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采决〔2016〕2号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财采决〔2016〕2号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财采决〔2016〕2号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财采决〔2016〕2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南宁普陀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保爱路60号2栋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
委托代理人:罗艳职业:公司职员住址:南宁市保爱路60号2栋409号
联系电话:****-*******186*****623
被投诉人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鸿运大夏22层
联系人:黄慧职业:公司职员住址:南宁市淡村路18号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二: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
联系人:刘闯 职业:政府雇员住址:南宁市鲤湾路8-2号
联系电话:****-*******

二、事实依据及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之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 11月10 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建昶HW16-07-036)信息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11月17日、12月5日向被投诉人之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之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4日、12月8日书面答复了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行政机关递交了的《投诉书》。
本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对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建昶HW16-07-036)C分标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目前只有通用电气医疗集团(GE品牌)的移动数字射线照相系统产品一家产品技术参数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
1.被投诉人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行政机关递交了《关于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批医疗设备采购C分标质疑、投诉情况说明》。答复如下: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12月13日在规定的网站发布了两次技术参数变更通知。目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参考品牌、型号有:GE、飞利浦、西门子。投诉人以某一具体厂家的某一具体型号作为指证对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被投诉人二: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 日向本行政机关递交了《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一批医疗设备采购C分标投诉情况说明的函》。答复如下:
采购人认真多次考察、多次研究并反复组织专家论证后,要求代理机构于2016年11月29日、12月13日在规定的网站就该项目技术参数发布了两次变更通知。目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参考品牌、型号有:GE、飞利浦、西门子。投诉人以某一具体厂家的某一具体型号作为指证对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审查认定与处理决定
经查,投诉人南宁普陀生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及有关材料,除了提供通用电气医疗集团(GE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并认为只有GE品牌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之外,没有提供其他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据。
被投诉人一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投诉人二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了GE、飞利浦、西门子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能满足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的证据。有关专家也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认定GE、飞利浦、西门子三个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能满足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的要求。
依据以上查明的情况,本行政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对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建昶HW16-07-036)C分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2日

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抄送:市监察局,本局法规政策科、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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