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鄂0684破1号关于公开遴选破产清算一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鄂0684破1号关于公开遴选破产清算一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遴选宜城市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城市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现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审计机构,相关报名事项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2007年07月16日,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二、参与竞争的资质和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并被编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机构成立3年以上,拥有满足本案审计工作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至少从事过1件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报名时附个人证书);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法定应当回避情形;

4、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能够完成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任务,并承诺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5、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6、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

8、承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保守在知悉的商业秘密;

9、承诺同意本案审计费用待本案财产处置交易完成后再行支付。上述要求,由受邀审计机构自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三、审计工作内容

审计机构报名时,应当阅知以下审计工作内容,并书面承诺在审计报告中如实作出明确回应:

1、对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基准日2024年10月25日的专项审计报告,如发现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投资,应进行延伸审计;

2、如发现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企业等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有等情况,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存在人格混同,且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的情形,应出具实质合并程序的人格混同专项审计报告;

3、对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数据、民间借贷、涉嫌侵占挪用等事项,包括账外发生的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在债权债务核查中,应对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整理后独立建档交管理人;

5、核查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情况,向管理人提供破产期间的税务申报及相应税款缴纳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过户中的税务难点咨询;

6、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等事项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并应特别关注清理、核对和查实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私卡公用的个人卡资金流向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以下专门事项明确披露:

(1)对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2)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3)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4)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和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5)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7)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类款项、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情况;

(8)房产的出售(包括是购买、工程款抵债、实际交款数额等)、出租情况。

7、核查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8、针对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中每笔申报的债权、债务,查询账面记录及其对应收付凭证,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规,并将审定后的债权、债务数额及其证据所在凭证号编制《债权表》《债务表》,交管理人复核后,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正确披露;

9、向管理人提供财产状况的相关信息数据;

10、向管理人提供税务债权审查的政策法规依据,提供破产清算或重整状态下的税务法规政策咨询;

11、参与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条件提供咨询意见;

12、根据法院、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及其他需重点审计的工作事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3、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管理人履行职务情况出具核查咨询报告;

14、根据法院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并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法院要求参加的各项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15、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的财务信息和会计资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实际情况逐项清理、核对和查实,严格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具客观、全面的审计报告。将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流向列为审计重点,并对是否逃废债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如实披露;

3、对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收类款项,应采取积极的函证方式逐笔函证,对未回函单位须实施替代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诉讼仲裁等工作及时提供支持;

5、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6、可以同时投入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和2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到管理人工作现场,全面开展工作,保障充足的现场人员完成与审计相关的各项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对资产盘点等各项基础工作有足够的人员保障;

7、应当按照程序要求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10日完成锦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报告初稿,并在债权人会议前5日出具正稿,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为法院司法裁决提供依据;

8、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答复。

五、审计费用及支付形式

1、因宜城市对无产可破案件暂无破产案件专项经费补贴,截止发布本公告之日,管理人没有查询到锦湖公司有破产财产。经宜城市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案件终结时锦湖公司仍无产可破,由管理人垫付审计费用8000元;如果锦湖公司存在可分配财产,则在财产分配时向审计机构支付*****元审计费用(可分配资金数额少于*****元则以可分配数额为限支付审计费用)。

2.本次审计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银行询证费、往来询证快递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与本次审计相关的政府部门规费等其他费用包含于审计业务收费之中。

六、报名及遴选方式

1、申报机构一律提供纸质申报材料,须将申请书及符合报名条件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料文件,以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书复印件、资料、凭证和承诺书加盖机构印章;

2、申报机构可以另外提供能够体现自身审计实力的审计报告实例样本、资料(含影像、图片资料);

3、申报机构应在申报资料中指定具体联系方式,管理人将在书面评审后择优确定一家机构报法院批复后签约,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评选结果。

4、申报机构报名参与竞争提交的资料,管理人将存档备查,不予退还。

七、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8日下午17时止(邮寄报名,以寄件时间为准);

2、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百盟城市广场A座17层 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宋律师 联系电话:136*****336

宜城市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遴选公告.pdf 下载
,宜城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审计机构 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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