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文物发〔2025〕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控要求,确保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原址重建、改作其他用途等建设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也对规范涉建工程审批,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提出了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管控要求,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二、规范报审材料,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涉及铁路、公路、电力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做好“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及项目选址等相关前期工作。工程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措施、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由我局审批;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经我局初审同意后呈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经国家文物局和我局审批同意的建设工程,由你们指导项目单位对所报工程项目进行修改、完善,调整优化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强度,确保文物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研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文物保护 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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