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订)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全面承接省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10月20日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发文)第5项 | |
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做好全面承接省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10月20日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发文)第6项 | |
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11项 | |
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关于做好全面承接省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10月20日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发文)第7项 | |
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2018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7项 | |
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 |
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财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36项 | |
1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给付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2号)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非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各学校不得将在籍但不在校就读或在籍但不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37项 | |
1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确认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 | |
1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确认 | 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名师工作室认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第五条第十九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 |
1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 突出贡献的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189项 | |
1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13项 | |
1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190项 | |
1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191项 | |
1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65项 | |
1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66项 | |
1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三十四条,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68项 | |
2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批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 |
2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教育督导工作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 13 号)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2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2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第五十八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 |
2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商品的包装说明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0项 | |
2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教师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2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或者上缴财政: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的; (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 (三)占用或者挪用教师周转用房的; (四)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成建制补课等活动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第五十八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擅自停课的; (二)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的; (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 |
2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基础教育处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7号)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
2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卫生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
3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
3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3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
3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
3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违规颁发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5项 | |
3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综合处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6项 | |
3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7项 | |
3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党群工作处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1项 | |
3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
4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4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考试中心 党群工作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
4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4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4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2项 | |
5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4项 | |
5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17项 | |
5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
5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
5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
5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顶替本人或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党群工作处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6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按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 |
6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教育考试考务费、职称评定费的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财务处 教育考试中心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9号)第一条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1〕30号),结合我省近年来有关设立、调整、取消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我们对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教育系统举办的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29、2830项 | |
6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教师资格考试费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财务处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09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公安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全省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本次清理规范的我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三、清障施救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执收单位不得改变执收主体委托征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33项 | |
6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高中学杂费、住宿费、幼儿保教费的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发展规划处 民教幼教处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2013〕9号)第一条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1〕30号),结合我省近年来有关设立、调整、取消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我们对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教育系统举办的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第一条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37项 | |
6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业余体校 |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四章第九条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39项 | |
6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少年宫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0项 | |
6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校舍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发展规划处 学生安全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全文 | |
6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业余体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四章第九条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二章第四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普遍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 | |
6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2项 | |
7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初级中学及辖区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基础教育处 民教幼教处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 |
7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消防安全、综治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基础教育处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3 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21 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3项 | |
7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教学质量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5项 | |
7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第五十八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常设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管理。要加强与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1项 | |
74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监督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6月3日 财教[2013]84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7项 | |
75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各处室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 |
76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2018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第十二条 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临时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召开座谈会;(四)进行调查和测试;(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七)进行综合测评;(八)其他方式。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办〔2011〕10号) 第四章第(二)项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学校督导评估实施计划和操作规范,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实施学校督导评估,组织责任区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视导,对需要整改的学校进行复查和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77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 |
78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基础教育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49项 | |
79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监督检查;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查;民办学校年检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一条第一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
8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学校工会财务审计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党群工作处 |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11〕27号)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 |
8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 基础教育处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82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业余体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50项 | |
83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各处室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285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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