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
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
标的名称 |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67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11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共2笔不良债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前述2笔不良债权余额1921.*****万元(本金1555.5万元,利息及其他366.*****万元)。其中,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余额1228.*****万元(其中本金971.5万元,利息及其他256.*****万元);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不良债权余额693.3507万元(其中本金584万元,利息及其他109.3507万元)。 | ||
转让底价 | 673.***** 万元 | ||
债务人 | 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1555.5 万元 |
累计欠息 | 366.***** 万元 | 本息合计 | 1921.***** 万元 |
担保情况 | 1.2020年9月18日,万植农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业银行申请借款730万元,借款到期日2021年9月21日;2021年9月20日,万植农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657万元,展期后到期日2022年9月21日。本次借款由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凃小燕、张梅、向东为担保人,其中张梅以万植农资公司97%股权出质、凃小燕以万植农资公司3%股权出质,张良斌以万植巨丰公司24%股权出质、张善奎以万植巨丰公司5%股权出质,湖北华昇公司以其名下的开发项目“罗马假日”担保,向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2021年4月27日万植巨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业银行申请借款656万元。由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良斌、张善奎、向毅、向以珍作为担保人,万植巨丰公司向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 3.2021年6月3日,万植巨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业银行申请借款437万元。由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良斌、张善奎、向毅、向以珍作为担保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向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 4.相关反担保抵押物详情见《实物资产明细表》。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铂资评【2025】000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 (1)本次委托评估的债权涉及有主债务人、保证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方上级公司)专门委托重庆天渝律师事务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形成有《重庆天渝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担保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贷款相关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24渝尽调字第17号)、《重庆天渝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本金968.87万元债权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24渝尽调字第18号)、《重庆天渝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本金584万元债权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24渝尽调字第19号)。前述报告结论显示债务人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及保证反担保人张良斌、张善奎、向毅、向以珍、凃小燕、张梅、向东、湖北华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无清偿能力;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已无市场价值。 (2)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1民初4156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1民初4158号,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渝0101执异39号记载显示,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评估债权相应的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申报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中“万州区鸡冠梁路12号1-2-05非住宅”现场查勘时已租赁作为快递站使用,因委托人未提供租赁合同、租赁人未告知租赁期限、租金,本次评估时未考虑租赁事项的影响; (4)申报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其放置设备的厂区仅有门卫执守,设备或露天、或厂房内静置,无人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成套生产设备金属部件下部因锈蚀大面积穿洞,锈蚀、腐化严重;其余配套设备均有不同程度锈蚀、腐化,深度蒙尘,有积污。因此,申报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中的“机器设备”清算价值为设备残余价值;对回收价值不明显的设备,残余价值计为0。 2.据转让方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本债权涉及的抵押物“万州区龙都街道原玉罗村12号土地使用权*****㎡”有查封,查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本债权涉及的抵押物“万州区王牌路7号附3号1002室”有查封,查封时间分别为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6日。 3.据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渝0101民初*****号显示: (1)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前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8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从2024年11月1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向以珍连带清偿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偿还的本息*****.4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从2022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3)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万州区龙都街道原玉罗村12社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3字第*****号】及189套机器设备(详见《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被告向东提供的位于万州区王牌路7号附3号1002室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07字第*****号】、被告向琦提供的位于万州区鸡冠梁路12号1-2-05房屋【产权证号:301天房地证2005字第*****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张良斌、向毅、张善奎、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以珍对第一项协议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据转让方提交的《同意放弃保证责任的函》显示:现因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 (2022)渝0101民初4156号、 (2022)渝010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所有申请人同意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就前述(2022)渝0101民初4156号、 (2022)渝010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应向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5.据转让方提交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显示:2024年12月16日除万州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保证人张良斌、向毅、凃小燕、张梅、向东、张善奎、向以珍向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就前述(2022)渝0101民初4156号、 (2022)渝010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应向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现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2022)渝0101民初4156号、 (2022)渝010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解除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6.其他重要信息见《资产评估报告》。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红 | 联系电话 | 177*****35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法律文书、合同等)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涉及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债务人的偿还能力;3、债权的回收风险;4、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转让。 六、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债权交易及交割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Content?id=*****。 七、债权实际金额以最终交割为准,且不以金额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待受让方结清价款后,方能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债权交割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八、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缴款收据。 九、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万植巨丰、万植农资欠款明细表》、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合同》万担2024债转字第1号、《债权转让合同》万担2024债转字第2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同意放弃保证责任的函》、《解除担保责任的函》。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杰 | 联系电话 | 023-********/135*****203 |
标签: 不良债权 农村资产 万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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