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行政处罚信息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综合执法二中队) | |||||||||
编号:2025-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汝集镇炳亮便民商店 | 利辛县汝集镇炳亮便民商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2024年12月31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汝集镇炳亮便民商店销售的标称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牌口子窖白酒(五年型)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批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1、没收侵权白酒2箱×400mLX4盒; 2、罚款:2000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7 | 利市监处罚〔2024〕1835号 | |
2 | 利辛县卓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利辛县卓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2024年12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提供的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卓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互联网天猫商城店铺名为“贝格法旗航店”发布了 “锁住温暖、全方位抵御寒冷、防水耐脏,一擦即净、”等词语宣传广告内容。 | 罚款: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7 | 利市监处罚〔2024〕1819号 | |
3 | 利辛县慧迪商贸有限公司 | 利辛县慧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2025年1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慧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详情页面中发布虚假广告(紧急制动不束缚、快速蓄热),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罚款: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7 | 利市监处罚〔2025〕31号 | |
4 | 利辛长淮中西医结合有限公司 | 利辛长淮中西医结合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 2024年10月28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长淮中西医结合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利辛长淮医院(于2024年7月13日)发布广告标题为;“我院大内科收到一面特别的感谢锦旗百岁患者的康复之路”文案中,首部、尾部有标有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文中含“张亮院长凭借其深厚的医学背景和领导力,主导了治疗策略的制定;骆海玲医师则以其精湛的医术和细致的临床观察”等医疗技术用语、含对内科张亮院长、骆海玲医师的从业经历介绍,含骆海玲医师及内科全体医疗团队为一名患者完成上述协同治疗和精心护理下的成功案例并附该患者送锦旗的合影照片。 | 罚款:2000元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4〕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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