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民政局关于征集《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云县民政局关于征集《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县人民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积极参与。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二、征集内容
《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可通过寄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来信地址:云县爱华镇新云洲社区瓦窑坝广场北路6号云县民政局门卫室请在信封正面注明“《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建言献策”,邮编:******;
2.传真电话:0883-*******;电话:0883-*******;
3.电子信箱:yxmzjswg@163.com(邮件请注明“《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建言献策”)。
衷心感谢您对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民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出具火化证明。
第七条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墓建设
第八条 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鼓励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或相邻的行政村联建村级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 严禁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占地面积单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不超过6平方米,倡导不立碑。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十条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0.5米,不得建围栏。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安葬范围:
(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户籍的村(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非公职人员的,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可选择将两人安葬在本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非公职人员,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户籍因工作等原因迁出本村,退休或失业后本人回到本村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在不违反户籍地殡葬政策的前提下,并经所在乡(镇)和村(社区)同意后,可将其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村(居)民死亡后所安葬公墓,按照户籍地原则;选择在其他公墓安葬的,需征得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墓穴位统一编号,编号原则采取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
夫妻双方,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可选择单墓穴内合葬,也可预留相连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安葬,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墓区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办法,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由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督促丧属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成本依法合理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乡(镇)负责监管,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由乡(镇)、村(社区)负责监管,维护管理成本费重点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维护等。
第十八条 乡(镇)、村(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消费。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农村居民死亡后到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遗体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墓穴、公墓内的绿化物等设施的,责令赔偿,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墓区内做道场、烧纸马或者搞其他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以及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责令拆除,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者遗骸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不符的,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标签: 殡葬改革 农村公益性公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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