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采购采购公告
嵩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采购采购公告
1.1 招标编号:0730-176132YN0001/01(A包);0730-176132YN0001/02(B包);
1.2 项目名称:嵩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采购
1.3 采购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为嵩明县党政机关公务车辆提供鉴定评估(A包)、拍卖(B包)及相关服务的定向服务中介机构。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
★注:供应商必须按包件内服务要求整体进行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此次公车改革处置完毕。
1.5供应商资格要求
1.5.1 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1.5.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1.5.2.1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1.5.2.2 A包供应商须具有商务部门颁发有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具有2名(含2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必须包含至少1名具备二手车评估资格的评估师)。B包供应商须具有商务部门颁发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有至少2名(含2名)以上注册拍卖师并提供有关证书扫描件。
1.5.2.3如市外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须在昆明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5.2.4不接受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参加投标。
1.5.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4本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同时对A包、B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中取A包、B包。
1.5.5其他要求:按照昆监管联发【2014】3号文第四条要求“供应商(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交易当事人应在领取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人(采购人、出让人、竞卖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采购、出让、竞卖)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中选、成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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