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中央补助结核病药品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包1)增补合同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中央补助结核病药品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包1)增补合同
张家界监狱中央空调及公租房热水系统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南省张家界监狱的委托,对张家界监狱中央空调及公租房热水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采购项目的名称:张家界监狱中央空调及公租房热水系统
预算金额:121万元。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 张财采计[2016]-162
委托代理编号: XYTC-张-2016-10-09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3.1.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1.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1.4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特定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参与投标报名。
3.2.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空调代理商或者中央空调制造商;代理商须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3.2.3提供空调机组和热泵设备制造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3.2.4所投中央空调设备的制造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所投空调主机设备的CRAA认证证书;
3.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14:30时到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持本公告发布后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其身份证原件及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到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市金领国际大厦13楼1303室)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 400元,售后不退。本次招标恕不接受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报名方式。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 2016年11月7日 9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5.2开标时间: 2016年11月7日9时。
5.3开标地点: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区(张家界市南庄坪南庄星座17楼)。
5.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6.投标保证金
6.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人民币)
6.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6.3.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6.4开户名称: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解放路支行
6.5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
6.6.投标保证金子账户的获取:
6.6.1投标人登陆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zjjsggzy.gov.cn),进入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右上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户”按钮,获取本项目(标段)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或打印),该信息单注明的账户为投标人交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6.6.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右上方“保证金缴纳查询”或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专区“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本单位投标保证金到账和退还情况。
6.6.3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原路退还至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6.6.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金领国际大厦13楼1303室
联 系 人:胡先生
采 购 人:湖南省张家界监狱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小河坎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 ****-******* 189*****878
采购监管部门: 张家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联 系 人:****-*******
地 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六楼此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中央补助结核病药品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包1)增补合同 | |||||||||||||||
公告日期:2016年12月29日 | |||||||||||||||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6]002349号-1补2 | |||||||||||||||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甲方) | |||||||||||||||
供应商(全称):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乙方)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
1.项目信息 | |||||||||||||||
(1)采购项目名称:2015年中央补助结核病药品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增补计划 | |||||||||||||||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6]012718号 | |||||||||||||||
(3)项目内容:2015年中央补助结核病药品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 |||||||||||||||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童立里。 | |||||||||||||||
2.合同金额 | |||||||||||||||
(1)合同金额小写:360752.4 | |||||||||||||||
大写:叁拾陆万零柒佰伍拾贰元肆角零分 | |||||||||||||||
(2)具体标的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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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合同履行日期:2016年12月01日,履行期限:365天。 | |||||||||||||||
地点:湖南省内甲方指定地点 | |||||||||||||||
方式:按合同约定 | |||||||||||||||
4.付款 | |||||||||||||||
1、按合同约定 | |||||||||||||||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
ON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6.组成合同的文件 |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
(2)成交通知书 | |||||||||||||||
(3)响应文件 | |||||||||||||||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 |||||||||||||||
(5)专用合同条款 | |||||||||||||||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 |||||||||||||||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 |||||||||||||||
(8)其他合同文件。 | |||||||||||||||
7.合同生效 | |||||||||||||||
本合同自2016-12-01生效。 | |||||||||||||||
8.合同份数 | |||||||||||||||
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12月0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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