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政策明白纸
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政策明白纸
一、资金简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总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可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二、申报类别。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主要任务为重点,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
(一)水泥、垃圾发电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如有组织治理方面SCR脱硝、无组织方面皮带廊道二次封闭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如有组织治理方面的SCR脱硝,袋式、电袋复合式高效除尘,无组织治理方面物料堆棚、转运皮带廊道及中转站实施封闭改造等)。
(三)涉VOCs企业治理。源头替代(如家具、汽车制造、工程机械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深度治理(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光氧催化+活性炭等末端治理设施提升为RTO或RCO等高效设施)、无组织治理(如涉VOCs企业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绿岛”喷涂中心项目、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炉窑淘汰(重点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说明非产能置换、非指标置换、非迁建、非汰小建大、非淘汰类、不再复产等)。清洁能源替代(如耐火材料、铸造等行业炉窑改电、改天然气)。末端治理(如重点支持有色、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铸造等行业低效设施升级项目,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改建低氮燃烧、SCR、SNCR、活性焦等治理技术项目等)。
(五)锅炉综合治理项目。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生物质锅炉除尘、脱硝深度治理等。
(六)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类项目。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的圈舍、养殖场堆肥车间氨等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参照企业治理项目准备申报资料);氨监测监管设施项目。
(七)能力建设类项目
1.移动源能力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管控平台、用车大户系统平台、油品储运销监管平台、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监控、黑烟抓拍设备、路旁空气质量监测站。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便携式林格曼黑度仪、便携式尿素监测仪、OBD故障诊断仪、油气回收三项监测仪、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
2.监测和执法能力。重点包括六参数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臭氧超标城市VOCs组分监测项目;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项目。重点支持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便携式常规污染物和VOCs检测仪购置项目。
3.平台建设类。支持市级和省级项目,不支持县级平台建设,仅支持软件建设,所有平台硬件、运行维护、网络费用资金不在支持范围。
(八)不支持的项目类型
主要为总投资不足200万的项目,已完工项目、三同时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过度治理项目(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再进行设施提升改造不支持),实验室、国控站、超级站、科研类、运行维护类、执法记录仪、指纹打卡、会议系统、LED显示屏、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餐饮油烟、恶臭、异味、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与路灯相结合的净化系统、清扫车、雾炮车、建筑工地扬尘监测)、秸秆综合利用、日常工作经费、洁净煤、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基建、新能源车替代等。
三、申报流程。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整体流程如下图。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治理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污节点、与项目相关部分的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改造必要性、治理技术比选、改造内容、预期目标、效益分析、投资概算、实施周期等),能力建设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应明确现有能力、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相关参数、投资估算和维护保障措施等)。
(二)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
1.污染治理类:批复或备案文件。
2.淘汰类和打包治理类: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工作方案或计划。(实施方案应明确淘汰设施基本情况、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必要性分析、淘汰方式、淘汰补贴标准、投资测算等,且淘汰项目,需提供详细设备清单)
3.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函。
4.未获得其他中央资金的证明。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注意事项。中央资金下达有时间差,各企业要结合项目进度情况尽早申报。建议项目立项后即可申报,已完工(含项目工程款已付清)的项目不能补助。
五、如遇问题,请咨询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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