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市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州区王氏副食店销售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区王氏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泡姜”,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10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王氏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泡姜。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诚信腌菜”处购进该批次泡姜15㎏,货值78元,已全部销售。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截至目前未召回该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索取进货票据和商品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当事人从业人员较少,经营面积小于100㎡,符合《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系食品小经营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3、排查整改。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枣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江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枣花蜂蜜”,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江县局)于2024年9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壹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瓶该批次枣花蜂蜜,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下架封存。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成都隆兴调味品经营部处采购了7瓶该批次枣花蜂蜜,货值77元,其中2024年9月3日,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购买了6瓶该批次枣花蜂蜜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1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执法人员9月20日现场检查时已下架封存。该产品没有其他外售,不存在召回情况。

2、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枣花蜂蜜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单、采购收货单及该批次枣花蜂蜜的出厂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南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南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州区杨明文粮油干杂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区杨明文粮油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干笋子”,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10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杨明文粮油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干笋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一经销商(因时间较久,当事人不能回忆进货商家信息)处购进该批次“干笋子”1.4kg,货值44.00元,2024年9月13日已全部销售给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用作抽样检品。该产品没有其他外售,不存在召回情况。

2、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小,同时家庭生活因病确存在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元;3、罚款:5000。

3、排查整改。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圣泉水业有限公司制售的立山寨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圣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立山寨包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圣泉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立山寨包装饮用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生产该批次“立山寨包装饮用水”共计20桶,已全部销售(抽样购买7桶,其余13桶销往响滩市场)。平昌县局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该食品属即食产品,截至目前未召回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昌县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平昌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处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经查,该批次饮用水不合格原因是因臭氧机零部件损坏,导致未产生臭氧,杀菌效果不佳。平昌县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当,并对具体自查整改提出了要求,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平昌县丁氏老火锅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丁氏老火锅店经营的1批次“黄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丁氏老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5日在新华市场周爱琼处购进黄豆芽1.5kg,货值金额6元,已全部使用完毕。平昌县局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该食品属即食产品,截至目前未召回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从事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平昌县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该产品供货商在平昌县辖区,已另案处理。

3、排查整改。平昌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李氏楠火锅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李氏楠火锅店经营的1批次“黄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李氏楠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平昌县国艳蔬菜经营部购进2.5/kg,货值金额8.5元,已全部使用完毕。平昌县局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该食品属即食产品,截至目前未召回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从事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平昌县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该产品供货商在平昌县辖区,已另案处理。

3、排查整改。平昌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中市恩阳区何氏牛肉店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中市恩阳区何氏牛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肉”,经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恩阳区局)于2024年11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中市恩阳区何氏牛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羊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巴中赵德江处购进5kg该批次“羊肉”,货值250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采购票据、未保存相关证明。截至2024年11月19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恩阳区局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该食品属即食产品,截至目前未召回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位于恩阳文庙宫市场内,面积仅15㎡左右,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恩阳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罚款1000元。

特此通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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