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镇宁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当前,镇宁自治县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提高我县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主体责任,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对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的矿山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www.qgfljg.cn)核验。
四、责任与监管
(一)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县气象局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县气象局相关股室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镇宁自治县气象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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