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r"","";};磐安县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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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整体政府理念,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执法扰企,推进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行政检查方式,将简单事项检查权委托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精简上门检查的频次、单位和人员,降低检查扰企频率和执法成本,管住风险的同时提升执法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是指针对监管场景下容易发现、高频多发的问题隐患,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对应的可查可见、专业性低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法委托给其他执法机关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方案。
三、简单检查事项库的建立
(一)提出事项。由各执法部门梳理本执法领域内的简单检查事项,分别制作委托检查对象和委托检查事项两份清单,并报送至县综合执法办,由县综合执法办汇总、初步审核后梳理形成全县的委托检查对象意向清单、委托检查事项意向清单。
(二)确定事项。县综合执法办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讨论或专家评价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简单检查事项复核,将简单且专业性较低的行政检查事项确定为简单检查事项,形成事项库。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不纳入简单检查事项库。
(三)发布清单。委托事项明确后,各执法部门签署相应事项委托协议,并由县综合执法办负责将委托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同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动态调整。委托检查事项库的动态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委托检查事项库动态调整。
1.事项增加和修改。如因法律法规废改立、部门调整或是实际运行中遇到问题,需要对委托事项进行新增或进行部分修改的(文字表述或委托部门变更等),由委托部门向县综合执法办提交书面修改申请。经县综合执法办初审后,按照事项委托程序重新委托。
2.事项删除。如因法律法规废改立、部门调整或是实际运行中遇到问题,需要对委托事项进行删除的,由委托部门提或被委托部门交书面申请至县综合执法办,经县综合执法办研究后,在委托检查事项库中予以删除,并予以公告。
四、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的实施
(一)委托事项。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与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初步达成委托意向,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在简单检查事项库内选择事项进行委托。
1.委托机构。各部门根据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委托行政检查事项和范围进行明确,受委托机构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执法检查职权。
2.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检查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执法检查工作委托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受委托机构选配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委托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执法检查职权。
(二)委托检查方式。委托检查事项实行一年一委托,一年一公示。委托机构与受委托机构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范围和权限后,相互签订《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
在开展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即时检查等不同类型的检查时由发起部门具体负责委托事项的检查。
(三)委托检查责任。委托机构对受委托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机构不得进行再委托。受委托机构行政检查行为存在自身过错、情节严重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机构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构自行承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告。委托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原委托机构向县综合执法办、县司法局备案。委托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五、检查任务的实施
(一)培训指导。委托协议签订后,正式实施行政检查前,委托机构针对委托事项对受委托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受委托机构选配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委托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执法检查职权。
(二)实施检查。受委托机构围绕执法监管场景,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构承担。
行政检查应由受委托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实施。开展行政检查时,要遵循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要亮明身份,依法向被检查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外,主动告知委托检查的相关事宜,取得被检查人的理解与支持。
(三)“综合查一次”。委托机构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设置简单事项委托检查表单。受委托机构通过“综合查一次”将委托机构添加为“参与机构”,点击勾选相对应的委托检查表单,“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
六、问题闭环处置
开展现场检查的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查一次实施清单》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涉嫌存在违法新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违法行为属于受委托机构管辖的,按程序处置。
(二)委托检查发现疑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联系委托执法部门予以协助,委托机构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进行非现场指导:
1.能够当场完成整改且无需进行处罚的,委托执法部门可以远程指导协助企业完成整改,并指导现场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资料。
2.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且无需进行处罚的,由委托执法部门通过非现场指导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下发《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等文书,指导受委托机构根据告知承诺的工作流程依法开展工作。
3.需要进行立案查处的,受委托部门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以免证据灭失。同时上报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案件移交”或“违法线索处置”模块交办给委托执法部门。委托部门在接收“案件移交”或“违法线索”后按程序开展处置。
(三)负责牵头开展检查的部门应履行亮证亮码和告知程序。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指导。委托机构要加强对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及时向受委托机构抄送更新调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委托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咨询指导、联系沟通工作。受委托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机构内部融合与协作,要强化执法保障,确保执法装备、执法场所和工作经费等到位。
(二)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行政检查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等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监督。
(三)强化监管衔接。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委托双方要强化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法统筹,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执法,不得增加检查频次。要积极探索合规指导、告知承诺、自查自检等软性监管方式,减少执法检查。委托机构的监管责任不因事项委托而改变,受委托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执法效率,共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四)强化监督评价。委托机构加强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构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构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司法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或者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综合执法办定期组织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双向评价,保障委托双方履职到位。
本方案于2024年11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1.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模板).wps
标签: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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