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招标文件

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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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20250304090
20250212日至20250219
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单位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采购单位地址:长春市浦东路813号采购单位联系人:姚树磊联系电话:0431-89963077
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3268号东皇大厦6楼联 系 人:张磊电 话:0431-85116007
3项目名称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
招标编号JLHYHX-2025020
4合同履行期限1年
5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6出资比例100%
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8采购范围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内涉及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邀请专业团队,组织我省执法队伍和管理人员一并对全省173家(包含但不限于173家企业,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逐一问诊帮扶,查找VOCs治理薄弱环节,快速解决VOCs治理突出问题;查找我省在规范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短板,学习现场执法和监管方式方法并对现场执法和监管进行培训;同时,深度挖掘企业VOCs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9*报价方式本次招标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总报价不允许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
10*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11*投标人合格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和服务能力;(2)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4年1月1日至
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3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等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4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1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6投标截止时间202503040900(北京时间)
1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18*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转账、电汇,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基本账户)、专业担保公司的保函、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其中,转账、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应当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收款人全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开户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账 号:0710518011015200010908※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财务联系电话0431-81301545。注 : 请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将 转 账 凭 证 或 保 函 传 至1195533196@qq.com邮箱,以便招标人核查。
1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
20*投标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二份(U盘拷贝)。
21*装订要求投标文件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式2份。U盘拷贝。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22封套上写明采购编号: 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2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三室。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0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4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3月0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三室。
2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业主评委1人,共5人评委。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由采购人代表在吉林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27付款方式按项目完成进度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
28技术参数详见第六章
29中标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按中标价格的1.5%向中标人收取。收款人全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开户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账 号:0710518011015200010908
30其他要求“*”条款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
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
31中小企业行业划分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备注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正偏离备注
序号内 容
1企业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人:电话:
4传真:电子邮箱:
5注册地:注册年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业主单位名称合同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内容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X≥30050≤X<30010≤X<5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X≥2000100≤X<20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
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X≥1030≤X<1010≤X<3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专家4业主评委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备有效的依法纳税凭证(应附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证明材料)
3具备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附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投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
7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8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商务和技术需求进行应答,投标人须如实根据所投产品信息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
9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
10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1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
13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
14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中的规定和要求。
15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
结 论
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分值评标要点及说明
投标报价(20 分)投标报价20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的报价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20%×100若供应商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即为无效投标。
商务部分(25 分)业绩152021 年 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15 分。注: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业绩中,合同甲方为同一单位的视为同一业绩不累计加分。
服务人员配置及管理规范性101、项目负责人具有化工、石化或环保相关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2、项目成员(不含负责人)具有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化工、石化及其他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得2分。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少于3人且需要具有石化、有机化工核查项目经验,每增加一个符合以上要求的成员加1分,最多得5分。
(注:以上提供的人员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格式自拟)、职称资格证、近一年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技术部分(55 分)服务质量及保证措施10根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细致,采取的服务思路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的保障,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综合评比:(1)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细致,采取的服务思路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可靠、切实可行的,得10 分;(2)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全面,采取的服务思路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一般可行,质量保证措施一般,得7分;(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欠缺,采取的服务思路、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5分;(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实施方案10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现状及针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整体技术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分为三个评价等级:(1)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具体,整体技术方案的规范性强,科学、合理、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结合实际且具体合理的得10 分;
(2)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较具体,整体技术方案的规范性较强,较合理、较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结合一定的实际且较具体较合理的得7分;(3)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不具体,整体技术方案的规范性一般,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基本合理的得4分;(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采样检测、分析方案10提供投标人实地采样方案,检测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1)配备采样人员(2)样品保存流转(3)运输车辆(4)样品记录(5)样品分析测试等。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 1 分。满分 10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内容不完整、一般、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内容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项目相关设备配置10根据供应商的设备配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1)拟投入的设备配置齐全、能完全满足或优于项目要求的,得10 分;(2)拟投入的设备配置较为齐全、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7分;(3)拟投入的设备配置较差、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4分;(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提供核查设备清单、设备认证、设备技术参数等材料。
突发事件应急预5针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给
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评审小组评定案例属于符合项目实际且解决方案完善、合理、有效、可靠的,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扣完为止。
数据保密10(1)依据投标人数据保密方案,方案全面、可实施性强、保密措施严密,能够达到本项目数据保密要求的得10 分;(2)方案全面,可实施性及保密措施合理可行的得7分;(3)方案不全面、可实施性及保密措施较差的得0分;(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为深入贯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深入实施《吉林省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
理,积极推动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决策部署,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
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吉林省对VOCs 总量减排和综
合整治的要求,组织开展2025 年吉林省涉VOCs 企业源排放精细化核查工作,为政府拟
定大气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
扶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JLHYHX-2025020
采 购 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期: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第三章 合 同 ............................................................................. 14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办法 ...............................................................49
第六章 技术参数及其他要求 .......................................................42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 年 03 月 04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LHYHX-2025020
2.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00513 号
3.项目名称: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
4.预算金额:1790000 元
5.最高限价:1790000 元
6.采购需求: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内涉及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邀请专业团队,组织我省执法队伍和管理人员一并对全省 173
家(包含但不限于 173 家企业,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逐一问诊帮扶,
查找 VOCs 治理薄弱环节,快速解决 VOCs 治理突出问题;查找我省在规范企业综合整治
工作中的短板,学习现场执法和监管方式方法并对现场执法和监管进行培训;同时,深度
挖掘企业 VOCs 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7.合同履行期限:1 年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
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
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和服
务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 年-2023 年)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投标人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 2023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如
公司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
诺书);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
相应文件(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等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复
印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不得为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
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
3
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 年 0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02 月 19 日,每天 08:30 至 16: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网上下载
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按要求下载采购文件(操
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 年 03 月 04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6999 号凯利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三室。
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
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 30
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 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
4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4.电子化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
(2) CA 数字证书申请: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
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
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安信 CA 申请流程:
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翔晟 CA 申请流程:
http://www.share-sun.com/xsapply/admin/login.aspx?unitname=jilin)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
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
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
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帮助。
七、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同步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
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5
采购单位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姚树磊
联系电话:0431-89963077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 3268 号东皇大厦 6 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431-85116007
8.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431-85116007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采购人
采购单位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姚树磊
联系电话:0431-89963077
采购代理机构


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 3268 号东皇大厦 6 楼
联 系 人:张磊

话:0431-85116007
项目名称
吉林省挥发性有机物督导帮扶项目
招标编号
JLHYHX-2025020
合同履行期限
1 年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
100%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内涉及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
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邀请专业团队,组织我省执法队伍和
管理人员一并对全省 173 家(包含但不限于 173 家企业,按国家要求及
采购范围
时调整)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逐一问诊帮扶,查找 VOCs 治理薄弱环节,
快速解决 VOCs 治理突出问题;查找我省在规范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
短板,学习现场执法和监管方式方法并对现场执法和监管进行培训;同
时,深度挖掘企业 VOCs 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次招标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总报价不允许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
标。
*报价方式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投标人合格条件、
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和服务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年-202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4年1月1日至
7
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
2023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3年12月31
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材料,依法免税的,
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
章);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等材料,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证明其依法不
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
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
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
围内);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
12
13
14
15
16
投标无效。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
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须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
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
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
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 1 日内确认已收到
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
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
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的组成部分。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投标截止时间
2025 年 03 月 04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8
1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 90 天(日历天)
1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转账、电汇,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基本账户)、专业担保公司的保函、银行开具的银行
保函,其中,转账、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应当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
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收款人全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开户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

号:0710 5180 1101 5200 0109 08
※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
财务联系电话 0431-81301545。
注 : 请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将 转 账 凭 证 或 保 函 传 至
1195533196@qq.com 邮箱,以便招标人核查。
19
20
21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投标文件数量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二份(U 盘拷贝)。
*装订要求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
递交投标文件时,
同时递交投标文件
电子版
投标文件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
用活页装订方式。
■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式2份。U盘拷贝。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
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22
封套上写明
采购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23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6999 号凯利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三室。
和时间
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03 月 04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4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5 年 03 月 04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6999 号凯利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三室。
2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4 人,业主评委 1 人,
共 5 人评委。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由采购人代表在吉林
9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
27
28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付款方式
按项目完成进度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
技术参数
详见第六章
29
中标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按中标
价格的 1.5%向中标人收取。
收款人全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开户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

号:0710 5180 1101 5200 0109 08
“*”条款
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
30
其他要求
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
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
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
31 中小企业行业划分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根据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
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10
1.总则
二、投标人须知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1.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1.2 定义
1.2.1“采购人”是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
1.2.2“采购代理机构”是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特指响应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
应商。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
1.2.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
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
价格和有效期等。
1.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
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
诉。
1.4.供应商的合格条件的要求
11
1.4.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 款。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准参加投标。
1.5.投标费用
1.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此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1.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
(4)投标文件格式
(5)评标标准和办法
(6)技术需求及其他要求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
求等,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取招
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通知采
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
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 1 日内确认已收
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
12
问题的来源。
2.2.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
为同意。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
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的供应商。
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
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加投标。
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
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报名投
标的潜在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1 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
应使用中文。
3.1.2 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
3.1.3 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 页码及目录 ,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3.2.投标文件构成
3.2.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3.2.2 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
3.2.3 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投标人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2 条“合格的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四章“投标文件
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13
3.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9 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报价
3.3.1 报价原则:本次招标根据采购预算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8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无息等额退还(投标人凭交款单据退还投标保证
金)。
3.5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后 30 天。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九十(90)
天,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等同
于合同履行期。
3.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3.6.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
文件中规定处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1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6.2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
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
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3.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
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3.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
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3.7.4 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3.8 投标
3.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
套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标记,招
标方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概不负责。
3.8.2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
15
章,否则按废标处理。还须提交电子文档二份(U 盘拷贝)
3.8.3 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8.4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另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
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开标一览表”应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单独进行密封、
标记,并按 3.6.1 款的规定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4.开标与评标
4.1.开标
4.1.1 招标方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
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的,视为其认同开标和唱标程序及内容。
4.1.2 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报价、是否提
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评标时才能
予以考虑。
4.1.3 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
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4.1.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
全部内容,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的,视为其认同开标记录内容。
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5.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
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5.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以不正当
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向招
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以正当的程序实施监督,不得影响评标正常进行。
16
6.评标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
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 人,业主评委 1 人,共 5 人组成。专家由采购人从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负责完成评标
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7.合同授予
7.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8.签订合同
8.1 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
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0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 投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
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承诺书均需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
17
字,否则视为承诺书不完整,不予承认,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商务偏离表
及技术偏离表,投标人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应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
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将被
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拒绝。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质疑书的具体
内容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方提出质
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
复和处理。
18
第三章 合 同
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
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
后附合同草案
注: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
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
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
19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编号:
甲 方:
乙 方:
20
21
第一部分 合同书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 经 以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
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清单
(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
同服务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22
帐号:
五、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预算外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
六、付款方式
乙方履约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情况,拨付资金,因评审
验收工作发生的费用(专家费、会议室租赁费、专家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七、交付日期(服务期限)和地点
1、交付日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2、交付地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3
2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服务由 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服务。
4、“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
文件资料等内容。
5、“免费维护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时期。
6、“保修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
件,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产品升级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时期。
7、“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
8、“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
(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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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标文件”指 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 并最终经 接 受
的投标文件。
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清单(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
三、合同价格
1、合同金额详见合同格式。
2、本合同价格包括服务期间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且
为完税后价格。
四、付款
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
3、付款途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1)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
2)甲方支付
3)国库(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与甲方共同支付
4、付款方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乙方履约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情况,拨付资金,因评
审验收工作发生的费用(专家费、会议室租赁费、专家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 甲方有权直接从上
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
26
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关
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
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6、甲方直接与乙方付款结算,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或任何其它责任,在任何情
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甲方追索而不应当向
追索。
五、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服务期限):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2、交付地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六、服务质量
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
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
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3、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
中之较高者。
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
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即: 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
的实质性验收。
5、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
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
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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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
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
决认定。
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
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
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
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应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
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
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4、甲方如延期付款,每逾期 1 日,按应付金额 0.3‰支付违约金。
5、乙方延期交付,每延迟 1 日,按应交付总额 0.3‰支付违约金。
6、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
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
重违约时, 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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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
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方应尽快通知另
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
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
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
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
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
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联系方式
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
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
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
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帐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
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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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
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
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
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
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
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一、合同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
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十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0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
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三、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
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 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
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四、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
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
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
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
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
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
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31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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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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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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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开标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人情况表;
2)营业执照;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相应证明资料;
2)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5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36
一、 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 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要求,经我
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
并愿以
元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
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
2.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3. 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
4. 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
5.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
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电子函件:
年 月 日
3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盖公章)

期:



38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
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
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盖单位章)
(盖章或签字)
(签字)



39
四、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元)
质量标准
投标保证金
(有/无)
合同履行期限
备注
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法
规要求。

说明:
1、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
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
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0
附件 1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
正偏
备注
是否

说明:
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
款。
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4.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6.如有正偏离的商务条款,须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体现,如未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填写,
视为其商务条款全部满足。
7.“是否正偏离”项填写是或否。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41
五、投标保证金
致: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在递交
[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的同时,并附有人民币
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第2章须知前附表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粘贴处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2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43
4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序号


1 企业名称:
2 单位地址:
3 联系人:
电话:
4 传真:
5 注册地: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电子邮箱:
注册年份:
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企业业绩等。
45
业绩表
业主单位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内容
备注:表格不够可追加
(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46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自拟
47
二、其他资料
48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
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
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
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
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
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
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
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
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
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
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
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
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
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49
附件:
第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
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
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
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
50
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
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
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
(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
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
51
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
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
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
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
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
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
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52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
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
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
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
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
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
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
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
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
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
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
53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54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
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2000≤Y<
40000
6000≤Y<
800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Y<
2000
300≤Y<
6000
300≤Z<
5000
Y<300
Y<300
Z<300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
40000
1000≤Y<
5000
Y<10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
20000
100≤Y<5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
30000
200≤Y<
3000
Y<200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
30000
100≤Y<
1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
30000
100≤Y<
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
10000
100≤Y<
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
10000
100≤Y<
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
100000
1000≤Y<
100000
100≤Y<
1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
200000
1000≤Y<
10000
1000≤Y<
2000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50≤Y<
1000
100≤Y<
1000
2000≤Z<
5000
Y<50
Y<100
Z<2000
55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物业管理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
1000
Y<5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资产总额(Z) 万元
Z≥
120000
8000≤Z<
120000
100≤Z<
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
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
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
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
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56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
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 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 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 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
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
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
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一、修订背景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 月 29 日,国家统计
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 号),规定从 2017 年
57
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
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
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
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58
附件 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
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且营
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 8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800 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8000 万元以下且资
产总额 1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8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4000 万元
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59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
且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
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
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
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每 5 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60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 2011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61
附件 2
一、修订背景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
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1 年 6 月发布的。
《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
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
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
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
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
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
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
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 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
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
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
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
62
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
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
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
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 16 类减少为 9 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
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
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
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
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
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
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
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
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
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
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
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
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
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
63
“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
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
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
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
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
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
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
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 5 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
订。”
64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65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6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
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6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
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
采购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68
第五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评 标 程 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从吉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4 人,业主评委 1 人,共 5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
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
标全面工作。
(二)评标过程的监督
评标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
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
评标结束时,监督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
(三)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
审查、符合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审查。评委会全体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
可进入符合评审。
2.符合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
可进入详细评审。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赋分。
69
(四)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第 1 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六)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
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特殊说明:
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
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
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
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
70
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
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
标处理。
5.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
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
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
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
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附表 1
项目名称:
资格性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备有效的依法纳税凭证(应附近六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
证明材料)
具备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附近六个月内任意 1 个
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
(2021 年-202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
审计报告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投
71
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 2023 年的经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
况良好的承诺书)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
企业或个人投标;(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 ( 3 ) 不 得 为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
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网站查询截图。不接受被
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
誉良好承诺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对本单位履约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诉讼及仲裁情况、以
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作出承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
章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5
6
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
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 2
项目名称:
日期:



符合性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
72
7
8
9
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商务和技术需求进行应答,投标人
须如实根据所投产品信息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
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
10 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1 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
13 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
14 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中的规定和要求。
15
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
的情形


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
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73
附表 3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详细评审表
评标要点及说明
投标报价
(20 分)
商务部分
(25 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
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的报
投标报价
20
价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
价/最终投标报价)×20%×100
若供应商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即为无效投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
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最高得 15 分。
业绩
15
注: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标书内附复印件
加盖公章。上述业绩中,合同甲方为同一单位的视为同
一业绩不累计加分。
1、项目负责人具有化工、石化或环保相关专业正高
级技术职称的得 3 分;
2、项目成员(不含负责人)具有环境科学、环境工
服务人员配置及
程、环境监测、化工、石化及其他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
10
管理规范性
级技术职称的,得 2 分。
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少于 3 人且
需要具有石化、有机化工核查项目经验,每增加一个符
合以上要求的成员加 1 分,最多得 5 分。
74
(注:以上提供的人员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格
式自拟)、职称资格证、近一年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
否则不得分。)
根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细致,采取的服务思
路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的保障,质量保
证措施可靠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综合评比:
(1)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细致,采取的服务思
路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可行,质量保证
技术部分
(55 分)
服务质量及保证
措施具体、可靠、切实可行的,得 10 分;
10
措施
(2)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全面,采取的服务思路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后续服务承诺一般可行,质
量保证措施一般,得 7 分;
(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欠缺,采取的服务思路、
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 5 分;
(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现状及针对本项目的服务需
求、整体技术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可行性、对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分为三
实施方案
10
个评价等级:
(1)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具体,整体技术方案
的规范性强,科学、合理、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重难点分析结合实际且具体合理的得 10 分;
75
(2)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较具体,整体技术方
案的规范性较强,较合理、较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
的重难点分析结合一定的实际且较具体较合理的得 7 分;
(3)对本项目的服务需求分析不具体,整体技术方
案的规范性一般,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对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重难点分析基本合理的得 4 分;
(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提供投标人实地采样方案,检测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
(1)配备采样人员(2)样品保存流转(3)运输车辆(4)
样品记录(5)样品分析测试等。
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 分,
方案有缺失的得 1 分。满分 10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
(缺失是指:内容不完整、一般、存在偏离内容、内容
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内容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
述之处)
根据供应商的设备配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拟投入的设备配置齐全、能完全满足或优于
项目要求的,得 10 分;
(2)拟投入的设备配置较为齐全、能基本满足项
采样检测、分析
方案
10
项目相关设
备配置
10
目要求的,得 7 分;
(3)拟投入的设备配置较差、不能满足项目要求
的,得 4 分;
(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提供核查设备清单、设备认证、设备技术参数等材料。
突发事件应急预 5
针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给
76

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评审小组评定案例属于符合项目
实际且解决方案完善、合理、有效、可靠的,得 5 分;
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扣完为止。
(1)依据投标人数据保密方案,方案全面、可实施
性强、保密措施严密,能够达到本项目数据保密要求的
得 10 分;
(2)方案全面,可实施性及保密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数据保密
10
7 分;
(3)方案不全面、可实施性及保密措施较差的得 0
分;
(4)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
77
第六章 服务需求
一、项目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 O3 和 PM2.5 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其不但对环境空气质
量有重要影响,同时多种物种具有毒性、致癌和致畸性,威胁人体健康。其中工业 VOCs
产生的大气污染影响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恶臭或异味气体排放,直接影响周边环境,
是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部分区域厂群矛盾突出;二是突发性污染事故易发,存在潜在安
全隐患;三是污染因子中部分为有毒有害物,威胁人民生产生活安全;四是工业排放的大
气污染物是光化学污染、霾污染等二次污染问题的重要前驱体,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
按照行业的工艺特征和排放特征开展 VOCs 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是国家防
控 VOCs 污染的主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深入实施《吉林省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
理,积极推动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决策部署,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
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吉林省对 VOCs 总量减排和综
合整治的要求,组织开展 2025 年吉林省涉 VOCs 企业源排放精细化核查工作,为政府拟
定大气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项目预算 170 万元。
二、项目目标
核查工作主要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内涉及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
78
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重点涉 VOCs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查
找 VOCs 治理薄弱环节,明确企业 VOCs 减排空间,加快解决 VOCs 治理突出问题。主要
工作目标如下:
(一)按行业制定吉林省 VOCs 污染源环节排查方案,对全省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全行业覆盖,部分制药农药、油品储运销和工业涂装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污染环节排查和
全过程梳理控制是工业企业 VOCs 整治的关键,对已完成“一企一策”的涉 VOCs 企业进
行现场核查,对未开展“一企一策”的涉 VOCs 企业进行督促指导。
(二)对涉 VOCs 企业开展排放总量和减排空间估算,明确企业 VOCs 重点排放源项
和重点治理对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资
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
(三)按照《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对石
化、有机化工、制药农药、工业喷涂、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等重点行业开展现场核查,在
企业自查基础上,重点关注企业 VOCs 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LDAR 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等整改情况,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
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企业核查评估并记录企业
涉 VOCs 物料存储及装卸、VOCs 产生环节、废气走向、废气收集方式、废气处理方式、
火炬处理、污水处理、泄漏监测与修复等相关环节,同时核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与实际是
否相符,并核算初步产生量和排放量,梳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个环节存在问题、排
污许可存在问题、是否存在淘汰落后产能、落后产品等,提出整改技术措施和整改时限要
求。
(四)企业整改完成后,再次核查存在问题的环节,已完成的核算整改后的挥发性有
79
机物排放量及整改前后全厂减排量,未完成的提出帮扶措施。
(五)设备配置。现场携带便携式 VOCs 检测仪(FID)(或 LDAR 检测仪)和防爆
型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OGI)等监测设备,为执法提供参考数据。如需现场采样
分析,需满足全流程防吸附、防爆等基本要求,保证数据分析准确和现场安全。
(六)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方案,梳理出 2024 年排查企业发现的问
题,在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提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整改要求和建议,落实好整改要求,
将取得成效纳入攻坚战考核成果中。
(七)各个重点行业按照“解剖麻雀”模式,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型标杆案
例;同时“举一反三”,提升行业整体治污水平,确保全省 VOCs 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八)核查问题汇总须于每个市区内企业全部核查后一周内提交至吉林省生态环境
厅。
三、项目实施方案
3.1 现场核查依据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
核查期间生态环境部、吉林省即将发布及已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
80
3.2 现场核查内容
根据核查目标要求,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情
况等。
 生产工况检查:是否在环评审批的生产强度内进行生产、实际产品及生产工艺中
的物料走向、实际产能及当天的实际生产负荷。
 VOCs 排放来源核实:生产工艺流程中涉 VOCs 原辅材料使用、储存、转运等环
节的核实,明确 VOCs 排放来源点,与后续收集和治理系统对应。
 VOCs 收集和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核查:废气收集是否涵盖所有产生 VOCs 的工序;
收集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存在故意稀释排放问题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是否科学合理
高效;废气收集及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科学合理、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旁路数量、旁路设置必要性、旁路是否安装管理设施及是否纳入管理;
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
 材料核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产品产量和产值统计报表、原辅材料用量统
计报表、原辅材料出入库单、原辅材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
案、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废气监测报告及“一企一策方案”相关文件等。
3.3 现场核查流程
在进入企业后,第一时间要求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企业应派熟悉生产工况工作人员陪
同现场核查。
3.4 VOCs 排放量核算
第一轮及第二轮核查均需要对企业整改前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原有污染治理设
81
施的减排效益、提升整改措施的减排效益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可选用源项分类算法、物料
平衡法、排放因子法等,但不限于以上方法。并提供核算依据及过程等,作为核查报告的
附件。
四、设备配置要求。
1、便携式 VOCs 检测仪: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浓度测量范围 0-10000µmol/mol
(甲烷),相对误差应小于 10% ,浓度最大检测值 100000µmol/mol(甲烷),仪器响
应时间应不超过 5 秒,采样口流量 1.0L/min,防爆要求 Ex d II 3 T6 Cb。
2、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OGI):配备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空间分辨率 0.6mrad,
探测灵敏度 1 微升/秒,防爆要求,本安型仪器。
3、便携防爆蠕动采样泵;气体流路为四氟乙烯或内衬四氟乙烯材质,采样流量:
0-3.0L/min,防爆要求:Ex d II 3 T6 Cb。
4、气体采样袋:体积不小于 3L,采样袋与采样气体接触部分均为 PTFE 或 FEP 材质
制造,配备防静电保护袋。固体采样袋:体积不小于 3L,采样袋与固体和携带的气体液
体气体接触部分均为 PTFE 或 FEP 制造,配备防静电保护袋。如需现场采样分析,需满
足全流程防吸附、防爆等基本要求,保证数据分析准确和现场安全。
五、成果及质量要求
1、提供吉林 XX 家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
现场精细化核查方案;
2、提供 XX 家企业第一轮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 VOCs 物料存储及装
卸、VOCs 产生环节、废气走向、废气收集方式、废气处理方式、旁路设置、火炬处理、
污水处理、泄漏监测与修复等相关环节核查存在问题,排污许可证存在问题,企业挥发性
82
有机物初步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针对核查存在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技术措施、整改依据和整
改时限要求。
3、提供 XX 家企业整改完成后第二轮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第一轮核查存在问题
的整改落实情况,整改的详细工程内容,整改前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减排量,是否按要
求整改完成,评估问题整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整
改措施建议及延期整改时限;第二轮核查新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技术措施、整改依据
和整改时限要求。
六、评审验收
项目完成后,甲方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验收时,乙方应派员
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最终提交的成果,应符合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并通过评审验收。
七、付款方式
乙方履约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情况,拨付资金,因评
审验收工作发生的费用(专家费、会议室租赁费、专家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乙方
承担。
8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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