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15亩鱼池经营权-交易公告
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15亩鱼池经营权-交易公告
发布区域 | 张岗铺村 |
转出方名称 | 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15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12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承包期限不满五年,按五年计算。 2、竞价人须在竞价之日前(按农交所网上发布时间为准),交竞价押金*****元和其他费用500元及平台收取的信息技术服务费280元到农交所指定账户,其他费用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无论竞价成功与否不再退还。 3、发包底价为每年每亩1200元,每次加价每亩50元,价高者竞价成功。如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可按原定底价为竞价成功。竞价成功后不得反悔,如若反悔,竞价押金不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另行发包。 4、竞价成功者自竞价成功之日起三日内签订合同,竞价成功者竞价押金2万元,竞价成功者竞价押金2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期间若无违约行为及到期后拆除地上物,保证金于承包期满后退还。 5、一切产生的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由竞价成功者担负。 6、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鱼池承包经营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承包方生产设施。承包方负责对现有硬化的公路及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及维护,如发生人为损坏由承包方自行修复,否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视损坏程度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和继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但不得改变鱼池的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并负有依法利用、保护鱼池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8、鱼池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9、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鱼池或者流转鱼池承包经营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鱼池。 10、承包期内,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街道办及上级部门,需要进行架设电线或绿化等工程,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允许。 11、承包方因生产需求,需要建附着物,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2、承包方只许在承包鱼池范围内养殖水产品,承包期间承包方不得私自扩坑,否自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13、承包方所承包地块不发生燎荒,如发生燎荒,每发现一个火点,从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以此类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14、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在10日内无条件交出鱼池并清除自己所属的地上附着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如承包方未交出鱼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鱼池及地上附着物。 15、鱼池水费、用电电源、线路和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16、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区、街道征用土地,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征用承包方全部鱼池,合同自动终止;若征用承包方部分鱼池,未征用的鱼池继续适用合同条款,承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让出征用鱼池,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年承包费的1%承担违约金。所征用的鱼池赔偿费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面损失按街道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如果虽已征地,但未占用鱼池,可顺延至承包期满,但承包方不享受鱼池补偿。 17、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方应及时通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8、为保障周牛路畅通,电杆以西4米培土护道。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人群(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转出用途 | 用于淡水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5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50000*****70861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标签: 鱼池经营权 出租 淡水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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