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装饰监理招标公告
烟草公司装饰监理招标公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招 标 人: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盖章)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7*****583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范子云
联系电话:****-******** 传真:****-********
2017年1月
目 录
********9">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
********0">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1">第一节 总 则................................................................. 6
********2">1. 工程说明............................................................... 6
********3">2. 招标范围............................................................... 6
********4">3. 工作内容............................................................... 6
********5">4. 资金来源............................................................... 6
********6">5. 投标资格............................................................... 6
********7">6. 投标费用............................................................... 6
********8">7. 踏勘现场............................................................... 6
********9">第二节 招标文件............................................................... 7
********0">8. 招标文件的组成...................................................... 7
********1">9. 招标文件的澄清...................................................... 7
********2">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3">11. 招标文件的备案..................................................... 7
********4">12.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8
********5">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6">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8
********7">14. 投标文件的格式..................................................... 8
********8">15. 投标报价组成及要求............................................... 8
********9">16.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监理人员基本配备要求):........... 8
********0">17. 投标担保.............................................................. 8
********1">18. 投标有效期........................................................... 9
********2">19.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9
********3">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9
********4">20.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9
********5">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9
********6">22. 投标截止期........................................................... 9
********7">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9
********8">第五节 开 标............................................................... 10
********9">24. 开标................................................................... 10
********0">25. 投标文件公布....................................................... 10
********1">第六节 评 标............................................................... 10
********2">26. 评标会议............................................................. 10
********3">27. 评标过程的保密.................................................... 10
********4">28.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10
********5">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0
********6">30. 投标文件的评审.................................................... 11
********7">31. 商务标的修正....................................................... 11
********8">第七节 授予合同.............................................................. 12
********9">32. 中标通知书.......................................................... 12
********0">33. 合同签订............................................................. 12
********1">第二章 评标办法................................................................... 13
********2">第三章 合同条款................................................................... 14
附件一 ~ 附件八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综合说明 | 工程名称: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33号 工程规模: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改造内容主要涉及:屋顶补漏、墙体加固、强弱电改造、消防设备更换、防盗窗更换及室内必要的简单装修等。 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
2 | 招标范围 | 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结束,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 |
3 | 工作内容 | 1、监理服务期:7个月,施工监理服务期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2、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本工程从施工准备、实施阶段至保修阶段(包括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等)的监理服务及配套设施等所有与工程有关分项的监理和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 3、具体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房屋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
4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有资金 |
5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6 | 投标人确定方式 | 资格后审 |
7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8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组成。 1、商务标包括: (1)投标承诺书(附件一); (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汇总表(附件二)。 2、资信标包括: (1)人员素质与专业配套: A、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附件三,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书材料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B、派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附件四); C、派驻本工程监理工程师简历表(附件五,表格数量可由投标人根据派驻情况自行决定); D、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应附件三派驻本工程的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及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有关证书等。若证书不能反映注册单位的,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浙江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复印件(仅指浙江省外企业)。 |
9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
10 | 投标担保要求 | 1、担保金额:壹万元。 2、担保形式:现金 |
11 |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 | 投标报价上限:10万元,投标人报价高于该报价的做无效标处理 |
12 |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2、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房屋建筑工程专业1人。要求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职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3、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1人,至少持有安装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要确保工程相应专业配套齐全,人员安排充足。 |
13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1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原件仅需提供一套 |
15 | 投标文件密封及装订 |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信标必须采取分别单独密封。 |
16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与开标地点 | 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150号玉环烟草大楼5楼会议室 |
17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 2017年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 |
18 |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 1、投标人提交《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第一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不能在身份证阅读器上阅读的第二代身份证均无效)参加开标会议,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
19 | 开标顺序 | 先开资信标,再开商务标。 |
20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
21 | 履约保证金 | 5000元 |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综合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
2.招标范围2.1 本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3.工作内容3.1 本招标工作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4.资金来源4.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5.投标资格5.1 投标人资质与总监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5.3总监承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不作要求。
5.4如投标人系联合体,则联合体的组成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联合体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6.2 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份,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收取。
7.踏勘现场7.1 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7.3 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 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组成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合同条款;
(3)投标承诺书格式及辅助资料表格式等;
(4)有关图纸及资料。
8.2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8.3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9.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格式参考招标文件附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10.招标文件的修改10.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4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律无效。
11.招标文件的备案11.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律无效。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12.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4.投标文件的格式14.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14.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4.3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报价组成及要求15.1 投标人以总报价的形式报价,该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报价小数点后取二位。各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和内容,结合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因素自行报价。
15.2 投标总报价一次性包死,日后不作任何调整(约定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除外)。
15.3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6.监理机构组成要求(监理人员基本配备要求):16.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组成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
17.投标担保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未中标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17.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 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5) 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担保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18.投标有效期18.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节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9.2 招标文件附件中注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投标人均按要求签章。
19.3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认一本作为正本。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20.2 密封要求: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20.3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21.投标文件的递交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22.投标截止期2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
22.2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第五节 开 标24.开标24.1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4.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4.3 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
25.投标文件公布25.1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退还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25.2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六节 评 标26.评标会议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3 评审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签署《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27.评标过程的保密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28.1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承诺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界定。
28.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投标文件的澄清29.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2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接到询标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30.投标文件的评审30.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3) 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4)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监理机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承诺的总报价、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换报价;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 投标报价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10)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0.5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31.商务标的修正投标承诺书中的文字表示的量和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32.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将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作为评审依据的总监业绩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书面报告备案时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总监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2.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2.3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32.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5项规定的;
(2)按本章第30项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3)拒绝按本章第32.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4)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33.中标通知书33.1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32.4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33.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提供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必须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帐户。
33.3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4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进行招标。
33.5 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无效,则本次招标失败;如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34.合同签订34.1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34.3 同时,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双方签订《廉政合同》。
一、符合性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和项目人员及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标。
二、商务标评审
评标下限价的确定(计算时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评标下限价=所有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
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下限价的不进入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在所有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评标下限价的单位中确定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报价相同的,则抽签确定。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合同专用条件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委托人)与中标人(监理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33号
工程规模: 。
工程概算投资额约:200万元。
合同价款: (人民币),¥: 元 ( 即监理人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监理周期按7个月设定,监理周期的计算按“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结束,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开始实施,至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时结束。
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其它分送相关部门备案。
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 托 代 理人(签章):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监 理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 托 代 理人(签章):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招标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予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有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自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结束,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
监理工作内容: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结束,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
1、监理服务期:本项目监理周期按7个月设定,监理周期的计算按“自开工报告签发之日开始,至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结束,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
2、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本工程从施工准备、实施阶段至保修阶段(包括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等)的监理服务及配套设施等所有与工程有关分项的监理和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
3、具体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由监理人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待施工单位进场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1间(按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其余办公设施、监理过程中需用的工作软件、通讯设备及生活住房、设施由监理人自理,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奖罚措施: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人在整个项目监理全过程中认真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监理。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报酬比率=监理费用(扣税)/工程概算投资额(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费用计取及支付:
本工程监理费按中标监理费总报价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调整。
工程完成合同工程量50%并经第三方结算审计后经委托人确认后并开具正式发票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40%;工程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委托人结算完成后并开具正式发票30天内付清余款。
付款方式:转帐。发票: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监理服务期:7个月。监理周期自签发开工报告之日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结束,不包括停工期间,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均属监理服务内容,但不计入服务期。工程结算和保修期间每3个月提供不少于一次的走访服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计取及支付:
额外工作: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服务期超过3个月(净服务期,不含停工期间),超出部分的时间经委托人签证盖章认可后,按监理服务期内平均日监理费计取(平均日监理费=[合同价/监理服务日/监理人投标时派驻现场总人数] ×附加工作天数×现场派驻人数),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统一支付,其他原因引起的监理时间延长均不另行计取费用。
附加工作:实际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停工期间不计取酬金。
工程保修期间:保修期间,监理方须根据工程保修需要随时到位服务。
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内容: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违约责任:监理人在投标时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和主要检测设备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在岗,不得擅自更换,到岗以发包人现场签到为依据,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监理人员的,须经委托人确认,否则将根据情节提请台州市(或玉环县)建设规划局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以天为统计单位,其他监理人到岗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每周到岗至少1天,其他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随叫(电话联系后1小时内)随到,否则每人次每天扣除500元;其他监理人员(除项目总监外)月到位要求24天,否则每人次每天扣除300元;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每天都有监理人员,否则每天扣除1000元;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把监理人的违约行为上报到台州市(或玉环县)市建设规划局,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事故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不支付监理酬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监理人监督不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如列入管理部门不良纪录的,每次扣除监理费2万元,列入黑名单的,每次扣除监理费3万元。
工程质量未达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时,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监理合同价10%的违约金。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订购材料设备监制,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隐蔽工程验收时,监理方必须会同委托人一起验收,并经监理方、委托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人应对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在监理服务期内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办理人身和自有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监理人须设立监察点,全程监察施工时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影响。
监理人须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总承包、各专业工程、设备材料招标、办理各项手续等工作。
总监在处理以下事项时:1、工程计量;2、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3、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4、竣工结算;5、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6、索赔处理。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且必须经委托人审查同意、书面签认后,方可将确认结果回复予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未经委托人书面签认,每次委托人向监理人扣监理合同价的0.5%,如发现监理签认的误差超过3%以上的,委托人按超过实际金额的10%向监理人扣除监理费。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连续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情形而更换之外的,如监理人要求更换人员,须经委托人认可,同时,总监、监理工程师、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监理合同价的5%。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正行使监理职责,督促监理人员严格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如监理人员违反《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中的乙方责任条款(该条款的相关单位包括受监理单位),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更换项目监理人员并罚除监理人监理合同价的3%~5%;情节严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单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发现监理人有与施工方(或生产厂家)合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代好的现象,委托人有权立即停止施工,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除监理人监理合同价的3%。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损失。
本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履约保证金:5000元(按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30天内不计息退还。
第四部分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33号
建设单位(甲方):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接受受监理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三条责任行为中任何一条规定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
一、根据己收到的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监理费总报价 元(保留整数),大写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承担上述项目的施工监理。中标监理费总报价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调整(包括决算造价的变化)。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前提下,并保证人员设备按监理大纲的部署及时到位。保证总监与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同时保证本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成份,愿承担一切后果。
三、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监理费用报价分析汇总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过程 (元) |
(一) | 工资 | |
(1) | 总监 | |
(2) | 监理工程师 | |
(3) | 监理员 | |
(二) | 交通费 | |
(三) | 住宿费 | |
(四) | 办公通讯费 | |
(五) | 社保福利费 | |
(六) | 其他费用 | |
管理费 | ||
利润 | ||
税金 | ||
合计(结转至附件一) | 元(保留整数)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监理人员一览表
职务 | 姓名 | 岗位证书号码 | 身份证号 | 工作年限 | 进场安排 | 须提供的证书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必须配备 | |||||
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 必须配备 | |||||
… | |||||||
监理员 (安装工程) | 安装工程监理员证书 | 必须配备 | |||||
… |
注意:1、表中招标人所列的人员必须填写,其余监理人员的配备及到位安排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评标办法自行配备。
2、岗位证书必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证书。若证书不能反映注册单位的,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监理工程师年限 | ||||
简 历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
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监理工程师年限 | ||||
简 历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台州市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招标人)的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工程名称)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台州烟草公司玉环分公司城关经营网点服务站安全改造工程(监理)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监理)
招标文件澄清资料
1、
2、
…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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