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文物局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临澧县文物局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 采购人(全称):临澧县文物局(甲方)
  • 供应商(全称):北京国文信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乙方)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1.项目信息
    • (1)采购项目名称: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服务采购
    • (2)采购计划编号:临财采计[2016]000023
    • (3)项目内容:C-服务
  • 2.合同金额
    • (1)合同金额小写:900000(元)
    • 大写:玖拾万元
    • (2)具体标的见附件。
    •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起始日期:2017年01月12日,完成日期:2018年01月12日。总日历天数: 365天。
    • 地点:北京市
    • 方式:正确履行
  • 4.付款:

    •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分期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前期款(总额50%)计人民币45万元 (大写:肆拾伍万元整);(2)完成《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完成并递交正式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总额40%)计人民币36万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尾款(总额10%)计人民币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 合同在第 3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 √简单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组成合同的文件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
    • 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2)成交通知书
    • (3)响应文件
    •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 (5)专用合同条款
    •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 (8)其他合同文件。
  • 8.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2017年01月12日 生效。
  • 9.合同份数
    •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01月12日
    •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
  • 10.补充条款

    • 甲方委托乙方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鸣城遗址编制《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 ,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式:一、内容:(1)研究申鸣城遗址的历史及研究资料,评估文物价值;调查其人文及环境背景,明确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评估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的现状。(2)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编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二、方式: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调查、评估研究等方法,编制《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1)在合同签署且前期经费到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工作;(2)在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护规划的正式稿编制工作;(3)在正式稿编制工作结束后60工作日内,完成与甲方及相关部门的论证,修改规划文本;完成《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报审稿,并提交甲方报国家文物局;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顺利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调研及现场工作,协助乙方人员解决在区域内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的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各方面的基础资料(电子版及纸质);周边相关规划等(电子版及纸质);(3)其他乙方编制规划所需的资料;(4)有关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合同期内;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责保密合同内的相关技术内容。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2017年 1 月-2018年1月。 4.泄密责任:承担总合同金额10%的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责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技术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的全体人员。 3.保密期限: 2017年1月-2018年1月。4.泄密责任:承担总合同金额10%的泄密责任。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20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乙方未按照合同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进行。 2.甲方未按合同计划及时拨付给乙方报酬。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1)《申鸣城遗址保护规划》纸质文档6套,电子文本1套。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全面完成,提交相关技术文本满足甲方申报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组织成果审查验收。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七条约定,应当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2.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五条约定,应当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第九条 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朱辉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戚军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2.重大决策发生变化。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决。



  • 甲方:临澧县文物局(公章)
  • 法定代表人:苏鸿
  • 委托代理人:朱辉
  • 电话:137*****233
  • 传真:****-*******
  • 乙方:北京国文信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 委托代理人:戚军
  • 电话:135*****569
  • 传真:***-********
  • 开 户 银 行:北京银行沙滩支行
  • 帐 号:0109 0325 2001 2010 9079 95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编制 保护 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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