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动办关于《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公示

省国动办关于《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编制了《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3日至3月16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实名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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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附件

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

类 型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市、县

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3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4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5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6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7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8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9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0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1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12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3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14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5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6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7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8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19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0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1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2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23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4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5

对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26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27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

28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省、市、县

29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省、市、县

30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1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2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3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4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5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

36

对未达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省、市、县

37

对损坏人防工程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省、市、县

38

对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省、市、县

39

对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省、市、县

40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

41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

4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

43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4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5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7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8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49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

50

对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市、县

51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市、县

52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4-65项

省、市、县

53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6-68项

省、市、县

54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

55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市、县

56

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市、县

57

对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市、县

58

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市、县

59

对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

60

对核电厂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61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省、市、县

6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省、市、县

63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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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执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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