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中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中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平和县中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 2024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空气质量监督帮扶组依法对该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检测状态,安检系统维护中,安全性能检测处于停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闽EGE888、闽DG87X7、闽EAG197、闽EC763J、闽E7760M、闽E13W19、闽E315C2、闽EGE088、闽D1AJ38、闽E207S7、闽E5A866、闽EDZ603、闽EKE965、闽E6Z719、闽E307Y4、闽EP9285、闽D10X98、闽EKH102、闽E192E0、闽E16K19、闽E38A52、闽EHW219、闽E2Z658、闽EFB813、闽D50J78、闽E003C9、闽E*****、闽E5B803、闽E2X802、闽E10G82、闽EB222X、闽EA303G、闽E55U35、闽EB076G、闽ELU361、闽E1X763、闽EW2855、闽EEZ676、闽EGU803、闽DN051R等40辆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定的现象,这些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要求,仍对40辆车辆出具排放合格检验结果,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3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全程由该公司总经理张秋明陪同检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1.罚款11.4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5〕33号 | 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5〕33号
平和县中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9FFX16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隆溪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杨源松 职务:经理
2024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空气质量监督帮扶组依法对你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检测状态,安检系统维护中,安全性能检测处于停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闽EGE888、闽DG87X7、闽EAG197、闽EC763J、闽E7760M、闽E13W19、闽E315C2、闽EGE088、闽D1AJ38、闽E207S7、闽E5A866、闽EDZ603、闽EKE965、闽E6Z719、闽E307Y4、闽EP9285、闽D10X98、闽EKH102、闽E192E0、闽E16K19、闽E38A52、闽EHW219、闽E2Z658、闽EFB813、闽D50J78、闽E003C9、闽E*****、闽E5B803、闽E2X802、闽E10G82、闽EB222X、闽EA303G、闽E55U35、闽EB076G、闽ELU361、闽E1X763、闽EW2855、闽EEZ676、闽EGU803、闽DN051R等40辆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定的现象,这些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要求,仍对40辆车辆出具排放合格检验结果,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3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8号],2024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经理杨源松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杨源松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经营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经营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上传的过程数据截图(证明闽EGE888等40辆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过程数据存在转速恒定的情况);
4.2024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闽EGE888等40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证明你公司对闽EGE888等40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
5.2024年10月2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经理杨源松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经理杨源松确认闽EGE888等40辆车辆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6.2024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费收据(证明你公司为闽EGE888等40辆车辆各收取3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和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键页(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8.2024年12月3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后督察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4年12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闽E79X75、闽E*****召回重测后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完成整改,环境影响未来扩大);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元
N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5)/5]=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2)/(4×2)]×40%=-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6-1)/4]×(0.6-0.3)=******元(11.8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5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3500元。
最终裁量:******-3500=******元(壹拾壹万肆仟伍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11.8万元)罚款;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罚款叁仟伍佰元(3500元);因此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伍佰元(11.45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标签: 机动车排放检 虚假报告 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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