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招标公告
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招标公告
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
(张刘路二桥、濛马河桥、濛马河北桥、濛马河南桥、清河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FNZG-GC*******)
招 标 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 二 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 四 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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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
(张刘路二桥、濛马河桥、濛马河北桥、濛马河南桥、清河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张刘路二桥、濛马河桥、濛马河北桥、濛马河南桥、清河桥)已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资金来自 县财政配套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张刘路二桥、濛马河桥、濛马河北桥、濛马河南桥、清河桥)位于阜南县:
施工标段工程内容桥梁名称跨径
(米)长度
(米)位置工期
(天)质量标准
1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
张刘路二桥1-815.06 阜南县张寨镇田楼村境内120合格
濛马河桥4-2087.06 阜南县郜台乡郜台村境内合格
濛马河北桥1-1623.02 阜南县郜台乡郜台村境内合格
濛马河南桥1-10.017.02阜南县郜台乡郜台村境内合格
清河桥2-1334.00阜南县张寨镇田楼村境内合格
本次招标范围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答疑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要求如下:
3.1.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财务要求:提供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1.3业绩要求:企业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成功完成一个及以上与申请合同段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1.4 信誉要求:企业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参与项目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
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
5)近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3.1.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有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以开标当日计取,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函)。
3.1.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3.3提供有效的由检察机关开具的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5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fnggz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招标文件费用。
5.招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自行踏勘。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2月8日上午9:00,地点为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阜南县南阳大道五岔口南100米路东新华书店院内,北苑小区东大门对面)。
5.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阜南县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联系人:符杰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电 话:138*****522
电子邮件:********0@qq.com">********0@qq.com
2017年1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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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联系人:符杰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府后路盛学啤酒厂
联系人:王工
电 话:138*****522
1.1.4项目名称阜南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乡级07-2标(桥标)工程项目(张刘路二桥、濛马河桥、濛马河北桥、濛马河南桥、清河桥)
1.1.5建设地点阜南县
1.2.1资金来源县财政配套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1)提供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业绩要求:企业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成功完成一个及以上与申请合同段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4、信誉要求:企业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参与项目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
(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
(5)近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有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以开标当日计取,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函)。
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8、提供有效的由检察机关开具的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10、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
1.5费用承担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础,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政办秘【2013】68号文件规定收取。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中标价为基准,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收取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接受异议的电子邮箱:********0@qq.com">********0@qq.com
特别提示:提出异议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署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2017年 1 月 24 日 9 时 00 分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 8 日 9 时 00 分
2.2.3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异议答复在阜南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fnggzy.com.cn)上发布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fnggzy.com.cn)上发布,,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投标文件(生成的GLTB格式文件)电子版二份,确保能够正确导入评标系统。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以上电子光盘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3.2.5是否接受调价函□是
■否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投标保证金1、保证金缴纳形式:转账。
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万元。
3、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保证金必须分标段缴纳。
4、本项目保证金采用虚拟子账号系统收取,投标保证金要确保在2017年2月7日17时前到账,“保证金的转账名称”必须和“投标公司的投标名称”一致。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无效。
5、账户名称: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号:********0010
账号:***********************
备注:
1、代理单位在开标后携项目报名单到财务室领取保证金汇总单供评委评审。
2、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①未中标的投标人在项目公示期结束,代理单位提交完《保证金退还申请单 格式2》后,自动退还;
②中标的投标人在缴纳完履约保证金,办完履约手续后,到交易中心处办理退还手续。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5年
3.5.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交工的工程(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无需逐页小签,但在封面及扉页处及投标文件中注明需签字/盖章处,均需签字/盖章。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技术标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商务标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资格后审资料一式五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全部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LTB格式)电子版贰份。中标后中标单位需按招标人要求份数另行提供投标文件。
3.7.5装订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三卷:
第一卷:商务标: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复印件;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单价分析表;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卷: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顺序以招标文件内所列顺序为准);
2、承诺函;
3、其他材料(如有)。
第三卷:资格后审资料
1、招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年财务状况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5、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6、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情况表;
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装订要求:
装订要求:
(1)《技术标》卷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部分不得超过60页, A3幅面一页以2页计。
(2)《技术标》卷中技术方案文字正文采用小四宋体,行距24磅。内容双面印制(图纸除外)按A4规格装订,如有必要采用A3幅面图纸,折叠成A4大小装订,封面标注《技术标》。
(3)《资格后审》按A4规格双面印制,单独装订,封面标注《资格后审》。
(4)《商务标》按A4规格双面印制,单独装订,封面标注《商务标》。
(5)投标文件应分四个封套包装,第一个封套为第一卷《商务标》;第二封套为《技术标》;第三封套为《资格后审》。各卷正副本可一同包装。上述三卷内容电子文档应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上,一式贰份,作为第四封套单独密封提交招标人。
(6)不提倡奢华包装,各卷正副本宜双面复印。如采用双面复印,一张按二页计。
(7)正副本所有盖章处必须为红图章。
4.1.2封套上写明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阜南县南阳大道五岔口南100米路东新华书店院内)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5天前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阜南县南阳大道五岔口南100米路东新华书店院内)
5.2.1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检查。
唱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逆顺序进行。
5.2.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要求1、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开标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开标时单独提供一份,以上证明、证件均为原件。开标时现场验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2、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资格审查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以下证件材料(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手持,由主席台监督单位查验:
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本部分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按开标程序开启标书唱标,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唱标程序。
第二部分:请各投标单位将如下证件材料(原件)单独用档案袋封装,注明单位名称,随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需提交证件原件:详见第三章评审细则中初步评审的证件和详细评审证
件。
3、开标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要求查验的各种证件和资料,供评标委员会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单位,不得参加评标。
授权委托书开标时单独提供一份
( 证件均为原件。)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7.2.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评标结果在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7.2.2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要求中标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接收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到阜南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审查备案。未按规定备案,依照《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处理。
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10%(取整到千)
履约保证金账户名: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履约保证金开户银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号:********0010
履约保证金账号:20000 45102 75103 00000 059
2、项目中标的投标人,111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履约金账户。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①履约保证金在500万以内(含500万):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②履约保证金在500万以上:该项目进度完工70%退还该项目履约金的50%,该项目进度完工100%退还余下的50%履约金,总计两次退还。
③退还履约金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⑴招标局出具的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合同备案问题咨询****-*******);
⑵填写完整《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单》,该表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⑶《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单据原件。
9.4.1异议、质疑和投诉按照“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异议、投诉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职工,须出示二年以上社保等证明;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当面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单位,否则不予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四)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五)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六)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代理机构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9.4.2中标通知书领取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领取,领取前,项目班子拟进场人员需要到县公管局进行“IFA”系统录入,否则,中标通知书不予发放。
9.4.3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正常投标行为(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2)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账的;
(3)投标授权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授权人代表)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达开标现场的;
(4)开标现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资格、业绩等证明文件的;
(5)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
(6)投标人存在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情形的;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出现(1)-(5)种情形之一,本项目再次招标的,不在接受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有异议(质疑)须在开标现场提交《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异议(质疑)表》。
9.4.4投标约束条件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来投标的,记不良记录1次并予以公示
9.4.5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提示:按招标文件中相关(3.4.1、7.3.1)规定无息退还。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2招标控制价: *******.39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
3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4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5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6同义词: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7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与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10在公示期至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①拟任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
②在公示期满前一年内,其在本县范围承包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
③在公示期满前一年内,在本县有履约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责任属施工方的;
④提供虚假材料(如各种证件等)骗取中标的。
⑤其他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11重要提示:本次招标范围包含所有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开标前各投标单位应认真查看图纸,自行到现场踏勘,并核对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费数量,差异在3%以内的,视为无差异,差异超过3%的可在开标前10日前提出质疑。如有疑问在投标截止10日前书面提出答疑,报价时须谨慎报价,因图纸不明确造成的漏项、节点不明等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办理经济签证,如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工程清单中为包含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工程费用以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报价中,不予另行增加工程费用。
121、加强标后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阜南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考核办法(修订)》,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行为严惩重处。
2、合同签订和工程开工:公示期满无异议,中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具体要求如下:①投标文件电子U盘一个;②履约保证金缴纳单据复印件一份;③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④项目部组成人员职称、资格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套;⑤原则上法定人代表人应本人到场,如非法人到场的,必须由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携带授权委托书、公司印章、项目经理执业印章和本人身份证及专职安全员(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凡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手续的中标单位,业主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人员、机械进场开工,否则业主将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正式开工时间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鼓励中标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程序提前施工,提前时间段不计入工期。如施工期间因政策、气候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业主单位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可以复工时业主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但总工期天数不变,总合同价款不因暂停施工而有所变动。
4、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以及拟派该工程管理人员(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员、安全员)必须每月在岗不少于22天。无特殊情况每发现一次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按人民币5000元违约处罚,累计三次履约不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损失的权利。每发现一次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分别按人民币1000元违约处罚。(以上情况包括业主要求参加会议) 业主将采取IFA脸谱考勤系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考核。凡不履行相关规定的,业主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施工合同,同时取消其在我县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内工程完成后方视为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4个月内完成交(竣)工验收的全部准备工作(包括竣工决算审计),并正式申请验收,逾期业主将对施工单位每天2000元的违约处罚。
6、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的1.5%计入第100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费率不得优惠,保留两位小数。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同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约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虽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合同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的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涉及(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 在合同事实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的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如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夹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招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见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构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定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范围为99%、98%、97%。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B>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条款
1、投标人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g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h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5、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或从业)专用章。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9、投标人的清单(含电子计价文件)和招标文件清单不一致情形的。
10、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未被清标系统正常识别的按废标处理。
1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的;
12、提供的电子清单计价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的。
13、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暂列金额、预留金等不可竞争费及人工单价每综合工日不少于61.2元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费用与措施项目分析表中费用不一致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
15、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上限的。
16、投标报价中变更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或暂估价的。
17、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含措施费项目)无报价或零报价或非正常负报价的。
18、施工组织设计未通过专家评审。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1、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
2、若法人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写,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姓名,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2、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若存在报价调整,调价函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身份证明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委托投标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委托投标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3、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的要求。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查验原件或公证件
投标人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
数量
电子光盘必须能够导入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清单计价文件,且与书面投标文件须完全一致。
以上参与评审的证书、证件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原件审查。
详细评审-技术标评审标准如下:
评 审 因素评审标准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拟派任项目经理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项目班子人员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件,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应具有相应岗位证书.
施工组织设计1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4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定性方法。
2、评标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投标人评审空格内用“√”、“×”表示。
3.合格标准:上述各项技术标准必须通过8项及以上,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再参与评标。
详细评审-商务标评分标准如下:
综合评审打分表
评审内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项目管理机构
(18分)项目经理业绩(11分)1、拟任项目经理具有高级职称的,得2分;
2、拟任项目经理近三年以来(2014年至今),所负责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说明:同一项目的不同业绩按最高业绩计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和合同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工程技术人员(7分)1、拟派驻的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1分;
2、人员齐备、专业配套且须具有相应岗位证书,满足上述条件,得4分;
3、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占项目管理机构总人数60%及以上的,得2分。
企业综合实力(17分)企业实力
(17分)1、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2、近3年(2014年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8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项目,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12分;(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3、近3年(2014年至今)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AAA级且在有效期内,得3分(提供获奖证书,以证书载明时间为准)。
商务得分
(65分)投标报价
(65分)确定评标基准价D值:当通过初步评审(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且为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数N≥7时,去掉投标报价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当N<7时,直接计算余下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即为为评标基准价D。
评标委员会计算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将各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相比,相等的得65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不足以排出名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数点后的保留位数)
投标报价说明:投标人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与评审原件一致原件及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该项不予加分。
评标委员会须核对提供的评审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出具核对结果。
1. 评标方法
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条款》所列内容。
1.3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同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再对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综合评审打分表”进行综合打分,得出综合评审得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推荐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若综合得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若投标报价仍相同,则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技术标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对否定的技术标,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逐项评定,查看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主要施工机械、劳动力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质量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技术组织是否完善、工程工期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是否与现场相符。
2.2.2商务标评审
只有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清标)评审
⑴清标是指通过对需要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⑵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完成。
⑶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①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②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③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④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评委通过清标系统查询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于同一台电脑或同一个软件加密锁,将否决其投标并视为围标串标
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投标报价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⑴投标报价总价的评审:出现以下情况的否决其投标。
①提供的电子清单计价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暂列金额等不可竞争费及人工单价每综合工日不少于61.2元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推荐中标候选人
3.3.1当通过清标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报价依然存在有效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
3.3.2由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审打分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
3.3.3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前三名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4无效报价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 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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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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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体制,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的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法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时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谷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理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惩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根据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1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他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资质、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并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夹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拉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破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的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彩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理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佑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C
本目最后一段方案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款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申请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时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需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充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保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1.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固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不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实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告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北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地 址:阜南县
邮政编码:236300
21.1.2.6监理人: 招标待定
地 址: 邮政编码:
31.1.4.5质保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计算 2 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14天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9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1、超工期每天违约处罚5000元;超工期20天以上的,每天违约处罚10000元;超工期60天以上的,除经济违约处罚外,同时列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不良信誉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附属工程完成后方视为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4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的全部准备工作,并正式申请验收,逾期业主将对施工单位每天5000元的违约处罚。
10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111.6 提前交工奖金: / 元/天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5 %签约合同价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
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 %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5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份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年
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2.5 ‰
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险: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1 ‰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法院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修改为: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资格审查表;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款细化为: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和编制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4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第1.6.4项补充 :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若增加费用报发包人决定,并将决定事项通知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严格按《阜南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考核办法(修订)》执行。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本款补充第4.10.4项:
4.10.4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实际可能与招标图纸显示不一致的浜塘、河沟、必须清运的垃圾或不适用土方、工程范围内的既有道路(含桥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工程范围内现有管线及邻近的建筑物、重要管线;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6.1.3~6.1.5项:
6.1.3承包人应使用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且使用年限等满足安全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按规定对承包人课以相应的违约金。
6.1.4临时驻地及生产区临时设施建设标准除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修改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拉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含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配备和进场计划)。
(2)所采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
10.1.2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一般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业主将不另考虑。
10.1.3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开竣工时间要求,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各种困难,预计困难条件下的各种赶工措施,并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见缝插针,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承包人不得因土地移交、房屋拆迁、管线搬迁、交通协调等原因,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系指施工区域受到台风正面袭击。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5.2 变更权
本款补充:
没有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承包人可以提出变更的建议,并在建议书中说明此项变更被招标人采纳后将会在以下某个一方面或几方面受益:
(1)加快竣工;
(2)降低业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业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给业主带来其他方面的利益。
变更时提交必要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招标人在收到此类变更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增加15.4.4款::
15.4.4 以上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最终需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后方生效。
17.1 计量
发包人承诺按分部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合格最多支付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60%;建设单位中心实验室或政府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最多支付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80%;整体工程交工检测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备注:以上拨款均不含暂列金额。
17.1.3 计量周期
本工程计量周期为30天。
21.1不可抗力的确定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严格按《阜南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考核办法(修订)》执行。
37.6业主检查
业主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业主将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当工程实际进度、质量与本项目的质量及进度目标偏离,无法按合同规定完工时,业主可按46.1 款和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指定给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
46.1工程进度过慢
在该款末尾增加:“业主将本合同工程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给其它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时,由业主直接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而不需要经过原承包人的同意。”
56.1 工程的计量
文末增加:
必要时,业主对所有工程计量有权进行审查。
63.1 承包人的违约
63.1 (1)原文第一行“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改为“无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在条款文末增加:违约的处罚办法为:视合同通用条款63.1款(1)(2)(3)(4)( 5)(6)中任意一种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程度大小,每次分别处以1万~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期中结算中扣除。承包人交纳违约金后,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全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63.2 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在该款末尾增加:“业主在终止承包人合同后必须雇用其他新的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因此增加的施工建设、施工准备和设备集中投入等相关费用均由原承包人承担。”?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xx工程内容包括xx,公路等级 。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阜南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考核办法(修订)》;(13)招标文件;(14)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投标报价和中标通知书所列价格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5.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总工应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允许更换,否则业主将终止合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五大员”必须每月在岗不少于22天。无特殊情况每发现一次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按人民币5000元违约处罚,累计三次履约不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损失的权利。每发现一次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分别按人民币1000元违约处罚。(以上情况包括业主要求参加会议)
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证件原件在签订合同时交业主单位压证保存直至工程完成交工;本工程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否则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员请假,必须征得总监及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同意,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员不低于投标文件同等人员资格,并课以每人20000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更换课以每人5000元违约金.如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不胜任,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令其清场更换。
6.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为准进行施工。承包人还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7.分部、分项工程除监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外,必须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8.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争创优良。
9.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为年,工程保修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年。
10. 发包人承诺按分部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合格最多支付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60%;建设单位中心实验室或政府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最多支付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80%;整体工程交工检测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1.工期为 120 日历天。如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超工期每天违约处罚5000元;超工期20天以上的,每天违约处罚10000元;超工期60天以上的,除经济违约处罚外,同时列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不良信誉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4个月内完成交(竣)工验收的全部准备工作(包括竣工决算审计),并正式申请验收,非业主原因逾期将对施工单位每天违约金处5000元。
12.施工单位开工时必须按照投标文件要求。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试验设备,机械和试验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将给予违约重罚,不能履约或不能执行合同的没收施工履约保证金,严重的解除合同。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要设立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到现场开展试验,发包人有权监督试验人员的在岗情况。
13.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暂留履约保证金的50%做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60天后,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的情况,予以退还。中标单位应逐月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于每月10日前提供工资花名册,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的情况,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付,并处以拖欠金额两倍的违约处罚。并限制1年内在我县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14.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四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执一正二副,招投标管理局执一正,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及施工机械租赁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其公司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限制。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起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四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执一正二副,招投标管理局执一正,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按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或扣减一定量安全生产经费。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承包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对项目一切安全负责;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起止。
5. 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四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执一正二副,招投标管理局执一正,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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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 位 最低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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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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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4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检验、试验、损耗、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或招标范围中投标人没有列入的工程,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招标图中已明确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细目的工作,投标人应在答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核查,招标人在补遗文件中予以答复,否则其费用将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7投标人需在本工程量清单后附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2.8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9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10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2.11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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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说明
3.1编制依据:
⑴招标控制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计价规范、本省现行实施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工程所在地市计价规定:国家交通部《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及相应取费定额及《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08)》及相应取费标准;交办公路〔2016〕6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⑵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⑶本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⑷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常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⑸建筑材料价格参照《阜阳工程造价信息》 2016 第 10 期及市场行情。
⑹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其中包括:赶工、夜间施工、阴雨等恶劣天气、市场价格上涨、大型机械进退场、施工安全等。
⑺其他相关材料。
3.2投标报价的编制:
3.2.1 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有:
⑴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计价规范、本省现行实施的计价办法及阜阳市计价规范。
⑵企业定额,或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⑷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⑸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⑺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⑻其他相关资料: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2.3措施项目清单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编制。
3.2.4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
3.2.5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营改增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执行,税金按11%计取。
3.2.6 人工费不低于61.2元/工日 。
工程量清单
5.l工程量清单表
以下工程量清单除“第100章总则”外,子目名称供参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增减,子目号不得改变,新增的子目,子目号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工程量清单
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1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清单 第200 路基
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工程量清单
清单 第300 路面
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工程量清单
清单 第400 桥梁、涵洞
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工程量清单
清单 第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5.2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单价分析表
单位:元
序号编码子目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税费利润综合
单价
工日单价金额主 材辅
材
费金
额
主材耗量单位单价主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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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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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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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规范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1本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1根据设计要求,本招标工程中下列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相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列出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及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
/
三、工程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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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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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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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承诺书
调价函格式(如有)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承诺函
十一、其他材料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商务标投标文件首页)
我单位参加本次投标,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并按时接受资格审查,如发现提供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企业奖项、项目经理奖项等虚假资料或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
2、本次投标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抬标情形,若经查证属实,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投标拟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是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且在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其他项目中正在担任项目经理或拟任项目经理,如从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或拟任项目经理信息,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视同参加投标的资格审查提交手续不全,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招标若出现投诉,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编制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人员将积极配合调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次投标严格遵守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次序,我方派出人员若出现胡搅蛮缠、辱骂、恐吓、污告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不听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劝阻影响有形建筑市场正常工作次序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本次招标如我单位为中标候选人,除不可抗力外,决不因任何其他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我单位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建造师等内容组织实施,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8、如有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若经查证属实,同意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9、如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违约或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同意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0、我单位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11、签定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非本企业施工人员在场,存在转包、挂靠、转卖行为的同意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赔偿招标人不低于中标价50%的损失。
12、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13、我单位在以往的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14、我单位承诺在10日内对发生变更的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如未能及时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5、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6、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阜南县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自愿依法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如已中标,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不参加阜南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签名、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 月 日
调价函格式(如有)
(招标人名称):
经我方慎重研究,基于 理由,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函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的基础上进行调价,调价后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调价后金额为我方最终报价。
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附后,否则调价无效。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其项目经理资格为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4. 在 年 月 日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质保期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同招标文件要求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同招标文件要求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 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 / %签约合同价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不调整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5%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 %签约合同价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 / %/天
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 5%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 5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签字)
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总计(万元)其 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总费用
(万元)施工
日历天
自报质量备注
第100章
(万元)第200-700章
(万元)暂定金额
(万元)
合计
主要说明:
投标总价(大写):
拟委任项目经理姓名及手机号: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
2016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三、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
致: (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为我公司正式职工,且在其他项目中没有正在担任项目经理。如有,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我公司自愿接受处罚,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共计 万元。
附: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网银支付手续复印件
我单位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方案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合同用款估算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度年
月份
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
1、施工准备
2、小箱梁预制
3、小箱梁安装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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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 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期累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
2
3
……
缺陷责任期
小计100
投标价:
说明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表5-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3、所附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表5-2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表5-3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应与表4-4中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六)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情况表
表6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
率(KW)生产
能力数量(台)预计
进场
时间
小计其中
自有新购租赁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其他材料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意见
本次招标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及施工招标文件,我们确认。
招标单位: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联系人:符杰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38*****522
(单位盖章)
2017年 月 日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单位盖章)
2017年 月 日
标签: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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