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招标公告
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招标公告
秭归县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构建阳光执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指导意见》(鄂工商信〔2016〕31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体育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向所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县体育局对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检查、督办。
第四条 县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以及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
第五条县体育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六条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为基础,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均应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体育局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安涉危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提出抽查需求逐级报请省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定向抽查。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分步实施:
(一)由县体育局根据被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划分抽查片区。
(二)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建组并指定组长。
(三)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将抽查组与抽查片区随机匹配。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抽查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企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履行法律规定事项的抽查内容包括其安全管理制度、救生人员名单和资质、救生器材与设备、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结论。
第十一条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抽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抽查组应填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履行法律规定事项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时,市场主体不能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抽查组应当责令其3 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对其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抽查组要求的合理期间内除抽查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抽查结束后,应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平台并公示。
(一)抽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正常”。
(二)抽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履行规定管理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 日内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到位的,应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停业整顿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未按规定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三)企业在抽查中有下列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管理制度、救生人员名单和资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相关材料;
3.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
4.未如实或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5.存在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抽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抽查组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七条 抽查组应自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给被抽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所属信用监管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地核查记录表》中应填写有明确的抽查结果,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应另行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抽查结果录入的督办、检查,同时及时完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抽查档案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体育局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对抽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体育局职责范围的,抽查组应按照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规范收集必要证据后移交办案机构;不属于体育局职责范围的,抽查组应将案件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核查、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调查和依照规定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核查,不适用本细则,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追溯,防范执法风险。
第二十三条县体育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配合、协调和监督,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格落实工作纪律,不断提高抽查检查水平。加强跨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的联合惩戒,维护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体育局未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体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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