;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其他”时,期末账面数(9
栏)等于 0,并同时在备注(14 栏)填写具体情况;
开工日期+10 年小于等于 2024 年,且工程建设情况为“在
建”、“建成未使用”,未转固原因(13 栏)不能为空,并在填报
说明中进行详细说明;
未转固年限(月)(12 栏)=2024 年 12 月-投入使用月;
未转固原因(13 栏)选填“其他”时,须在备注(14 栏)
填写具体情况;
累计完成投资(6 栏)大于等于当年投资额(7 栏);
- 56 -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投入使用
日期(10 栏)大于开工日期(3 栏);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已投入使
用未转固房屋类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1 栏)大于等于 0;除此之
外,11 栏必为空;
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转固时”,期末账面数
(9 栏)、已投入使用未转固房屋类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1 栏)
等于 0;
合计行当年投资额(1 行 7 栏)大于等于 0;
合计行各指标=各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1 行 5~9、11 栏=2
行 5~9、11 栏浮动行之和);
当期初账面数(8 栏)大于 0,期末账面数(9 栏)等于 0
时,工程建设情况(4 栏)应为“已转固或其他”;
计划投资总额、累计完成投资、当年投资额、期初账面
数、期末账面数、已投入使用未转固房屋类在建工程建筑面积
(5~9、11 栏)大于等于 0;
期初账面数(8 栏)、期末账面数(9 栏)不得同时为 0。
表间公式:
合计行期初账面数、期末账面数(1 行 8、9 栏)分别等于
财资 01 表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期初数、期末数(23 行 1、2
栏);
核实性公式:
- 57 -
当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停建、建成未使用或其他”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具体
工程建设情况;
当工程建设情况(4 栏)选择“已投入使用”,且未转固年
限大于 6 个月时,请提供实际情况说明;
当开工日期(3 栏)为空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
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期初或期末账面数(8 或 9 栏)等于 1 时,提示核实性
错误,需填写核实性说明。
当计划投资总额(5 栏)等于 0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期初账面数(8 栏)+当年投资额(7 栏)=期末账面数(9
栏),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
明:
当工程建设情况(4 栏)不为“已转固”时,且当年投
资额(7 栏)大于 0,则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9 栏>8 栏),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九)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财资 08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不同配置方式本年增加固定和
无形资产的账面数情况,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关数据提取填
报。
主要指标说明:
- 58 -
1.本年账面增加数:该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别提取。
配置方式分为建设、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其他等
五种方式。其中:
建设是指以自建或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的
资产。
新购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以融资租入方式配
置资产的行为等。
调拨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机构合并涉及
的资产划转不作为调拨配置资产。
接受捐赠是指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资产交
换的行为,此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他是指价值变动和盘盈等情况。
2.数量、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由资产模块中资产
卡片相关数据提取。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捐赠、
无偿调入或置换进来的资产,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
确定入账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各栏应等于固定资产(2 行)和无形资产(20
行)对应栏次之和;
固定资产(2 行)各栏应等于房屋和构筑物(3 行)、设备
- 59 -
(10 行)、文物和陈列品(16 行)、图书和档案(17 行)、家具和
用具(18 行)、特种动植物(19 行)对应栏次之和;
房屋和构筑物(3 行)应大于等于土地(4 行)和房屋(5
行)对应栏次之和;
房屋(5 行)各栏次应等于办公用房(6 行)、业务用房(8
行)和其他用房(9 行)对应栏次之和;
设备(10 行)各栏次应大于等于车辆(11 行)和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12 行)对应栏次之和;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12 行)各栏次应大
于等于医疗设备(13 行)和科研设备(14 行)对应栏次之和;
科研设备(14 行)各栏次应大于等于共享共用(15 行)各
栏次;
无形资产(20 行)各栏应大于等于专利(21 行)、非专利
技术(22 行)、土地使用权(23 行)、计算机软件(24 行)对应
栏次之和;
合计栏各行次等于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和其他对
应行次之和。
所有指标大于等于 0;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摊销。
(十)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期账面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情
况,包括期末尚在出租出借资产和本期内结束出租出借资产。
- 60 -
单位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出租出借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出
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单位未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出租出借申
请的,应依据出租出借相关合同、协议等填列。
为避免重复统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同一资产(房屋、土
地等资产以拆分后出租出借部分为准)本期多次出租出借的,
应合并作为一条记录填写,其中“承租(借)方”、“出租(借)
期限”、“审批情况”按照最新合同信息填写,“本期实收出租
(借)收益”按照合并后的当年总收益进行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从出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或手工
填列。
2.资产分类:根据出租资产类别,分别选择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填列,其中固定资产
依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
标准编码的选项,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无形资产依
据《无形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35416-2017)标准编码的选
项,按无形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流动资产按货币资金、其
他流动资产选择填列;在建工程按实际情况填列;不属于上述
资产范围的出租出借事项按其他资产填列,如户外附属设施等。
3.取得日期:反映固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日期,从卡片
自动提取。
4.账面数量/面积: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的数
- 61 -
量/面积。
5.账面原值: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原值。
6.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设备和车辆等按实际出
租出借的数量填列。出租出借土地和房屋按实际出租出借的面
积填列。
7.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如出租出借房屋和构筑物,由软件
自 动 计 算 得 出 ,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价 值 = “ 出 租 出 借 数 量 / 面
积”/“出租出借资产的总数量/面积”×账面原值。如出租出
借除房屋和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
原值。
8.承租(借)方:按实际承租(借)方填列。
9.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按照出租出借合
同起止日期分别填列。
10.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反映本年收到的出租出借
收益(税后)。
11.是否本年新增出租出借:反映出租出借合同起始日期
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出租出借事
项,由系统自动运算填列。
12.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其中,财政
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获得批
复的事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机关事务
- 62 -
管理部门办理,并获得批复的事项;主管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
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并获得批复的事项;
单位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单位审批,并获得批复的事项;未
审批是指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的事项。
13.往期出租出借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本期收到的 2024 年
1 月 1 日前结束的出租出借事项收益(税后),仅填写 15 栏“本
期实收出租(借)收益”。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筹
安排出租出借并直接上缴的收益,由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
门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行(1 行)办公用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其他用房
面积、出租出借资产价值(8~11 栏)与本期出租出借事项小计
对应栏次相等,与各浮动行对应栏次之和相等;
本期出租出借事项小计(3 行)办公用房面积、业务用房
面积、其他用房面积、出租出借资产价值(8~11 栏)应等于各
浮动行对应栏次之和;
同一资产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应小于等于账面数量
/面积(5 栏);
合计行、本期出租出借事项小计行、浮动行的办公用房面
积、业务用房面积、其他用房面积、出租出借资产价值(8~11
栏)应大于等于 0;
- 63 -
各行的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15 栏)应大于等于 0;
各浮动行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应小于等于账面面
积/数量(5 栏);
合计行(1 行)的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15 栏)应等
于往期出租出借事项收益情况(2 行)与本期出租出借事项小计
(3 行)对应指标之和;
本期出租出借事项小计(3 行)的本期实收出租(借)收
益(15 栏)应等于各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
各浮动行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11 栏)应小于等于账面原
值(6 栏);
各浮动行的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13 栏)应小于等
于出租(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
当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
其他资产时,备注(18 栏)不能为空;
当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
其他资产时,资产编号(2 栏)、账面数量/面积(5 栏)、出租出
借数量/面积(7 栏)应为空;否则,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
不能为空;
浮动行的资产分类(1 栏)、取得日期(4 栏)、出租出借资
产价值、承租(借)方、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出租(借)
期限-结束日期、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是否本年新增出租
出借、审批情况(11~17 栏)不能为空;
- 64 -
浮动行取得日期(4 栏)、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13
栏)应小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浮动行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13 栏)应大于等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时,是否本年新增出租出借(16 栏)应为“是”,反
之为否;
当审批情况(17 栏)为“未审批”时,备注(18 栏)不能
为空;
当资产分类(1 栏)为房屋时,浮动行办公用房面积、业
务用房面积、其他用房面积(8~10 栏)应大于等于 0;
当资产分类(1 栏)为房屋时,浮动行出租出借数量/面积
(7 栏)应等于浮动行办公用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其他用房
面积(8~10 栏)之和,否则,办公用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其他用房面积(8~10 栏)应为空;
当资产分类(1 栏)不是房屋时,浮动行出租出借办公用
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其他用房面积(8~10 栏)应为空;
当资产分类(1 栏)选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资产编
号、资产名称、取得日期、账面数量/面积、账面原值、出租出
借数量/面积(2~7 栏)不得为空。
表间公式:
资产分类(1 栏)为“房屋”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出租
(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浮动行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办公用房面积(8 栏)、业务
- 65 -
用房面积(9 栏)、其他用房面积(10 栏)之和应分别等于财资
05 房屋情况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出租出借合计栏(14 栏)、办公
用房出租出借栏(19 栏)、业务用房出租出借栏(25 栏)、其他
用房出租出借栏(30 栏);
资产分类(1 栏)为“土地”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出租
(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浮动行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4 土地情况
表资浮动行对应资产分类(1 栏=土地)的出租出借(13 栏)面
积之和;
资产分类(1 栏)为“土地使用权”项下分类时,且浮动
行出租(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浮动行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4 土地
资产情况表浮动行对应资产分类(1 栏=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
借(13 栏)面积之和;
资产分类(1 栏)为“车辆”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出租
(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浮动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11 栏)之和=财资 06 车辆情况表浮
动行使用状况(17 栏)为“出租出借”的期末账面原值(14 栏)
合计;
资产分类(1 栏)为“车辆”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出租
(借)期限-结束日期(14 栏)大于等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浮动行出租出借数量/面积(7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6 车辆情况
- 66 -
表浮动行使用状况(17 栏)为“出租出借”的行数。
核实性公式:
浮动行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15 栏)等于 0 时,提示
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浮动行资产分类(1 栏)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车
辆、其他资产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浮动行审批情况(17 栏)选择“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
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一)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 10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当年账面资产处置情况。单位在资
产模块中执行处置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处置执行单取数;
单位未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处置申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
置应按处置事项批次补充资产处置申请单、执行单;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按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处置事项名称:反映该批次资产处置事项的总体情况。
2.原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原值总额。
3.净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总额。
4.数量:处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处置的面积填列。
处置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
植物、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实际
- 67 -
处置的数量填列。
5.处置形式:按照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
损失核销、其他选择填列。
6.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7.本期实收资产处置收益:填列本期实际收到的扣除相关税
费、手续费等的处置净收益。
8.往期处置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报表年度收到往年处置收
益,仅填写 56 栏本期实收处置收益。
9.其他资产:反映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对
外投资、在建工程之外的资产处置情况。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各浮动行处置事项名称、处置形式、原值合计(1~3 栏)
不能为空;
当处置形式(2 栏)为“报废”时,土地使用权的面积、
原值、净值(42~44 栏)必须为空;
浮动行原值合计(4 栏)大于 0;
原值合计(4 栏)等于流动资产原值(5 栏)、固定资产小
计原值(6 栏)、无形资产小计原值(34 栏)、长期投资小计原值
(51 栏)、在建工程小计原值(54 栏)、其他资产小计原值(55
栏)之和;
- 68 -
固定资产小计原值(6 栏)等于房屋和构筑物原值(8 栏)、
设备小计原值(14 栏)、文物和陈列品原值(23 栏)、图书和档
案原值(26 栏)、家具和用具原值(29 栏)、特种动植物原值(32
栏)之和;
固定资产小计净值(7 栏)等于房屋和构筑物净值(9 栏)、
设备小计净值(15 栏)、文物和陈列品净值(24 栏)、图书和档
案净值(27 栏)、家具和用具净值(30 栏)、特种动植物净值(33
栏)之和;
房屋和构筑物小计的原值、净值(8、9 栏)应分别大于等
于其中:房屋的原值、净值(11、12 栏);
设备小计的数量、原值、净值(13~15 栏)应分别大于等
于其中:车辆(16~18 栏)与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
的数量、原值、净值之和(19~21 栏);
无形资产小计原值(34 栏)应等于专利原值(37 栏)、非
专利技术原值(40 栏)、土地使用权原值(43 栏)、计算机软件
原值(46 栏)、其他原值(49 栏)之和;
无形资产小计净值(35 栏)应等于专利净值(38 栏)、非
专利技术净值(41 栏)、土地使用权净值(44 栏)、计算机软件
净值(47 栏)、其他净值(50 栏)之和;
长期投资小计原值(51 栏)等于长期债券原值(52 栏)、
长期股权原值(53 栏)之和;
合计行(1 行)原值合计、流动资产原值、房屋和构筑物
- 69 -
小计原值等 52 项(4~55 栏)应与本期处置事项小计(3 行)对
应指标相等;
合计行(1 行)、本期处置事项小计(3 行)、浮动行的原值
合计、流动资产原值、房屋和构筑物小计原值等 52 项(4~55 栏)
均应大于等于 0;
本期实收资产处置收益(56 栏)应大于等于 0;
合计行(1 行)本期实收资产处置收益(56 栏)应等于往
期处置事项收益情况(2 行)、本期处置事项小计(3 行)的本期
处置事项收益情况之和;
本期处置事项小计(3 行)的应等于各浮动行对应指标之
和;
浮动行流动资产(5 栏)或长期投资小计原值(51 栏)或
在建工程原值(54 栏)大于 0 时,备注(57 栏)需说明处置资
产详细情况;
当处置形式(2 栏)为“其他”时,备注(57 栏)必填
需说明处置资产详细情况。
核实性公式:
当处置形式(2 栏)为“转让”或“报废”时,本期处置
事项收益情况(56 栏)必须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
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审批情况(3 栏)为“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 70 -
当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处置形式为“报废或
者损失核销”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当处置形式(2 栏)为“其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
或说明处置资产详细情况;
当浮动行存在文物和陈列品的数量、原值、净值(22~24
栏)大于 0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
况说明;
当浮动行其他资产原值(55 栏)大于 0 时,提示核实性错
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二)对外投资情况表(财资 11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要求单位将对外投资
事项逐项逐笔填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
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如果行政单位存在法律允许的对外
投资情况,也需要填列此表。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须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主要指标说明:
1.单位会计科目:被投资单位(项目)的会计科目。按长期
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选择填列。
2.被投资单位(项目)名称:反映被投资单位(项目)全称。
3.出资资产账面原值:本项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成本填
- 71 -
列,不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变动数。
4.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主
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5.投资开始日期:按投资事项的财务入账日期填列。
6.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反映投资单位各项对外投资的
期末账面金额,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
额变动数,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
投资、短期投资数据一致。
7.债券投资:反映单位购买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包括
国债、企业债券等债券投资。
8.债券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购买长期债券投
资和短期债券投资金额。
9.债券投资_票面金额:填列债券票面所载金额。
10.股权投资:指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形成的投资。
11.股权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投资金额以及通
过接受捐赠和调入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12.期末持股比例:填列单位期末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持股
比例。
13.是否实际控制: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际控制
权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
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实际控制选择
- 72 -
填列“是”,并细化选择“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
制”,非实际控制选择填列“否”。
14.经营状况:反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按照正常经营、
停业歇业、待注销、已注销待清理、其他选择填列。
15.是否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依据被投资单位编
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16.是否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依据被投资单位办理国
有资本产权登记情况,按照是、否填列。
17.本期实收投资收益: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全部投
资收益,不含企业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18.若被投资企业在当年已注销清理但本期存在实收投
资收益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填写:“经营状况”选择“其他”,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是否实际控制”选择“否”,“期末投
资金额”、“期末持股比例(%)”填写“0”,“本期实收投资收
益”按照实际收益填写。
19.往期投资事项收益情况: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以
前年度已注销的投资事项的投资收益,不含企业上缴的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行(1 行)等于本期对外投资事项小计(3 行)等于各项
指标(4~10、13~15、17、23 栏)等于各浮动行对应指标之和。
- 73 -
合计行(1 行)本期实收投资收益(23 栏)等于往期投资事
项收益情况(2 行)与本期对外投资事项小计(3 行)本期实收
投资收益(23 栏)之和。
单位会计科目(1 栏)、被投资单位(项目)名称(2 栏)、
审批情况(11 栏)、投资开始日期(12 栏)、对外投资期末账面
数(13 栏)不为空;
当单位会计科目(1 栏)为“长期股权投资”时,3 栏“被
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为空。且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应为 18 位,编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IDCL 规则要求;
浮动行出资资产账面原值合计(4 栏)应大于等于 0;
合计行(1 行)和浮动行的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
债券投资本期投资金额(14 栏)、票面金额(15 栏)、股权投资
本期投资金额(17 栏)、本期实收投资收益(23 栏)应大于等于
0;
投资开始日期(12 栏)大于等于“2024 年 1 月 1 日”时,
债券投资本期投资金额(14 栏)与股权投资本期投资金额(17
栏)之和大于 0;
投资开始日期(12 栏)小于等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投
资”时,票面金额(15 栏)不能为空,股权投资对应指标(16~20
栏)必须为空;
- 74 -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时,核算方
法(16 栏)、期末持股比例(%)(18 栏)、是否实际控制(19 栏)、
经营状况(20 栏)不能为空,债券投资相应指标(14~15 栏)必
须为空;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时,期末持
股比例(%)(18 栏)等于 100 时,是否实际控制(19 栏)应为 “国
有独资”;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时,期末持
股比例(%)(18 栏)大于 50 且小于 100 时,是否实际控制(19
栏)应为 “国有控股”;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时,期末持
股比例(%)(18 栏)小于等于 50 时,是否实际控制(19 栏)应
为 “国有实际控制”或“否”;
是否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21 栏)不能为空;
浮动行被投资单位(项目)名称(2 栏)不能重复;
表间公式:
当封面单位执行会计制度选择“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单位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
关”、“14 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
法机关”或“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外
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应为 0,且备注(24 栏)必填,说明
- 75 -
该单位对外投资的情况;
合计行(1 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应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短期投资(4 行)、长期股权投资(17 行)、长期
债券投资(18 行)的期末数(2 栏)之和。
当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短期投资”时,浮动行对
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短期
投资期末数(4 行 2 栏);
当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时,浮动
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17 行 2 栏);
当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债券投资”时,浮动
行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之和应等于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
长期债券投资期末数(18 行 2 栏)。
核实性公式:
审批情况(11 栏)为“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且是否编报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21 栏)选“是”时,期末持股比例(%)
(18 栏)应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
或填写情况说明;
单位会计科目(1 栏)等于“长期股权投资”且是否编报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21 栏)选“是”时,期末持股比例(%)
- 76 -
(18 栏)小于 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当是否实际控制(19 栏)选择“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时,
且经营状况(20 栏)为“正常经营”时,是否编报国有企业财
务会计决算(21 栏)应为“是”,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
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出资资产账面原值合计(4 栏)为 0 时,提示核实性错
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13 栏)为 1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经营状况(20 栏)为“正常经营”,但无收益,即本
期实收投资收益(23 栏)等于 0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
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三)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1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等
期初、期末账面数,包括公路、铁路、汽车客运站、机场、航道、
沿海航海保障设施、港口、轮渡。本表从交通基础设施资产卡片
自动提取,允许手工修改。“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
照《政府会计准则 5 号——公共基础设施》、《公路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主要指标说明:
- 77 -
1.公路。公路分为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
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
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
等资产。
(1)行政等级。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划分行政等
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国道: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
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
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
地的公路。
省道: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
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
重要公路。
县道: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
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
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
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
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
- 78 -
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2)技术等级。一般按照公路所适应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
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五个技术等级: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公路为等外公路。
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
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15000 辆小客
车以上。
一级公路: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
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15000 辆
小客车以上。
二级公路: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
设计交通量宜为 5000—15000 辆小客车。
三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
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 2000—6000 辆小客车。
四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
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2000 辆小客车
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400 辆小客车以
下。
等外公路:指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例如国家物
资储备系统专用公路根据立项批复的公路等级填列,没有批复公
路等级的在“等外公路”栏填列。
- 79 -
2. 铁路。铁路包括国家级铁路、地方性铁路和铁路车站。
(1)国家级铁路:由中央政府投资修建,担负公共旅客、
货物运输任务的铁路。
(2)地方性铁路:由地方政府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
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3.汽车客运站。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
房、安全与服务设施。
4.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1)运输机场。运输机场是专门承担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
两种飞行任务的机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民航局《民
用机场飞行区指标规范》(MH5100-2013),我国现有机场中有 4F、
4E、4D、4C、3C 和 1B 六类。
(2)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专门承担除旅客运输
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的机场,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
游、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农林喷洒等特殊飞行任务。
5.航道。航道包括等级航道、等外航道、航标、航道通航建
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和其他助航设施。
(1)等级航道:反映等级航道的里程和账面价值。等级航
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
50 吨级以上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
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
(2)等外航道:反映等外航道的里程和价值。等外航道是
- 80 -
指通常年通航 50 吨级以下船舶的航道。
(3)航标:反映航标的数量和价值。包括视觉航标、音响
航标、无线电航标及其他标志。
(4)航道通航建筑物:反映航道通航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
航道通航建筑物是指为保障航道正常运行建设的建筑物、助航设
施及附属设施。包括船闸及其附属设施、升船机及其附属设施。
(5)整治建筑物及设施:反映整治建筑物及设施的数量和
价值。包括防护工程、坝体、堤类。
(6)其他助航设施:反映其他助航设施的数量和价值。包
括基础测绘设施、海岸电台、信号台、航行水尺、水位系统等。
6.沿海航海保障设施包括沿海航道、航标和其他助航设施。
7.港口附属设施。是指除码头、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
锚地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港区内铁路专用线、港区内道路、
进出港道路、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堆场、房屋及其他。
8.轮渡包括轮渡码头、泵船、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
室(亭)、收费亭和其他。
码头:包括港口码头和轮渡码头。反映码头的数量和价值。
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公路(2 行)、铁路(17 行)、汽车客
运站(19 行)、机场(20 行)、航道(21 行)、沿海航海保障设
- 81 -
施(35 行)、港口(39 行)、轮渡(46 行)各项之和;
公路(2 行)等于行政等级(3 行)等于技术等级(10
行);
行政等级(3 行)等于国道(4 行)、省道(5 行)、县道
(6 行)、乡道(7 行)、村道(8 行)、专用公路(9 行)各项
之和;
技术等级(10 行)等于高速公路(11 行)、一级公路(12
行)、二级公路(13 行)、三级公路(14 行)、四级公路(15
行)、等外公路(16 行)各项之和;
航道(21 行)等于等级航道(22 行)、等外航道(30 行)、
航标(31 行)、航道通航建筑物(32 行)、整治建筑物及设施
(33 行)、其他助航设施(34 行)各项之和;
等级航道(22 行)等于一级航道(23 行)、二级航道(24
行)、三级航道(25 行)、四级航道(26 行)、五级航道(27
行)、六级航道(28 行)、七级航道(29 行)各项之和;
沿海航海保障设施(35 行)等于沿海航道(36 行)、航
标(37 行)、其他助航设施(38 行)之和;
港口(39 行)等于港口码头(40 行)、防波堤(41 行)、
护岸(42 行)、进出港航道(43 行)、锚地(44 行)、港口附
属设施(45 行)之和;
铁路(17 行)大于等于地方性铁路(18 行);
轮渡(46 行)大于等于轮渡码头(47 行);
- 82 -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大于等于数量(2 栏);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大于等于数量(7 栏);
净值(5 栏)等于原值(3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4 栏)
之差;
净值(10 栏)等于原值(8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9 栏)
之差;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核实性公式:
数量(2、7 栏)大于 0,则原值(3、8 栏)大于 0,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原值(3、8 栏)大于 0,则数量(2、7 栏)大于 0,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财资
12-1 表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填写说明;
公路(2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1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
说明;
村道(8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
于 2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
况说明;
公路(2 行)净值(10 栏)应小于等于 20000000000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 83 -
汽车客运站(19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期末数)应
小于等于 8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十四)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2 表)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
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表所反映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指
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
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
部分有形资产。本表账面数从水利基础设施卡片自动提取,允许
手动修改。“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
则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
认的资产数量。
以下不属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范畴:
(1)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
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
(3)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
景观及绿化工程。
主要指标说明:
1.防洪(潮)及治涝工程:
(1)防洪(潮)工程指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灾损失
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
- 84 -
站等,不含防洪水库。
(2)治涝工程指为了排除涝区内多余降水,防治涝灾发生
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水闸、泵站、渠(管、
隧)道等。
2.灌溉及农村供水工程:
(1)灌溉工程:指从水源取水并输送、分配到田间的整体
灌溉设施。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
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调蓄水库(总库
容≥10 万 m3)、塘坝等组成。本表灌溉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
水库为在灌区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
等于 10 万立方米,对于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列为塘坝。
(2)农村供水工程:指向农村的乡镇、村庄等居民点和分
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
常用水需要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
塘坝、地下取水设施等。
3.引调水工程: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
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枢纽、渠(管、
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总库容≥10
万 m3)、地下取水设施等。引调水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水库
为在引调水工程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
或等于 10 万立方米。
4.水力发电工程: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
- 85 -
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
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
5.水土保持工程: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
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本表水土保持工
程,主要为沟壑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淤地坝、谷坊坝等。
6.水库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
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总库容应大于
或等于 10 万立方米,包括山区水库、平原水库等,不包括灌溉
工程、引调水工程中的调蓄水库。
7.水文基础设施:指为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需建设的设施。包
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
等。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防洪(潮)及治涝工程(2 行)、灌溉
及农村供水工程(9 行)、引调水工程(18 行)、水力发电工程
(26 行)、水土保持工程(29 行)、水库工程(30 行)、水文
基础设施(33 行)各项之和;
防洪(潮)及治涝工程(2 行)等于堤防(3 行)、险工
工程(4 行)、控导工程(5 行)、水闸(6 行)、泵站(7 行)、
渠(管、隧)道(8 行)各项之和;
灌溉及农村供水工程(9 行)等于渠首枢纽(10 行)、渠
- 86 -
(管、隧)道(11 行)、泵站(12 行)、水闸(13 行)、其他
渠系建筑物(14 行)、调蓄水库(15 行)、塘坝(16 行)、地
下取水设施(17 行)各项之和;
引调水工程(18 行)等于渠首枢纽(19 行)、渠(管、
隧)道(20 行)、泵站(21 行)、水闸(22 行)、其他渠系建
筑物(23 行)、调蓄水库(24 行)、地下取水设施(25 行)各
项之和;
水力发电工程(26 行)等于常规水电站(27 行)、抽水
蓄能电站(28 行)之和;
水库工程(30 行)等于山区水库(31 行)、平原水库(32
行)之和;
水文基础设施(33 行)等于水文站(34 行)、水位站(35
行)、雨量站(36 行)、其他水文测站(37 行)各项之和;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大于等于数量(2 栏);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大于等于数量(7 栏);
净值(5 栏)等于原值(3 栏)、累计折旧/摊销(4 栏)
之差;
净值(10 栏)等于原值(8 栏)、累计折旧/摊销(9 栏)
之差;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核实性公式:
如果数量(2、7 栏)大于 0,则价值(3、8 栏)大于 0;
- 87 -
如果价值(3、8 栏)大于 0,则数量(2、7 栏)大于 0;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财
资 12-2 表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填写说明;
堤防(3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5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
说明;
泵站(7 行、12 行、21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5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
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水闸(6 行、13 行、22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5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
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险工工程(4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
等于 5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渠(管、隧)道(8 行、11 行、20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
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2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水文站(34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
等于 1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 88 -
(十五)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3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
期初、期末资产数量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
产数量、账面价值。由涉及到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
账、资产台账等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
照《政府会计准则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
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
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
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
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以下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
(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
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
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3)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
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 号)规定,确
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
- 89 -
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
基础设施。
主要指标说明:
1.市政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
设施等。
(1)城市道路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交通安全防
护设施。其中:
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包括城市内交通信号设施、交通监控系统、
交通岗亭、视线诱导设施等;
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城市内护栏或防撞设施、防眩设施、
防护栅、防落物网、声屏障、交通岛等;
(2)城市桥梁包括桥梁、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交通安全防
护设施。其中:
桥梁(含人行天桥)包括城市内梁式桥、拱式桥、钢构桥、
悬索桥、斜拉桥、其他桥等;
(3)城市隧道包括隧道、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交通安全防
护设施、通风设施、防冻设施、消音设施。
(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公交场站、电车触
线网、整流站、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其中:
- 90 -
公交场站包括站台、站牌、候车亭、站务用房、停车场、保
养场和监控系统等;
(5)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包括码头、道路(引道)、标志牌。
(6)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区间设施、车站、通信
设施、供电设施、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防及门禁系统、通风、空调与供
暖、自动售票检票系统、站内客运设施、车辆基地。其中:
区间设施包括隧道、桥涵、路基和其他区间设施等;
车站包括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和地下车站。
2.市政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
理设施等。
(1)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供水厂(站)、加压泵站、
给水管网。其中:
取水工程包括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给水管网包括输配水工程和附属设施;
(2)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路基、桥面、隧道排水
设施、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再生水管网、
再生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其中:
路基、桥面、隧道排水设施包括管道、偏沟、雨水口、连接
管、边沟、排水沟、载水沟、急流槽和涵洞等;
排水管网包括雨水管网、污水管网、雨污合流管网和调蓄设
施等;
- 91 -
排水泵站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等;
污水处理厂(站)包括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备、污泥
处理设备、附属工程设施;
污泥处理厂包括建筑物、污泥处理设施、附属工程设施等。
3.市政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
能源设施等。
(1)城市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厂站、供气管网。其中:
燃气厂站包括天然气厂站、液化石油气厂站、人工煤气厂站
和其他燃气厂站;
供气管网包括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
和其他燃气管网。
(2)集中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供热管网、厂站。
4.市政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
(1)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
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转
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包括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等。
(2)公共厕所包括固定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等。
5.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 92 -
(1)公园绿地包括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其中:
园林附属工程包括园路与广场铺装工程、道路工程、游憩设
施及建筑物、园林构筑物、景观水体和其他设施等。
(2)广场用地包括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
(3)防护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其
中:
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包括能源设施防护绿地和环卫设施防护
绿地等。
(4)附属绿地包括道路绿化、环卫设施用地内附属绿地。
其中:
道路绿化包括道路绿带和交通岛绿地等。
6.市政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地下综合管廊包括管廊本体、供电设施、通风设施、监控与
报警系统、管廊信息系统。
7.市政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
施等。
信息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和系统智能计算中心等。
8.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和其
他设施等。
(1)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公共停车场设施包括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管理
设施、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
- 93 -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
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市政交通设施(2 行)、市政供排水设施
(24 行)、市政能源设施(34 行)、市政环卫设施(39 行)、市政
园林绿化设施(42 行)、市政综合类设施(56 行)、市政信息通信
设施(60 行)、其他市政设施(62 行)各项之和;
市政交通设施(2 行)等于城市道路(3 行)、城市桥梁(7
行)、城市隧道(11 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13 行)、
城市客运轮渡设施(16 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19 行)、其他交
通设施(23 行)各项之和;
市政供排水设施(24 行)大于等于城市供水设施(25 行)、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29 行)之和;
市政能源设施(34 行)大于等于城市燃气设施(35 行)、
集中供热设施(37 行)之和;
市政环卫设施(39 行)大于等于垃圾收运处理设施(40
行)、公共厕所(41 行)之和;
市政园林绿化设施(42 行)等于公园绿地(43 行)、广场
用地(46 行)、防护绿地(49 行)、附属绿地(52 行)、其他园林
绿化设施(55 行)各项之和;
市政综合类设施(56 行)等于地下综合管廊(57 行)、其
- 94 -
他综合类设施(59 行)之和;
市政信息通信设施(60 行)大于等于信息基础设施(61
行);
其他市政设施(62 行)大于等于城市照明设施(63 行)、
公共停车场设施(64 行)之和;
城市道路(3 行)等于道路(4 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5
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6 行)各项之和;
城市桥梁(7 行)等于桥梁(8 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9
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10 行)之和;
城市隧道(11 行) 大于等于隧道(12 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13 行)大于等于公交场站
(14 行)、电车触线网(15 行)之和;
城市客运轮渡设施(16 行)大于等于码头(17 行)、道路
(引道)(18 行)之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19 行)大于等于轨道(20 行)、区间
设施(21 行)、车站(22 行)之和;
城市供水设施(25 行)大于等于取水工程(26 行)、供水
厂(站)(27 行)、给水管网(28 行)之和;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29 行)大于等于路基、桥面、
隧道排水设施(30 行)、排水管网(31 行)、排水泵站(32 行)、
污水处理厂(站)(33 行)之和;
城市燃气设施(35 行)大于等于供气管网(36 行);
- 95 -
集中供热设施(37 行)大于等于供热管网(38 行);
市政环卫设施(39 行)大于等于垃圾收运处理设施(40
行)、公共厕所(41 行)之和;
公园绿地(43 行)等于绿化工程(44 行)、园林附属工程
(45 行)之和;
广场用地(46 行)等于绿化工程(47 行)、园林附属工程
(48 行)之和;
防护绿地(49 行)等于道路防护绿地(50 行)、公共设施
防护绿地(51 行)之和;
附属绿地(52 行)等于道路绿化(53 行)、环卫设施用地
内附属绿地(54 行)之和;
市政综合类设施(56 行)等于地下综合管廊(57 行)、其
他综合类设施(59 行)之和;
地下综合管廊(57 行)大于等于管廊本体(58 行);
市政信息通信设施(60 行)大于等于信息基础设施(61
行);
公共停车场设施(64 行)大于等于停车基本设施(65 行);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大于等于数量(2 栏);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大于等于数量(7 栏);
净值(5 栏)等于原值(3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4 栏)
之差;
净值(10 栏)等于原值(8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9 栏)
- 96 -
之差;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核实性公式:
供水厂(站)(27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
小于等于 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污水处理厂(站)(33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于等于 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
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给水管网(28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
于等于 1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排水管网(31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
于等于 3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
填写情况说明;
供气管网(36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
于等于 1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供热管网(38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
于等于 2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管廊本体(58 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应小
- 97 -
于等于 2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
写情况说明;
如果数量(2、7 栏)大于 0,则原值(3、8 栏)大于 0;
如果原值(3、8 栏)大于 0,则数量(2、7 栏)大于 0;
原值(8 栏)等于 1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市政基础设
施不能名义金额计价。
市政交通设施(2 行)、市政供排水设施(24 行)、市政
能源设施(34 行)、市政环卫设施(39 行)、市政园林绿化设施
(42 行)、市政综合类设施(56 行)、市政信息通信设施(60
行)、其他市政设施(62 行)5 栏等于上年期末账面价值,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十六)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 12-4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公共基础
设施期初、期末资产数量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
的资产数量、账面价值。由涉及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
依据财务账、资产台账等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
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
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指公共基础设施中除交通、水利、市政
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涉及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填报。
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
- 98 -
有资产已划归地方管理,在此填列。填报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公
共基础设施的,应在填报说明中说明相关资产名称、数量等具体
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1.期初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其他公共基
础设施的期初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初数量和金
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2.期末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其他公共基
础设施的期末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末数量和金
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3.人防工程:反映本单位本期已入账的人防工程价值。
4.其他设施:反映本单位本期已入账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各类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数量及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人防工程(2 行)、其他设施(3 行)之
和;
其他设施(3 行)等于浮动行之和;
净值(5 栏)等于原值(3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4 栏)
之差;
净值(10 栏)等于原值(8 栏)与累计折旧/摊销(9 栏)
之差;
- 99 -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当“其他设施”浮动行原值(8 栏)价值大于 0,那么“项
目”必填。
核实性公式:
当浮动行原值(8 栏)等于 1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浮动行原值(8 栏)大于 0 时,浮动行数量(7 栏)应
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
况说明;
当浮动行原值(8 栏)大于 0 时,浮动行数量单位不为
空,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
明;
原值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 50%,请提供说明。
提示性公式:
其他设施(3 行)各栏之和大于 0,则提示请核实该设施
属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么。
(十七)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 13 表)
本表反映的是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期初、期末情况,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产
卡片提取,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修改。
政府储备物资。是指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
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资产,按
- 100 -
照国家政府储备资产相关政策填写,主要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
资储备、能源储备、矿产品原材料储备、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不
包括企业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和商业储备资产(即政府部门
对该项储备资产无所有权)。
政府储备物资计价方式。政府储备物资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
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的规定执行。政府储备物资报表
原则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
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
面价值在政府储备物资报表进行反映。没有账面价值的,按照下
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是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
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二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
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
成本确定。
主要指标说明:
1.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包括粮食、棉花、食糖、肉类、
食盐、边销茶、生丝、化肥、农药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由各级负
责储备的管理部门(单位)填报。
2.能源储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负责重要能源
储备的部门(单位)填报。
3.矿产品原材料储备。包括天然橡胶等。由国家粮食和物资
- 101 -
储备局和其他负责矿产品原材料储备的部门(单位)填报。
4.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包括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医药、重大
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国家区域性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应急运力和
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物资等。由各级负责储备的管理部门(单位)
填报。
5.政府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6.收储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按程序开展储备物资入库。
7.动用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按程序开展储备物资出库。
8.轮换是指为保证品质按程序进行储备物资的更新。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2 行)、能源
储备(13 行)、矿产品原材料储备(14 行)、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16 行)各项之和;
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2 行)等于粮食(3 行)、棉花
(4 行)、食糖(5 行)、肉类(6 行)、食盐(7 行)、边销茶(8
行)、生丝(9 行)、化肥(10 行)、农药(11 行)、救灾备荒种
子(12 行)各项之和;
矿产品原材料储备(14 行)大于等于天然橡胶(15 行);
应急专用物资储备(16 行)大于等于应急抢险救灾物资(17
行)、医药(18 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19 行)、国家区域
- 102 -
性交通应急装备物资(20 行)、应急运力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物
资(21 行)之和;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表间公式:
合计(1 行)期初账面数价值(2 栏)等于财资 01 表政府
储备物资(31 行)价值(1 栏);
合计(1 行)期末账面数价值(7 栏)等于财资 01 表政府
储备物资(31 行)价值(2 栏)。
核实性公式:
数量(1、6 栏)大于 0,则价值(2、7 栏)大于 0,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价值(2、7 栏)大于 0,则数量(1、6 栏)大于 0,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期初账面价值应等于上年期末账面价值,否则提示核实性
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十八)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财资 14 表)
本表反映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
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情况。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产
卡片提取,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修改。
文物文化资产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中“文物文化资产”的规定执行。数量中,“账面数”中填列
- 103 -
已入账数量,“备查簿”中填列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在备查簿
中登记数量。同时,“价值”按照财务账价值填列。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填报遵照《政府会计准则
第 11 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执行。
主要指标说明:
1.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
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
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
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
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
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
文物和未定级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
- 104 -
物。
3.其他文物文化资产。是指除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
外的其他文物文化资产。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期初数量小计(1 栏)等于期初数量(2 栏)、期初备查
簿(3 栏)之和;
期末数量小计(5 栏)等于期末数量(6 栏)、期末备查
簿(7 栏)之和;
合计(1 行)等于不可移动文物(2 行)、可移动文物(7
行)、其他文物文化资产(13 行)各项之和;
不可移动文物(2 行)等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
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 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 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6 行)各项之
和;
可移动文物(7 行)等于一级文物(8 行)、二级文物(9
行)、三级文物(10 行)、一般文物(11 行)、未定级文物(12
行)各项之和;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表间公式:
合计(1 行)期初价值(4 栏)等于财资 01 表文物文化
资产(32 行)期初数(1 栏);
- 105 -
合计(1 行)期末价值(8 栏)等于财资 01 表文物文化
资产(32 行)期末数(2 栏)。
核实性公式:
账面数(2、6 栏)大于 0,则价值(4、8 栏)大于 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价值(4、8 栏)大于 0,则账面数(2、6 栏)大于 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合计(1 行)数量小计(5 栏)应小于等于 100 万,否则
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不可移动文物(2 行)、可移动文物(7 行)、其他文物
文化资产(13 行)期初账面价值应等于上年财资 14 表期末账面
价值,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不可移动文物(2 行)、可移动文物(7 行)数量(1、
2 栏)期初数量应等于上年财资 14 表期末数量,否则提示核实
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合计(1 行)价值(8 栏)应小于等于 20 亿元,否则提
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一级文物(8 行)、二级文物(9 行)的期末数量小计(5
栏)减期初数量小计(1 栏)小于等于-10,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九)保障性住房情况表(财资 15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的保障性住房期初、期末账面
- 106 -
数,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共有产权住
房。保障性住房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保障性住房”的规定执行。有账面价
值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没有价值的可以按照历史成
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等方法进行计价。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
产卡片提取,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可根据保障性住房资产情
况手工修改。
主要指标说明:
1.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
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
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住房城乡建设
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
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规定,从 2014
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
2.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
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政府持有的(含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
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 5 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
等价款,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
3.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
- 107 -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青年人等群体国有产权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
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准入和退出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
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4.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引导并给予政策支持,面向符
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实行购房人与政府按份共有所
有权的住房。
本次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1 行)等于公租房(2 行)、经济适用房(3 行)、保
障性租赁住房(4 行)、共有产权住房(5 行)各项之和;
净值(5 栏)等于原值(3 栏)与累计折旧(4 栏)之差;
净值(11 栏)等于原值(9 栏)与累计折旧(10 栏)之差;
面积(1 栏、6 栏)大于 0,则套数(2 栏、7 栏)大于 0;
套数(2 栏、7 栏)大于 0,则面积(1 栏、6 栏)大于 0;
面积(1 栏)不等于套数(2 栏);
面积(6 栏)不等于套数(7 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表间公式:
合计(1 行)期初原值(3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性住房
- 108 -
原值(33 行)期初数(1 栏);
合计(1 行)期初累计折旧(4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性
住房累计折旧(34 行)期初数(1 栏);
合计(1 行)期初净值(5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性住房
净值(35 行)期初数(1 栏);
合计(1 行)期末原值(9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性住房
原值(33 行)期末数(2 栏);
合计(1 行)期末累计折旧(10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
性住房累计折旧(34 行)期末数(2 栏);
合计(1 行)期末净值(11 栏)等于财资 01 表保障性住
房净值(35 行)期末数(2 栏)。
核实性公式:
公租房(2 行)、经济适用房(3 行)、保障性租赁住房
(4 行)、共有产权住房(5 行)的套数(2 栏)和净值(5 栏)
本期期初数等于上年财资 15 表期末数量,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填写情况说明;
套数(2、7 栏)大于 0,则价值(3、5、9、11 栏)大
于 1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
情况说明;
原值(3、9 栏)大于 0,则套数(2、7 栏)大于 0,否
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原值(3、9 栏)大于 0,则净值(5、11 栏)大于 0,否
- 109 -
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平均每套房面积(1 栏/2 栏或 6 栏/7 栏)应小于等于 20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平均每平方米价格(3 栏/1 栏或 9 栏/6 栏)应大于等
于 1000,小于等于 1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
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每套房均价(3 栏/2 栏或 9 栏/7 栏)应大于等于 30000,
小于等于 100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
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二十)资产盘活情况表(财资附 01 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情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盘活方式划分为内部挖潜、共享共用、调剂利用(无偿划转)、
对外出租、转让(出售)、其他方式等进行手动填报。
主要指标解释:
1.内部挖潜:指单位内部以挖潜利用的方式盘活资产的行为。
2.共享共用:指通过允许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方式盘活资产
的行为。
3.调剂利用(无偿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
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4.对外出租:指通过对外出租方式盘活资产的行为。
5.转让(出售):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
权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 110 -
6.其他方式:其他盘活资产的方式。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栏等于内部挖潜、共享共用、调剂利用(无偿划转)、
对外出租、转让(出售)、其他方式对应栏次之和。
固定资产(2 行)的原值、盘活收入等于房屋和构筑物
(3 行)、设备(10 行)、文物和陈列品(15 行)、图书和档案(16
行)、家具和用具(17 行)、特种动植物(18 行)各项的对应栏
次之和;
合计行的原值、盘活收入等于固定资产(2 行)、无形
资产(19 行)、其他资产(24 行)各项对应栏次之和;
房屋和构筑物(3 行)的原值、盘活收入应大于等于土
地(4 行)、房屋(5 行)对应栏次之和;
房屋(5 行)等于办公用房(6 行)、业务用房(7 行)、
其他用房(8 行)对应栏次之和;
设备(9 行)的原值、数量、盘活收入应大于等于车辆
(10 行)、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11 行)对应栏
次之和;
单价 100 万(含)以上(不含车辆)(11 行)的原值、
数量、盘活收入应大于等于医疗设备(12 行)、科研设备(13 行)
对应栏次之和;
无形资产(18 行)的原值、盘活收入应大于等于专利
- 111 -
(19 行)、非专利技术(20 行)、土地使用权(21 行)、计算机
软件(22 行)对应栏次之和;
盘活收入小计栏次应大于等于上交国库金额栏次;
各指标大于等于 0;
当盘活方式为其他方式原值(22 栏大于 0)时,需在备
注中 说明具体做法。
(二十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等情况备案表(中央部门)(财
资附 02-1 表)
本表由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填报,经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不包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主要指标说明:
1.编制数:取自财资 02 表机构人员情况表执法执勤用车(25
行)编制数。
2.实有数:取自财资 06 表车辆情况表车辆用途(19 栏)为
执法执勤用车的车辆数之和。
3.配备数: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配备的执法执勤
用车数量。
4.喷涂标识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喷涂标识的执法
执勤用车数量,提取财资 06 表车辆情况表车辆用途(19 栏)为
执法执勤用车,且是否喷涂标识为“是 ”的车辆数。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 112 -
若喷涂标识数(4 栏)<实有数(2 栏),需备注说明具
体原因。
核实性公式:
若编制数(1 栏)<实有数(2 栏),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原因说明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十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等情况备案表(地方财政部门)
(财资附 02-2 表)
本表由地方财政部门填报,经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用于
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不包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主要指标说明:
1.编制数:取自财资 02 表机构人员情况表执法执勤用车(25
行)编制数。
2.实有数:取自财资 06 表车辆情况表车辆用途(19 栏)为
执法执勤用车的车辆数之和。
3.配备数: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配备的执法执勤
用车数量,取自资产信息卡。
4.喷涂标识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喷涂标识的执法
执勤用车数量,提取财资 06 表车辆情况表车辆用途(19 栏)为
执法执勤用车,且是否喷涂标识为“是 ”的车辆数。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合计行等于省级、计划单列市、市级、县级及以下各行
- 113 -
对应指标之和;
若喷涂标识数(4 栏)<实有数(2 栏),需备注说明具
体原因。
表间公式: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省级”时,除合计行外,省级
(2 行)大于等于 0,其他行应为 0;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计划单列市”时,除合计行外,
计划单列市(3 行)大于等于 0,其他行应为 0;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市级”时,除合计行外,市级
(4 行)大于等于 0,其他行应为 0;
当单户封面预算级次为“县(区)级、乡级”,除合计
行外,县级及以下(5 行)大于等于 0,其他行应为 0。
核实性公式:
若编制数(1 栏)<实有数(2 栏),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原因说明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十三)卫生健康行业资产情况表(财资附 03 表)
本表由部门标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或机构行
业类型为“卫生”的单位进行填报,反映本单位卫生健康行业资
产情况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手动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管理人员:反映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
- 114 -
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
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
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
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
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仅从事管
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执业(助理)医师: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
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注册护士: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
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
(3)其他:指卫生人员中除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
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3.其他人员:指除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4.编制床位:反映单位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
数。
5.年末实际开放床位: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床位数。包
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
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6.年末病房房间数(个):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病房房
- 115 -
间个数。
7.单人间: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 1 人间病房个数。
8.双人间: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 2 人间病房个数。
9.三人间: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 3 人间病房个数。
10.四人间及以上:反映单位年末实际开放的 4 人及以上病
房个数。
逻辑性审核公式:
合计行(2 行)等于编制人数(3 行)与年末在职职工
人数(4 行)之和;
年末在职职工人数(4 行)等于管理人员(5 行)、卫生
技术人员(6 行)、其他人员(10 行)之和;
卫生技术人员(6 行)大于等于执业(助理)医师(7
行)、注册护士(8 行)、其他(9 行)之和;
床位数(12 行)等于编制床位(13 行)与年末实际开
放床位(14 行)之和;
年末病房房间数(15 行)等于单人间(16 行)、双人间
(17 行)、三人间(18 行)、四人间及以上(19 行)之和;
万元(含)以上设备数量(22 行)大于等于医疗设备
数量(23 行);
万元(含)以上设备原值(24 行)大于等于医疗设备
原值(25 行);
万元(含)以上设备净值(26 行)大于等于医疗设备
- 116 -
净值(27 行)。
二、汇总表编制说明
(一)汇总封面
本表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根据单户封面填报情况,自
动提取生成。
(二)资产负债汇总表(财资综 01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期初、
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面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 01 资产
负债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资产合计等 8 项主要指标(1 行、2 行、16 行、17 行、18
行、19 行、23 行、24 行)的期末数(2 栏)与期初数(1 栏)
增减变动超过 20%且≥±100 万元,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
情况说明;
负债合计(40 行)、净资产(62 行)的期末数(2 栏)与
期初数(1 栏)增减变动超过 20%且≥±100 万元,提示核实性
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资产合计的期末数(1 行 2 栏)、固定资产原值的期末数(19
行 2 栏)、无形资产原值的期末数(24 行 2 栏)、公共基础设施
原值的期末数(28 行 2 栏)、保障性住房原值的期末数(33 行 2
栏)全部=0,且财资综 02 表在职人员年末实有人数(2 行 2 栏)>0,
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 117 -
资产负债表期初账面数(本期 1 栏)不等于上年资产负债
表期末账面数(上期 2 栏),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
明;
货币性资金的期末数(3 行 2 栏)占比资产合计期末数(1
行 2 栏)超过参考值 5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资产的期末数(23 行 2 栏)占比资产合计期末数
(1 行 2 栏)超过参考值 5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
说明;
总计受托代理资产的期末数(39 行 2 栏)≠0 时,提示核
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期末数(38 行 2 栏)占比资产合计期末
数(1 行 2 栏)超过参考值 2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
况说明。
(三)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2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年末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公务用车编制及实有情况。表
中数据以财资 02 机构人员情况表和财资 06 车辆情况表为基础自
动提取生成。
主要指标说明:
1.实有数:该指标取自车辆情况表,车辆用途为同类的车辆
数量之和。
2.新能源汽车数:该指标取自车辆情况表排气量(升)为“新
- 118 -
能源汽车”分类下,车辆用途为同类的车辆数量之和。
核实性公式:
编制内在职人员的编制人数(2 行 1 栏)=0 时,提示核
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年末实有人数(2 行 2 栏)=0 时,提
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单位机构的独立编制机构数(17 行 3 栏)=0 时,提示
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本期编制内在职人员与其他人员之和(2 行+9 行 2 栏)
的年末实有人数大于 20 人时,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在职人
员的年末实有人数(2 行 2 栏),差异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
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本期单位机构的独立编制机构数(17 行 3 栏)不等于
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单位机构的独立编制机构数(23 行 3 栏),
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公务用车的实有数(6 栏)>公务用车的编制数(5 栏)
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本期编制内在职人员的编制数(2 行 1 栏)与上期机构
人员情况表的在职人员的编制数(2 行 1 栏),差异超过 10%,提
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机关和事业工人、经费自理人员的年末实有人数(4~8
- 119 -
行 2 栏)>编制人数(1 栏)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
况说明。
(四)资产情况汇总表(一)(财资综 03-1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的总体情
况,表中数据以财资 01 资产负债表、财资 03 固定和无形资产存
量情况表、财资 06 车辆情况表、财资 07 在建工程情况表和财资
11 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固定资产土地(6 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3 行)
使用状况为闲置(18 栏)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26 栏)
分别占固定资产总额(4 行 6 栏)、无形资产总额(30 行 6 栏)
超过参考值 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房屋(7 行)使用状况为闲置(18 栏)或待处置(待报
废、毁损等)(26 栏)占固定资产总额(4 行 6 栏)超过参考值
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车辆(13 行)使用状况为闲置(18 栏)或待处置(待
报废、毁损等)(26 栏)占固定资产总额(4 行 6 栏)超过参考
值 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合计使用状况为闲置(4 行 18 栏)占固定资
产总额(4 行 6 栏)超过参考值 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
情况说明;
- 120 -
单价 100 万(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22 行)使用
状况为闲置(18 栏)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26 栏)占固
定资产总额(4 行 6 栏)超过参考值 5%,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
填写情况说明。
(五)资产情况汇总表(二)(财资综 03-2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
账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 12-1 公共基
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公路等 16 项资产类别(2 行、18~20 行、22 行、30~32
行、36 行,37 行、40~44 行、47 行)的合计期末负有管理维护
职责数量(6 栏)与合计期初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
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公路等 8 项资产类别(2 行、17 行、19 行~21 行、35
行、39 行、46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原值数(8 栏)与合计期初
账面原值数(3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
需填写情况说明;
公路等 16 项资产类别(2 行、18~20 行、22 行、30~32
行、36 行,37 行、40~44 行、47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数量(7
栏)与合计期初账面数量(2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
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 121 -
(六)资产情况汇总表(三)(财资综 03-3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
账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 12-2 公共基
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堤防等 25 项资产类别(3~8、10~17、19~26、29、30、
33 行)的合计期末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6 栏)与合计期初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
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堤防等 25 项资产类别(3~8、10~17、19~26、29、30、
33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数量(7 栏)与合计期初账面数量(2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堤防等 25 项资产类别(2、9、18、26、29、30、33 行)
的合计期末账面原值数(8 栏)与合计期初账面原值数(3 栏)
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七)资产情况汇总表(四)(财资综 03-4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负有
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其他基础设施和已按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 12-3 公
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和财资 12-4 公共基础设施-
其他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 122 -
道路等 35 项资产类别(5~7、9~11、13、15~16、18~19、
21~23、27~29、31~34、37、39、41~42、45~46、48~49、51~52、
54~55、59、62、66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数量(7 栏)与合计期
初账面数量(2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3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
需填写情况说明;
市政交通设施等 9 项资产类别(3 行、25 行、35 行、
40 行、43 行、57 行、61 行、63 行、67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数
原值(8 栏)与合计期初账面数原值(3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30%,
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八)资产情况汇总表(五)(财资综 03-5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
账的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情况,表中
数据以财资 13 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 14 文物文化资产情况
和财资 15 保障性住房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4 行)、能源储备(15 行)、
矿产品原材料储备(16 行)、公租房(套)(39 行)”的合计期末
账面数量(7 栏)与合计期初账面数量(2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4 行)、能源储备(15 行)、
矿产品原材料储备(16 行)、应急专用物资储备(18 行)、公租
房(平方米)(38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净值数(10 栏)与合计
- 123 -
期初账面净值数(5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20%,提示核实性错误,
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不可移动文物(25 行)的合计期末负有管理维护职责
数量(6 栏)与合计期初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的增减
变动超过 3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可移动文物(30 行)的合计期末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
量(6 栏)与合计期初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的增减变
动超过 5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其他文物文化资产(36 行)的合计期末负有管理维护
职责数量(6 栏)与合计期初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1 栏)的
增减变动超过 10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不可移动文物(25 行)、可移动文物(30 行)、其他文
物文化资产(件/套)(36 行)的合计期末账面数净值(10 栏)
与合计期初账面数净值(5 栏)的增减变动超过 300%,提示核实
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九)资产配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4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通过
不同配置方式本年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账面数
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 07 在建工程情况表和财资 08 固定和无形
资产配置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如果财资综 01 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19 行 2 栏)
- 124 -
大于期初账面数(19 行 1 栏),财资综 04 表固定资产的原值(2
行 2 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 01 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24 行 2 栏)
大于期初账面数(24 行 1 栏),财资综 04 表无形资产的原值(20
行 2 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 01 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19 行 2 栏)
大于期初账面数(19 行 1 栏),那么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小
计(财资综 04 表 2 行 16 栏)应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 01 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19 行 2 栏)
大于期初账面数(19 行 1 栏),那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小计
(财资综 04 表 2 行 30 栏)应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
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 01 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24 行 2 栏)
大于期初账面数(24 行 1 栏),那么行政单位无形资产原值小计
(财资综 04 表 20 行 16 栏)应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 01 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24 行 2 栏)
大于期初账面数(24 行 1 栏),那么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原值小计
(财资综 04 表 20 行 30 栏)应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 125 -
(十)资产使用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5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本期
账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 09 出租出
借情况表和财资 11 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主管单位:货币资金的账面原值(3 行 2 栏)>0 时,提
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一)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6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当年
账面资产处置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 10 资产处置情况表为基础
自动提取生成。
(十二)资产收益情况汇总表(财资综 07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本期
实收收益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 09 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 10 资
产处置情况表和财资 11 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十三)资产盘活情况汇总表(财资综附 01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本期
资产盘活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附 01 表资产盘活情况表为基础
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数量(1、5、7、11、13、17、21 栏)大于 0,则原值
(2、6、8、12、14、18、22 栏)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 126 -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原值(2、6、8、12、14、18、22 栏)大于 0,则数量
(1、5、7、11、13、17、21 栏)大于 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
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四)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等情况汇总表(中央部门)(财资综
附 02-1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中央部门
执法执勤用车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附 02-1 表执法执勤用车情
况备案表(中央部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等情况汇总表(地方财政部门)(财
资综附 02-2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地方财政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附 02-2 表执法执勤用
车情况备案表(地方财政部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十六)卫生健康行业资产情况汇总表(财资综附 03 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卫生健康
行业资产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附 03 表卫生健康行业资产情况
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十七)实体公物仓情况表(财资综附 04)
实体公物仓是指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用于集中存放、统筹利
用公物仓资产的仓库。本表由中央部门一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
财政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手动填列。
- 127 -
主要指标解释:
1.实体公物仓名称:按照实体公物仓具体名称填列。
2.建设开始日期:反映实际开始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时间,如
XX 年 XX 月。
3.启用日期:反映实体公物仓投入使用的时间,如 XX 年 XX
月。
4.详细地址:反映实体公物仓的详细坐落位置,如“XX 省
XX 市 XX 县(区)XX 街道 XX 号”。
5.建筑面积:反映实体公物仓的实际建筑面积。
6.主要牵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选择填
列。
7.运营单位名称:反映负责实体公物仓实际运营的组织或者
机构名称。
8.涵盖单位范围:反映实体公物仓覆盖的单位范围,如省直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等。
9.本年度运营成本:反映实体公物仓本年度运营过程中所产
生的成本,包括管理费用、维修和维护费用、人工费用等。
10.本年度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结合建设及运营成本与本年
度出仓资产节约的资金情况比较分析,反映成本效益情况。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本年入仓资产情况合计栏(10~11 栏)应等于各类资产
- 128 -
设备(13~14 栏)、家具(16~17 栏)、其他资产(19~20 栏)
对应栏次之和;
本年出仓资产情况合计栏(22~23 栏)应等于各类资产
设备(25~26 栏)、家具(28~29 栏)、其他资产(31~32 栏)
对应栏次之和;
原值大于等于净值。
提示公式:
请注意:财资综附 04 表实体公物仓情况表需由中央部
门一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情况进
行手动填列。
(十八)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情况表(财资综附 05)
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是指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资产调剂
使用和共享共用平台。本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实际情况手动填列。
主要指标解释:
1.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反映省级财政
部门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情况,按照是、否填列。
2.是否基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反映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是
否基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按照是、否填列。若“省级财
政部门是否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平台”选择“是”,本项必填。
3.建设开始日期:反映实际开始建设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的时
间,如 XX 年 XX 月。
- 129 -
4.启用日期:反映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投入使用的时间,如
XX 年 XX 月。
5.开发成本:反映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在开发阶段所发生的全
部成本。
6.是否覆盖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是、否填列。
7.覆盖单位范围:反映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覆盖的单位范围,
如省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若“是否覆盖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
单位”选择“否”,本项必填。
8.本年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接收资产情况:反映本年资产调剂
共享平台中接收单位闲置、低效资产的情况。
9 本年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调剂资产情况:反映本年通过资产
调剂共享平台满足单位需要,调出的资产情况。
10.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通过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盘活资
产情况:反映依据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具体举
措,如将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使用情况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推动通过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盘活资产的具体成效情况。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当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平台(2 栏)为
“是”时,是否基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3 栏)、是否覆盖全
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7 栏)必填;
当是否覆盖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为“是”时,覆
- 130 -
盖单位范围(8 栏)必填;
本年调剂共享平台接收资产情况合计栏(10~11 栏)应
等于各类资产设备(13~14 栏)、房屋(16~17 栏)、家具(19~20
栏)、其他资产(22~23 栏)对应栏次之和;
本年调剂共享平台调剂资产情况合计栏(25~26 栏)应
等于各类资产设备(28~29 栏)、房屋(31~32 栏)、家具(34~35
栏)、其他资产(37~38 栏)对应栏次之和;
原值大于等于净值。
提示公式:
请注意:财资综附 05 表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情况表需由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实际情况手动填列。
- 131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