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103号-105号江润大楼停车场三年租赁权
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103号-105号江润大楼停车场三年租赁权
详见浙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html">https://www.zjpse.com/prjs/lease/detail/******.html
一、标的信息: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3-0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03-14
出租标的地址 鹿城区望江东路103号-105号江润大楼停车场
交易机构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二、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30万元。
2、法律法规要求报消防、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行政部门审批的施工、装修项目,必须在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后根据规定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7、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竞拍人参与竞拍前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条款,一旦参与竞拍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租赁合同全部条款。
9、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因出租方未及时腾退导致原租赁合同到期后10个自然日内无法交房的,交房时间和租赁期按顺延处理,或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意见。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0、该场地在租赁期内存在拆除、拆迁及地块开发的风险,意向方参加竞租视为已知晓并愿意承担风险、自愿租用。如遇拆除、拆迁、地块开发或政府部门要求该场地不得出租使用的,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必须无条件在通知书要求的腾空期限内腾空该场地,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温州港集团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承租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停车及收费模式
11.1出租方、温州港集团及关联单位、出租业务关联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停车场承租人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优先保障出租方、温州港集团及关联单位车辆、出租业务关联单位的停车需求。上述公司及关联车辆免费数量不超过110辆(包括大巴、中巴车),其中含3个带顶棚固定车位归出租方使用。
11.2温州港集团及关联单位外包通勤大巴车辆有偿优惠停放
停车场承租人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优先保障温州港集团及关联单位外包通勤车辆的停车需求,通过包月形式适当优惠,按不超过600元/辆/月,由车主直接向停车场承租人缴纳。
11.3江润大楼承租户车辆有偿优惠停放
江润大楼承租户车辆通过包月形式适当优惠,按200元/辆/月,由江润大楼承租户直接向停车场承租人缴纳。江润大楼承租户车辆信息由出租方负责核定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停车场承租人无权自行加入或剔除江润大楼承租户车辆。江润大楼承租户客人车辆收取费用每辆车不得高于15元/24小时,承租户客人车辆优先停放,停车场承租人违反规定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电等措施,出租方收到江润大楼承租户3次投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立即解除合同。承租户的载货车辆(小四轮、皮卡等,不含小型轿车)免费停放1小时,超出按承租户客人车辆标准收取费用。承租户对江润大楼进行装修期间,大楼后面(与大楼东边墙体齐平至南入口)的7个车位应留予该装修户使用,并按每个车位200元/月收取费用,直至装修结束后交还。
11.4周边出租方承租户车辆有偿停放
周边出租方承租户车辆实行有偿停放,按300元/辆/月,由车主直接向停车场承租人缴纳。车辆信息由出租方负责核定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停车场承租人无权自行加入或剔除车辆。江润3号楼上下楼梯口前两个车位间距范围内作为通道禁止停放车辆。
11.5出租方到访客户车辆免费临时停放
出租方到访客户在到访当日临时免费停放,到访客户临时免费停车由出租方接待部门通知。
11.6社会车辆的临时停放
(1)在停车场42(上述车位均仅为预估,以现场实际为准)个小车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停车场承租人可允许社会车辆入场停放并收费。
(2)如42个小车车位已停满,只允许已录入车辆识别系统的车辆和停车场承租人的当天客户入场,不再允许其他车辆入场。停车场承租人应取得该部分车主的车钥匙,以免影响大巴、中巴车出入,并在小车车位空余时,及时停到车位内。
如停车场承租人在42个小车车位已停满的情况下,允许不在车辆识别系统的车辆或非停车场承租人当天客户的车辆入场,出租方有权对停车场承租人苛以200元/车次的违约金处罚。
11.7出租方车辆识别系统移交给停车场承租人。系统的维护责任及费用由停车场承租人承担。
11.8停车场照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由出租方在交付停车场时一并移交承租人,今后照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维护责任及费用由停车场承租人承担,如出现破损、失效应按照原标准更换或进行其他维修。照明系统、值班室、车牌识别系统、监控系统等全部电费及水费、维修费由停车场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停车场地面、墙体、大门等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停车场地面、墙体、大门等损坏的,承租人向第三方追偿后负责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怠于追偿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停车场岗亭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承租人怠于维修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9停车场内发生偷窃、碰撞、火灾等一切事故以及发生车辆被损坏、与停车客户的纠纷等,由停车场承租人承担出面处理,并由停车场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11.10停车场承租人不得对任何车辆作超出停车场租赁期限外的停车承诺或收取超出停车场租赁期限的停车费,不得超过出租方约定的相关停车标准收取停车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关系。
11.11停车场承租人需安排专人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发生车辆停放影响温州港集团班车出入的情况,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的,出租方有权对停车场承租人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30天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集团班车不能正常出入且影响时间超过10分钟的事件,出租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1.12对停车场进行改造的项目包括设置立体车位、设置电动车充电设备、地面平整、围墙加固改造、设立广告牌等,需报经出租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2、该场地在租赁期内存在拆除、拆迁及地块开发的风险,承租方参加竞拍视为已知晓并愿意承担风险、自愿租用。如遇拆除、拆迁、地块开发或政府部门要求该场地不得出租使用的,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必须无条件在通知书要求的腾空期限内腾空该场地,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温州港集团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承租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3、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标签: 停车场租赁 鹿城区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